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09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NO.09,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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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环境法中的可持续发展原则
□熊锟
(郑州大学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可持续发展原则是世界各国在深刻反思传统工业化所带来的日益严重的全球生态环境恶化问题的过程中形成的关于环境与发展的一项重要原则,为国际社会所广泛认同,成为贯穿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国际环境法是在保护国际环境方面协调各国行动的法律,只有各国切实履行国际环境法所规定的义务,建立健全本国的环境保护制度,处理好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在环境保护领域积极合作,才能真正实现一国乃至世界的可持续发展。关键词:可持续发展原则国际环境法代内公平代际公平可持续利用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相思豆怎么种
在20世纪后50年,和平与发展取代战争与革命成为人类面临的两大主题。在整个世界相对和平的条件下,发展问题成为两大主题中更具现实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当今世界,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面临着抓住机遇、发展自己的艰巨任务,都面临着在发展进程中所遇到的一系列世界性难题
的挑战,如全球性生态恶化、环境危机等。这些世界性难题引发了世界各国人民的共同思考和深刻反思。有关国际环境保护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就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产生并且迅速发展起来的,逐渐形成了国际法上一个新的分支--国际环境法。而可持续发展原则也是在这一反思过程中逐渐形成和发展起来的,它是贯穿国际环境法始终的一项重要原则。
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由来
发展不仅是当今时代的主题,而且是当今时代的难题。人类对发展本身的认识似乎只停留在事实和经验层面,唯发展是从,认为"发展本身就是好的"、"发展是天然合理的"。受这种绝对化、理想化的传统发展观念的影响,人们可以不择手段地搞建设、谋发展,可以不惜以破坏自然生态环境为代价来追求人类的发展,这些都是造成生态环境恶化、贫富差距扩大等世界性难题的根源所在。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就源于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是人类对全球环境问题认识不断深化的结果,它旨在探求一种环境保护与发展同步的新理念。
可持续发展原则的提出和完善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可持续发展作为一种新的发展思想和发展战略,最早出现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者是美国世界观察研究所,后来随着该所所长莱斯特・布朗的《建设一个可持续发展的社会》一书的出版而得以广泛的传播。1980年3月,联合国大会第一次使用了可持续发展的概念,大会向全世界发出呼吁:"必须研究自然的、社会的、生态的、经济的以及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的基
本关系,确保全球的可持续发展。"[1]1983年,联合国授命时任挪威首相的布伦特兰成立一个独立的特别委员会(即后来的环境与发展委员会),以"可持续发展"为基本纲领,制定"全球变革日程"。1987年,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经过四年的努力,发表了影响深远的题为《我们共同的未来》的长篇报告。报告首次对可持续发展的概念作了规范和统一,指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
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2]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提出后,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重视,并作为21世纪的战略选择在1992年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得到肯定和认可。大会通过了《里约热内卢环境与发展宣言》(简称《里约宣言》)和《21世纪议程》两个纲领性文件,详细地阐述了环境与发展的关系,制定了可持续发展的行动方略,进一步丰富了可持续发展理论,标志着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形成,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认可和普及。截至1997年,全球已有150多个国家建立了与可持续发展有关的国家委员会或协调机构,74个国家向联合国
递交了执行《21世纪议程》的国家报告。[3]1994年3月,我国率先制定了中国人口、环境与发展的白皮书--《中国21世纪发展议程》,把可持续发展作为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战略。
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原则已经为世界各国广泛认同,作为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也得到了国际社会的广泛共和应变计划的培训活动,将富余员工转移到本企业内其它部门,缩短工作时间等灵活性工作安排措施以及企业内实施灵活薪酬制度等措施。特别值得提出的是,眼下我
致运动员广播稿国针对危机开展的由工会主导,职工与企业的"共同约定行动",既督促了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带头履行社会责任,努力做到不裁员少裁员,协商确定薪酬,稳定工作岗位,也积极动员了广大职工与企业和衷共济、策力,共谋发展、战胜困难,在促进企业发展的同时维护职工权益。因此是值得倡导和肯定的。总之,各地、各级工会都应该肩负起维护职工众权益的神圣职责,了解金融危机给职工利益诉求带来的新变化,充分利用法律法规赋予的资源和手段,为广大职工办实事、解难事。
