独⽴董事相关规定总结
独⽴董事相关规定
本⽂主要内容来⾃证券相关法规的规定,另外借鉴了沈春晖总结的部分内容,合并⼀起,做学习之⽤。
独⽴董事制度是证监会对上市公司的⼀条硬性要求,虽然我国很多上市公司的独⽴董事最终沦为证明其公司治理结构完善的⼀个“花瓶”,很多学者也对“监事会”和“独⽴董事”并存的中国特⾊公司治理结构提出诟病,但是,不可否认要求建⽴独董制度的初衷是好的。本⽂关注的不是独董制度是否合理,⽽是从投⾏实务的⾓度总结和讨论独⽴董事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规范要求。
⼀、独⽴董事任职资格
独⽴董事任职资格应符合《公司法》、《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级管理⼈员培训⼯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独⽴董事备案办法(2008 年修订)》等相关规定。
kara成员1、《公司法》、《证券法》的相关规定
《证券法》第⼀百三⼗⼀条第⼆款:有《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规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的董事(包括独⽴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解除职务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负责⼈或者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被解除职务之⽇起未逾五年;
(⼆)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撤销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的专业⼈员,⾃被撤销资格之⽇起未逾五年。
第⼀百三⼗⼆条因违法⾏为或者违纪⾏为被开除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证券公司的从业⼈员和被开除的国家机关⼯作⼈员,不得招聘为证券公司的从业⼈员。
第⼀百三⼗三条国家机关⼯作⼈员和法律、⾏政法规规定的禁⽌在公司中兼职的其他⼈员,不得在证券公司中兼任职务。
《中华⼈民共和国公司法》第⼀百四⼗七条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第三⼗九条1、独⽴董事应掌握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及相关法律、⾏政法规,诚实信⽤,具有五年以上相关⼯作经验。
下列⼈员不得担任独⽴董事:
(⼀)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任职的⼈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在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单位或在证券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三)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然⼈股东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员及其直系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董事的;(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独董可以,其他都不可以)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员;
(⼋)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员。
第四⼗条独⽴董事与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但是连任不得超过两届。证券公司应将独⽴董事的有关材料向中国证监会、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第四⼗⼀条独⽴董事在任期内辞职或被免职的,独⽴董事本⼈和证券公司应当分别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股东会提供书⾯说明。
3、《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证监会令令第39号 2006年12⽉1⽇起实⾏
第⼗条取得独⽴董事任职资格,除应当具备本办法第⼋条(①正直诚实,品⾏良好;②熟悉证券法律
、⾏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件,具备履⾏职责所必需的经营管理能⼒。)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从事证券、⾦融、法律、会计⼯作5年以上;
章小蕙近况(⼆)具有⼤学本科以上学历,并且具有学⼠以上学位;
(三)有履⾏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
第⼗⼀条独⽴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客观判断的情形。
下列⼈员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董事:
(⼀)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任职的⼈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员;
(⼆)在下列机构任职的⼈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1%以上股权的⾃然⼈前10名股东中的⾃然⼈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然⼈,及其上述⼈员的近亲属;
(四)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员及其近亲属;
(五)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四项所列举情形之⼀的⼈员;
(六)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董事以外职务的⼈员;
(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员。
如何创建qq第三⼗九条任何⼈员最多可以在2家证券公司担任独⽴董事。
4、《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本所⿎励上市公司(创业板)在独⽴董事中配备公司业务所在⾏业⽅⾯的专家。
