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监、⾼的任职资格和禁⽌⾏为的规定
对于董监⾼任职资格的规范要求主要是在《公司法》、《⾸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公务员法》等法律法规中进⾏了规范。
⼀、《公司法》的规定
1任职资格
《公司法》第146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民事⾏为能⼒或者限制民事⾏为能⼒;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并负有个⼈责任的,⾃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起未逾三年;
(五)个⼈所负数额较⼤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级管理⼈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效。
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法》147条规定:
“董事、监事、⾼级管理⼈员应当遵守法律、⾏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
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法收⼊,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次公开发⾏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
“发⾏⼈的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符合法律、⾏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任职资格,且不得有下列情形: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措施尚在禁⼊期的;
(⼆)最近36个⽉内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2禁⽌⾏为
《公司法》148条规定:
“董事、⾼级管理⼈员不得有下列⾏为:
(⼀)挪⽤公司资⾦;
(⼆)将公司资⾦以其个⼈名义或者以其他个⼈名义开⽴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借贷给他⼈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会同意,与本公司订⽴合同或者进⾏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会同意,利⽤职务便利为⾃⼰或者他⼈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营
或者为他⼈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与公司交易的佣⾦归为⼰有;
(七)擅⾃披露公司秘密;
(⼋)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为。
董事、⾼级管理⼈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应当归公司所有。”
《公司法》第21条规定: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董监⾼任职资格审查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5规定:
“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候选⼈被提名后,应当⾃查是否符合任职资格,及时向上市公司提供其是否符合任职资格的书⾯说明和相关资格证书(如适⽤)。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应当对候选⼈的任职资格进⾏核查,发现不符合任职资格的,应当要求提名⼈撤销对该候选⼈的提名。”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5(内容同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5(内容同上)。
memoria歌词⼆、深交所规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规定:
“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候选⼈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公司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情形之⼀;男衣服的穿配法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候选⼈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上市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具体情形、拟聘
请该候选⼈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候选⼈聘任议案的⽇期为截⽌⽇。”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企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内容同上)。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3.2.3规定:
“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候选⼈存在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被提名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公司法》第⼀百四⼗六条规定的情形之⼀;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措施,期限尚未届满;朴信惠李胜基
(三)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候选⼈存在下列情形之⼀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相关风险:
(⼀)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
(⼆)最近三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股东⼤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候选⼈聘任议案的⽇期为截⽌⽇。”
三、上交所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选任与⾏为指引(2013年修订)》第10—11条规定:
“第⼗条除第⼗⼀条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的,不得被提名为董事候选⼈:
(⼀)三年内受中国证监会⾏政处罚;
(⼆)三年内受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两次以上通报批评;
(三)处于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市场禁⼊期;
(四)处于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期间。
本条所述期间,以拟审议相关董事提名议案的股东⼤会召开⽇为截⽌⽇。
第⼗⼀条上市公司的在任董事出现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情形之⼀,董事会认为该董事继续担任董事职务对公司经营有重要作⽤的,可以提名其为下⼀届董事会的董事候选⼈,并应充分披露提名理由。
前述提名的相关决议除需经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外,还需经出席股东⼤会的中⼩股东所持股权过半数通过。”
四、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规定
《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6.3条规定:
“申请挂牌公司、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级管理⼈员违反本业务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并记⼊诚信档案:
(⼀)通报批评;
(⼆)公开谴责;
(三)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挂牌条件适⽤基本标准指引(2017年11⽉1⽇⽣效实施)》第三条第⼀节规定:
“4.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级管理⼈员应具备《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履⾏《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义务,且不应存在以下情形:
(1)最近24个⽉内受到中国证监会⾏政处罚,或者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措施且期限尚未届满,或者被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认定不适合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级管理⼈员;
(2)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
《全国中⼩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主办券商尽职调查⼯作指引(2009年修订实施)》第33条规定:
“调查公司管理层的诚信情况。
取得经公司管理层签字的关于诚信状况的书⾯声明,⾄少包括以下内容:
(1)最近⼆年内是否因违反国家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律规则等受到刑事、民事、⾏政处罚或纪律处分;
(2)是否存在因涉嫌违法违规⾏为处于调查之中尚⽆定论的情形;
(3)最近⼆年内是否对所任职(包括现任职和曾任职)的公司因重⼤违法违规⾏为⽽被处罚负有责任;
(4)是否存在个⼈负有数额较⼤债务到期未清偿的情形;
(5)是否有欺诈或其他不诚实⾏为等情况。”
五、其他规定
1《公务员法》
《公务员法》第42条规定:
“公务员因⼯作需要在机关外兼职,应当经有关机关批准,并不得领取兼职报酬。”
《公务员法》53条规定:
“公务员必须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为:
……
(⼗四)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
……”
《公务员法》102条规定:
李颖芝整容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
到与原⼯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商⾏政管理部门没收该⼈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员违法所得⼀倍以上五倍以下的。”
郑爽杨洋最新消息2《关于加强⾼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
《关于加强⾼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第⼆条规定:
“(九)加强对领导⼲部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党政领导班⼦成员应集中精⼒做好本职⼯作,除因⼯作需要、经批准在学校设⽴的⾼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外,⼀律不得在校内外其他经济实体中兼职。确需在⾼校资产管理公司兼职的,须经党委(常委)会集体研究决定,并报学校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和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兼职不得领取报酬。学校党政领导班⼦成员不得在院系等所属单位违规领取奖⾦、津贴等;除作为技术完成⼈,不得通过奖励性渠道持有⾼校企业的股份。要加强对领导⼲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民主集中制、遵守廉洁⾃律规定和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等情况的监督。”
3党政⼲部兼职
《关于进⼀步规范党政领导⼲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1条规定:
“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续的党政领导⼲部不得在企业兼职(任职)。”
《关于进⼀步规范党政领导⼲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第5条规定:
“按规定经批准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党政领导⼲部,要严格遵纪守法,廉洁⾃律,禁⽌利⽤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企业或个⼈谋取不正当利益。党政领导⼲部在企业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职务消费和报销有关⼯作费⽤等,应每年年底以书⾯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4企业法定代表⼈登记管理规定网上购物网站大全
根据《企业法⼈法定代表⼈登记管理规定》和《企业年检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的“违法违规⼈员限制登记名单库”:
“对于不按规定参加企业年检的企业法定代表⼈,⼯商部门列⼊‘⿊名单’中,在锁定期间(三年),该法定代表⼈不得担任其他公司的法定代表⼈、董事、监事、经理等⾼级管理⼈员,企业名称亦不能使⽤。”
5银⾏⼯作⼈员(有条件禁⽌)
《银⾏业⾦融机构从业⼈员职业操守指引》第10条规定:
“从业⼈员遇到利益冲突,应主动回避。办理授信、资信调查、融资等业务的从业⼈员,在涉及亲属关系或利害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不从事与本机构有利害关系的第⼆职业。”
▌董事会有关规定
1、董事会⼈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