3.劳动者对自身就业权利的自我保护。首先,
张兰是怎么被踢出俏江南的通过技能培训稳定自身就业岗位。面对金融危机,中国工会在充分响应和支持政府的政策措施同时,及时研究提出了利用企业开工不足的间歇,加强对工人的技术培训,特别是针对农民工加强就业援助和创业培训,促进扩大就业、引导创业的措施。这样通过培训活动,既可以提升工人的技能水平,保持就业和再就业能力;同时,工人技能的改善,又有助于提高企业的生产率。因为我们可以看到,在这次受金融危机影响的劳动者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没有"一技之长"的普通劳动者。受金融危机影响返乡的农民工,呈现"两低一少"特点,即低学历、低技能、劳务品牌少,他们主要集中在技术含量较低、文化知识要求不高的行业和建筑业。大量没有接受过技术培训的农民工在危机中抗风险能力之差是可想而知的。所以,集中对困难企业在职职工开展技能提升培训和转岗转业培训,帮助其实现稳定就业;对失去工作返乡的农民工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促进其实现转移就业或返乡创业;对失业人员开展中短期技能培训,帮助其实现再就
业;对新成长劳动力开展储备性技能培训,提高其就业能力等都是非常可行的。其次,通过创业带动更多就业渠道,增加就业机会。除了发展经济,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外,通过创业带动就业也给我们解决金融危机中就业问题提供了新的思路。近年来,我国政府非常重视创业工作。200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
《就业促进法》第7条就明确了创业的政策。党的十七大报告以及2008年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也都把创业促就业工作提到了重要位置。可见,创业不仅可以解决创业者自身的就业问题,而且可以带来就业机会的增加,其最大亮点就是突破了传统意义上的"一人一岗"的就业模式,形成"一人带动一批岗位"的新就业模式,[5]从而应对金融危机中劳动者就业权利保障的问题。总之,在当前金融危机的大形势下,要想更好的解决就业机会稀缺的问题,鼓励自主创业是一多元化的有效形式,可以起到缓解危机中就业压力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常凯.劳动关系・劳动者・劳权--当代中国的劳动问题[M ].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5:117-223.
[2][3]周顺东,丁春荣.新形势下劳动者就业权利保护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初探[J ].思茅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
(2).[4]孙德强.中国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研究[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36-102.
[5]吴坚,郑有培,张士光.劳动法热点、难点指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7:
4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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识。可以毫不夸张地认为,如果说保护人类生存环境是国际环境法的出发点,那么可持续发展原则就是国际环境法的立足点。[4]
二、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内涵
可持续发展是21世纪的主题,其中心内容是要求经济增长与环境保护的协调,这是人类社会发展的一种新理念、新模式。当前国际环境法学界尚未对其形成统一认识,但一般认为代际公平、代内公平、可持续利用和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四个基本要素。1、
代际公平国际环境法中的代际公平理论由美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华盛顿大学教授爱蒂丝・布朗・魏伊
丝提出。她的代际公平理论由三项基本原则组成,一是"保存选择原则",即每一代人既应为后代人保存自然和文
许玮甯拒绝阮经天求婚化资源的多样性,以避免不适当地限制后代人在解决他们的问题和满足他们的价值时可得到的各种选择,又享有拥有可与他们的前代人相比较的多样性权利;二是"保存质量原则",即每代人应保持行星的质量(指地球生态环境质量)以便使它以不比从前人手里接下来时更坏的状态传递给下一代人,又享有前代人所享有的那种行星的质量权利;三是"保持接触和使用(access to )原则",即每一代人应对其成员提供平等地接触和使用前代人的遗产的权利并为后代人保持这项接触和使用权。她的这个代际公平理论引起国际环境法学者的广泛关注和评论。[5]
"代际公平"在很多环境条约和其他国际环境法文件中得到反映。其中主要有1946年《国际捕鲸公约》、1973年《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国际贸易公约》、1976年《南太平洋自然保护公约》、1977年《禁止为军事或任何其他敌对目的使用环境致变技术公约》、1970年《保护野生动物迁徙物种公约》、1985年《东南亚国家联盟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协定》和1992年
《保护和利用跨界水道和国际湖泊公约》。2、
代内公平代内公平指的是代内的所有人,无论其国籍、种族、性别、经济发展
水平和文化方面的差异,对于利用自然资源和享受清洁、良好的环境享有平等的权利。代内公平是可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然而要做到真正的代内公平是很不容易的。这正如澳大利亚学者本・布尔所指出的,代内公平的实施充满着政治的、经济的、社会的和实际的困难;如果各国政府对代内公平予以严肃的对待,它们就鼓励对社会的组织、工商业的运作和人民的生活方式作深刻的改革。实现代内公平最重要的和最根本的是建立国际经济新秩序和新的全球伙伴关系。妥善处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分配问题,在互利共赢的同时保证全球资源环境的可持续发展。1991年的《发展中国家环境发展部长级会议北京宣言》、《里约宣言》都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3、