【插播⼀句】董事会秘书应当由上市公司(创业板)董事、经理、副经理或财务总监担任。因特殊情况需由其他⼈员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应经本所同意。【主板⽆此规定】
5、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独⽴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2001年8⽉16⽇证监发[2001]102号
独⽴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董事,并确保有⾜够的时间和精⼒有效地履⾏独⽴董事的职责。
各境内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本指导意见的要求修改公司章程,聘任适当⼈员担任独⽴董事,其中⾄少包括⼀名会计专业⼈⼠(会计专业⼈⼠是指具有⾼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在⼆00⼆年六⽉三⼗⽇前,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少包括2名独⽴董事;在⼆00三年六⽉三⼗⽇前,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少包括三分之⼀独⽴董事。
6、除了证监会、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外,还有其他⼀些规范性⽂件有所涉及。
1、公务员
《公务员法》(2006)第四⼗⼆条:公务员因⼯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第五⼗三条: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为:……(⼗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公务员职务任免与职务升降规定(试⾏)》(2008)第⼗三条:公务员因⼯作需要在机关外兼任职务的,应当经有关机关
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2、⾼等学校党政领导班⼦成员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教监[2008]15号):学校党政领导班⼦成员应集中精⼒做好本职⼯作,除因⼯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的⾼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
3、国企相关⼈员
(1)国有独资公司董事⾼管
《公司法》第七⼗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级管理⼈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2)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员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职⼯持股投资的意见(国资发改⾰[2008]139号)》:国有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员,不得在职⼯或其他⾮国有投资者投资的⾮国有企业兼职;已经兼职的,⾃意见印发后6个⽉内辞去所兼任职务。
⼆、上市公司独⽴董事的职责
1、《⾸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起草说明》⼆○○六年四⽉⼆⼗九⽇伤残军人待遇
对发⾏⼈关联交易的公允性发表意见。
2、《证券期货法律适⽤意见第5号》证监会公告〔2009〕16号
在年度报告中对对外担保事项进⾏专项说明。
3、关于发布《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规定》的通知证监发[2004]118号
上市公司应切实保障社会公众股股东参与股东⼤会的权利。股东可以亲⾃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代为投票。董事会、独⽴董事和符合⼀定条件的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会上的投票权。
重⼤关联交易、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应由⼆分之⼀以上独⽴董事同意后,⽅可提交董事会讨论。经全体独⽴董事同意,独⽴董事可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对公司的具体事项进⾏审计和咨询,相关费⽤由公司承担。
独⽴董事应当向公司股东⼤会提交年度述职报告,对其履⾏职责的情况进⾏说明。
文章事件
独⽴董事任期届满前,⽆正当理由不得被免职。提前免职的,上市公司应将其作为特别披露事项予以披露。
上市公司董事会未做出现⾦利润分配预案的,应当在定期报告中披露原因,独⽴董事应当对此发表独⽴意见;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现⾦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
4、《关于上市公司⾮公开发⾏股票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注意事项》⼆00七年七⽉四⽇
资产交易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定价的,在评估机构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后,应当补充披露上市公司董事会及独⽴董事对评估机构的独⽴性、评估假设前提和评估结论的合理性、评估⽅法的适⽤性等问题发表的意见。
5、《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证监机构字[2003]259号
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董事)、监事候选⼈。考证券从业资格证
证券公司董事会下属的审计委员会应当有独⽴董事担任召集⼈。
证券公司的独⽴董事除具有《公司法》和其他法律、⾏政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还具有以下职权:
(⼀)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董事会拒绝召开的,可以向监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提议召开董事会;
(三)基于履⾏职责的需要聘请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
