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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关于董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规定
董事的义务是以诚实信用、服务和义务本位的基本原 则为基础的。就我国《公司法》而言,其在第 57-63、 118、212 条及第 214-216 条等条款原则上规定了董事对公 司负有一系列义务和责任。
1、董事对公司的受信托义务。董事“应当遵守公司章 程,忠实履行职务,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 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即董事对公司负有受信托义 务。受信托义务的基本含义是:一个负有受托人义务的 人,不能利用本身的权力厚已薄人、失其公正立场、谋一 已私利而害及公司、股东及债权人的利益。概而言之,受 信托义务包括注意义务
和忠实义务。注意义务要求董事象 普通谨慎人在相似的情况下赋予合理的注意一样,机智慎 重地、克尽勤勉地管理公司事务。所谓“合理的注意”是 依董事个人的知识和经验以及公司的性质和内部份工、公 司章程等因素而言。或者言之,董事在处理公司事务上所应 赋予的注意程度只需要相当于一个同样有其学识及经验的
人处理自己事务上的同样注意程度,对于注意的程度,大 多数国家和地区是透过司法实践而定。例如,香港某公司 起诉分管公司财务的三位董事,其中一位是执行董事,另 外两位是非执行董事。三位董事都具有会计专业知识和实 际执业经验。公司起诉执行董事亏空公款以及另两位非执 行董事的失职和疏忽。法庭调查发现,两位非执行董事经 iu为雪莉写的歌常不出席董事会,将公司的财务管理事务全部委托执行董 事负责,并签发空白支票交由执行董事加签处理。法庭认 为,虽然两位非执行董事并非出于恶意所为,但是,在其 职少女时代 解散责范围内,他们并没有象一个与他们有同样学识及经验 的人处理自己事务一样来处理公司事务,特别是签发空白 支票一事,给执行董事胡作非为大开方便之门。正由于两 位非执行董事没有谨慎地、勤勉尽责地注意并利用自己的 学识来完成作为董事的职责,法院判定其违反了董事的合 理注意义务,须赔偿公司的损失。
董事除了负有注意的义务以外,还负有对公司的忠实 义务。普通来说,董事违反忠实义务的情况有两种:一是 董事与公司签订商业合同并从中获取私利。例如,有两位 董事知道自己任职公司的产品畅销,便另出资注册了一家 贸易商行,与公司签订购销合同,赚取巨额利润。就买卖
关系而言,买方要售卖商品价格低,卖方要求售价高,各 有各的利益所在,于是产生利益冲突在所难免。二是董事 篡什么是私募基金夺公司机会谋取利润。公司机会的基本理念是:如果认 为某一商业机会是公司的机会,那末,公司的董事或者控股 股东等就不可为自己获得或者抢夺这一机会。至于董事如何 获取或者通过第三独立人获取这一机会,都不是问题的要 害。问题的关键在于,因为在公司与董事之间,机会属于 公司。固然,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交易有时亦有利于公司获 取财产或者资金,因此,各国立法并不绝对禁止董事与公司 签订商业合同或者利用公司机会。只无非须符合三项条件: 第一,涉有合同利益关系的董事须在董事会上陈述其利益 的性质;第二,董事不得在与他涉有厉害关系的合同的会 议上投票。如果他参加投票,则该决议无效。第三,非经 “公司允许”,董事不得利用其在公司的职务关系
获取利 益。所谓“公司允许”是指在股东大会上获得股东们的批 准。换言之,有厉害关系的董事仅对董事会陈述其利益的 性质、获取无厉害关系董事们独立决议认可,尚嫌不足, 他韩惠珍结婚还必须向股东大会充分披露其利益,获取股东大会的决 议通过。
我国公司立法对于董事受信托义务的规定包括以下几 方面:
第一,负有不得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的义务。我 国《公司法》第 59 条第 2 款规定“董事……不得利用职权 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例如:上海永久自行车股 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金伟成利用在公司负责 A、B 股股票的 发放工作之便,为其朋友私自填写本公司自己配售的额 度,收受了 2500 美元贿赂,这种行为既违反了受托义务, 董事资格自然丧失,又触犯了刑法,构成犯罪,已由司法 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此外,上海双鹿股分公司原董事长 新春贺词祝福张世杰、胶带股分有限公司原董事祝剑平,因犯有受贿 罪,违反了受托义务,均被解除董事职务。
第二,负有不得侵占公司财产的义务。这是《公司 法》第 59 条第 2 款后半段的规定,即
使公司股东只剩下董 事一人,公司的财产与董事的财产也仍要严格区分开来, 董事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公司财产,相反,他负有维护公 司财产完整的受托义务。
第三,负有不得擅自处理公司财产的义务。董事的财 产管理权的取得是建立在信赖的基础之上,“得人之信、 受人之托、代人理财”仍是其对外活动个人身份的本质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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