可持续利用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以可持续的方式利用自然资源。对于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在保持它的最佳再生能力前提下的利用。对于不可再生资源,可持续利用指的是保存和不以使其耗尽的方式的利用。可持续利用的核心是利用的"度"。对自然资源的利用必须有"度"。这个"度"就是自然资源的再生和永续能力。为了实现可持续利用,各国必须尽快改变现行的生产和消费方式,对当今的社会体系进行综合调整,摈弃那种生产者追求最大利润,消费者寻求最大功效的分割型社会模式,积极探索循环型生产消费模式--最大化地运用有限的自然资源,产生尽可能少的废弃物,有效地循环再利用产生的废弃物的发展模式。
作为可持续发展原则的一部分的可持续利用的要求在很多国际环境法律文件中得到体现。例如1980年《南极海洋生物资源保护公约》第2条、1992年暗黑破坏神3安装慢
《生物多样性公约》第2条的规定。4、
环境与发展一体化环境与发展一体化指的是将保护环境与经济和其他方面的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这个原则要求环境与发展两方面的互相结合,协调统一,既不能以保护环境否定发展,也不能以发展牺牲环境。它一方面要求在制定经济和其他发展计划时切实考虑保护环境的需要,另一方面要求在追求保护环境目标时充分考虑发展的需要。工业化以来,世界各国遭遇的生态环境危机就是没有处理好发展与环境的关系问题造成的。为了谋求经济的高速增长而不择手段地对大自然进行掠夺,最终必然遭
受大自然的无情报复。因此,只有兼顾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才是人类发展的正确道路,也是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基本内涵之一。
很多环境条约和其他国际环境法文件承认并要求实行环境与发展
的一体化。1974年《防止陆源海洋污染公约》第6条2款6项、1985年《东南亚国家联盟关于保护自然和自然资源的协定》第2条1款等均体现了环境与发展的一体化关系。环境与发展一体化也是1992年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的主题。
三、国际环境法有利于促进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实现
国际环境法是在保护国际环境方面协调各国行动的法律,它具有公益性、科技性、综合性和早期性等特点。而它的公益性与科技性特征对于可持续发展原则的实现则具有重要的基础性作用。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是指国际环境法的根本目的是通过世界各国共同努力制定的新的国际环境法律秩序来保护和改善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基本物质基础--地球生态环境,
使人类得以在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中实现环境与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各国无论其在基本政治制度、经济发展水平、社会文化传统、国土面积和自然禀赋等方面存在多大差异,都会从遵守这种国际法律秩序中得到巨大的、根本的收益--人类生存环境的有效保持和改善。这个特点就是国际环境法中可持续发展原则和各国共同承担环境保护责任原则的基础。当今的环境问题非一国单独所致,它的危害范围也非局限于一国范围之内,对其进行有效治理也非一国能力之所及,而这正是国际环境法的公益性发挥作用之处。只有世界各国积极联合起来,针对当前的环境问题制定科学的法律规定并自觉遵守,才有可能恢复和保护人类生存的美好家园。国际环境法的科学性是指国际环境法的许多目标和规定是以对它所针对的环境问题的科学了解为依据的。许多环境科学的知识是国际环境法基本规则的基础,国际环境法的发展更多的需要法律与科学的结合。这就是国际环境法中损害预防原则和风险预防原则的诞生的前提。
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国际环境法贯穿始终的原则,国际环境法不仅以其为指导原则,而且也为可持续发展的实现提供了全球性的制度保障。但是,由于国际环境法是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家通过协议共同制定的,国际环境法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国家享有主权,在国际社会,没有超国家的强制机关来保证国际环境法的实施,其实施完全靠国家的自愿。近些年来,尽管各国都很关注可持续发展,但由于各国国情不同,在一些问题上存在分歧和矛盾,这些都影响了国际环境法实施的效果。为了更好地发挥国际环境法的作用,国际社会应当采取一些措施,比如,各国应当切实履行国际义务,完善本国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加强环境保护的国际合作。在一国境内,国家通过国际法的国内化,可以将国际环境法的原则、内容体现在国内法中,这样通过国内法的强制实施而推动国际环境法的落实;再如,各国以环境与经济的协调发展为原则指导本国的发展规划,使经济的发展不超过环境的可承载能力,以发展环境友好型社会为目标,了保护自然环境,在开始进行一个工业项目之前就要把该项目可能对环境的影响或损害作出评价,然后才决定该项目是否应该进行和如何在尽可能减少影响的程度和范围的条件下进行,这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根本所在,先发展后治理的道路不可取。总之,国际环境法的可持续发展的良好初衷只有在国际社会的广泛配合与积极响应下才可能逐步实现,优质的生产环境需要全世界的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1999年版,
第159页[2]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我们共同的未来》,王之佳、柯金良等译,吉林人民出版,1997年版,第52页[3]参见曾建平著:《自然之思:西方生态伦理思想探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97页[4]灿岭著:《国林际环境法》,人民出版社,2004年版,
第175页[5][美]爱蒂丝・布朗・魏伊斯《公平地对待未来人类:国际法、共同遗产与世代间平衡》汪劲等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第18页作者简介:熊锟郑州大学法学院国际法专业07级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