(四)对公司董事、经理层⼈员的薪酬计划、激励计划等事项发表独⽴意见;
(五)对重⼤关联交易发表独⽴意见,必要时向公司注册地及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证券公司董事会就关联交易或⾼级管理⼈员的薪酬事宜设⽴专门委员会的,应当由独⽴董事作为召集⼈。
独⽴董事应在股东会年度会议上提交⼯作报告。
6、《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
上市公司在召开股东⼤会的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地披露本次股东⼤会提案的具体内容。有关提案需要独⽴董事、保荐机构发表意见的,独⽴董事和保荐机构的意见最迟应当在发出股东⼤会通知时披露。
董事会应当【主板为可以】设⽴审计委员会、薪酬和考核委员会,委员会成员应为单数,并不得少于三名。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半数以上的独⽴董事,并由独⽴董事担任召集⼈。审计委员会的召集⼈应为会计专业⼈⼠。
因故不能亲⾃出席董事会的,应当审慎选择并以书⾯形式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独⽴董事应当委托其他独⽴董事代为出席。涉及表决事项的,委托⼈应在委托书中明确对每⼀事项发表同意、反对或弃权的意见。
【独⽴董事特别⾏为规范】
独⽴董事应当独⽴公正地履⾏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或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和个⼈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性的情况,应向上市公司申明并实⾏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并提出辞职。
独⽴董事应充分⾏使下列特别职权:
(⼀)重⼤关联交易应由独⽴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董事在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财务顾问报告;
(⼆)向董事会提议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会;
(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五)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六)在股东⼤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董事⾏使上述职权应取得全体独⽴董事的⼆分之⼀以上同意。
独⽴董事应当对下述公司重⼤事项发表独⽴意见:
(⼀)提名、任免董事;
(⼆)聘任、解聘⾼级管理⼈员;
(三)公司董事、⾼级管理⼈员的薪酬;
(四)关联交易(含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及其关联企业提供资⾦);
(五)变更募集资⾦⽤途;
(六)《创业板上市规则》第条规定的对外担保事项;
(七)股权激励计划;
(⼋)独⽴董事认为有可能损害中⼩股东合法权益的事项;
(九)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董事发表的独⽴意见类型包括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和⽆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所发表的意见应明确、清楚。
独⽴董事发现公司存在下列情形时,应当积极主动履⾏尽职调查义务并及时向本所报告,必要时应聘请中介机构进⾏专项调查:
(⼀)重要事项未按规定提交董事会审议;
(⼆)未及时履⾏信息披露义务;
(三)公开信息中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遗漏;
(四)其他涉嫌违法违规或损害中⼩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形。
除参加董事会会议外,独⽴董事每年应保证不少于⼗天的时间,对公司⽣产经营状况、管理和内部控制等制度的建设及执⾏情况、董事会决议执⾏情况等进⾏现场调查。
出现下列情形之⼀的,独⽴董事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本所及公司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被公司免职,本⼈认为免职理由不当的;
(⼆)由于公司存在妨碍独⽴董事依法⾏使职权的情形,致使独⽴董事辞职的;
(三)董事会会议材料不充分,两名以上独⽴董事书⾯要求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相关事项的提议未被采纳的;
(四)对公司涉嫌违法违规⾏为向董事会报告后,董事会未采取有效措施的;
(五)严重妨碍独⽴董事履⾏职责的其他情形。
独⽴董事应当向公司年度股东⼤会提交述职报告并报本所备案。述职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上年度出席董事会及股东⼤会次数及投票情况;
(⼆)发表独⽴意见的情况;
(三)履⾏独⽴董事职务所做的其他⼯作,如提议召开董事会、提议聘⽤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进⾏现场检查等。
上市公司应建⽴《独⽴董事⼯作笔录》⽂档,独⽴董事应当通过《独⽴董事⼯作笔录》对其履⾏职责的情况进⾏书⾯记载。
独⽴董事勤勉尽责情况将作为本所在纪律处分时衡量是否给予该独⽴董事减责或免责的重要参考依据。【*特别规定结束*】
此外,所有涉及募集资⾦的相关事项都应该由独⽴董事出具独⽴意见。
公司独⽴董事、监事⾄少应每季度查阅⼀次公司与关联⽅之间的资⾦往来情况,了解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占⽤、转移公司资⾦、资产及其他资源的情况,如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提请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未要求每次核查都进⾏报告)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对内部控制⾃我评价报告形成决议。监事会和独⽴董事应当对内部控制⾃我评价报告发表意见,保荐⼈应当对内部控制⾃我评价报告进⾏核查,并出具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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