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董事会治理有问有答(31-40)
31、国有企业外部董事聘用程序是什么?
国有企业向出资机构派出(推荐)外部董事,法律政策层面并没有做出非常清晰明确的规定,但是参照全国各省市国有企业以及中央企业的一般做法可以总结如下:
傲澜(1)岗位确定。由国资监管机构提出拟聘外部董事的名额和任职条件;
(2)推荐人选。从外部董事人才库中提出初步人选,或采取市场化的选聘方式,也可由拟任职的企业推荐人选;
(3)沟通意见。刚过二本线与初步人选就外部董事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等相关事项进行沟通;
(4)组织考察。以适当方式向其现(曾)任职单位或有关部门考察了解初步人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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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讨论决定。由国资监管机构根据考察情况,按岗位需要确定拟聘用人选;
(6)书面承诺。外部董事人选应就本人与任职企业之间不存在可能影响公正履行职责的关系,向市国资委和任职企业作出书面承诺;
(7)依法聘用。波兰vs沙特预测由国资监管机构向外部董事人选颁发聘书,并明确任期。外部董事原有劳动(人事)关系不变,不与任职企业订立劳动合同。
谷智鑫个人资料32、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如何区分?
答:内部董事与外部董事的区分主要是以董事是否在公司任职来划分的。企业采取外部董事的目的就是要打破内部人控制,避免经营管理层与股东利益不一致造成的企业损失。外部董事在公司里没有任职、没有个人利益,因此在参与决策时更容易避免利益冲突。
外部董事制度对于优化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机构具有战略意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企业国有资产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的意见》(国办发什么才是国潮(2015)79号)提出要“深入推进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建设,加强董事会内部的制衡约束,依法规范董事会决策程序和董事长履职行为,落实董事对董事会决议承担的法定责任」通过外部董事制度的安排,建立以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可以从制度上促进企业决策层与执行层分离,打破内部人控制,提高决策效率、降低决策风险。
从目前来看,国有企业建立外部董事占多数的董事会工作也在一直推进。
33、外部董事是要代表委派股东的利益吗?
其实这里面有一个公司治理的原罪问题:国有股东委派或推荐的董事代表谁,代表股东还是代表企业?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面需要注意的是,董事(无论是内部董事还是外部董事)的勤勉义务是针对公司的勤勉,而不是对股东。
《企业国有资产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这里也并没有说董事要对股东负责。
那么董事存在必须对股东负责的法律义务吗?或者说与股东之间存在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吗?
我们认为,董事是一个个人职务,其履职或不履职后果,无法对委派或提名他的股东发生法律效力。比如最典型的,证监会在处罚上市公司董事的时候,董事经常讲的一个抗辩理
由就是说,自己担任董事是职务行为,受股东委派干的,责任不应该自己承担,但这点从来没有在法律上得到过认可。
当然,国有出资人派出董事,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国有出资不受到侵害,也就是说保护国有股东的利益。但是这种做法并不符合法理,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就是可以与其他股东协商,在公司章程中将外部董事对某一股东的勤勉义务予以明确,这可以在某种程度上将外部董事的某些行为合法化。
相对来讲,党委倒不存在这一困境,因为党章明确规定,个人服从集体,下级服从上级,按照上级指示行事是理所应当的事。从这个意义上,倒确实能够加强党组织对国有企业的领导,这也是中央反复强调加强国有企业党建的原因。
34、什么是非执行董事?
答:非执行董事又称外部董事,是指除了董事身份外与公司没有任何其他契约关系的董事。非执行董事主要的职责是对执行董事起到监督、检查和平衡的作用。执行董事主要是参与公司的经营活动,受公司的委托并担任着重要的职位。
35、执行董事与非执行董事如何识别?
答:首先界定一点,这里的执行董事,不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里面所称的执行董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50条指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这里的“执行董事”,本质上是不设董事会的一种制度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