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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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机关】青海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2.01.12
【字 号】青政办[2012]15号
【施行日期】2012.01.12
时大漂亮是男是女【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胡海泉离婚【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知识产权综合规定
正文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青政办[2012]15号)
西宁市、各自治州人民政府,海东行署,省政府各委、办、厅、局:
  《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抓好贯彻落实。
  二○一二年一月十二日
青海省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
伪劣商品工作实施意见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保护知识产权和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2010年10月至2011年6月,根据国务院和全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的部署和安排,我省与全国同步开展了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以下简称
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专项行动,集中整治侵权和假冒伪劣突出问题,查办了一批大案要案,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增强了全社会的知识产权意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是一项长期、复杂、艰巨的任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7号)精神,进一步做好我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相关工作,结合我省实际,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依法严厉打击重点地区、重点领域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
  (一)切实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各地区、各有关单位要坚持整体推进、突出重点、打防结合、务求实效的原则,以保护著作权、商标权以及专利权和植物新品种权等为重点内容,以四区两带一线(即我省东部地区、柴达木地区、环青海湖地区、三江源地区和沿黄河发展带、沿湟水发展带及兰青-青藏铁路发展轴线)的商品制造地、商品集散地、侵犯知识产权和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案件高发地为重点整治地区,以新闻出版、文化娱乐、高新技术和农业示范区为重点整治领域,以图书、音像、软件、出口商品、手机、汽车配件、药品(农药、兽药)、籽种等为重点查处产品,确定阶段工作目标,定期开展专项整治,继续保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高压态势。要严格对生产经营企业的监管,切实加强市场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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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产品抽查抽检,对发现的侵权和假冒伪劣线索追根溯源,深挖生产源头和销售网络,依法取缔无证照生产经营的“黑作坊”、“黑窝点”。加大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力度,有效遏制进出口环节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活动。要大力整治利用互联网发布虚假商品信息,严厉打击互联网领域侵权和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依法吊销严重违法违规网站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或注销网站备案,规范网络交易和经营秩序。要创新监管手段,完善重点产品追溯制度,推动落实生产经营企业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和质量承诺制度。要督促相关企业切实履行主体责任,严把产品质量关;市场开办者、网络交易平台经营者要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引导和督促商户规范经营,遏制规模性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大力净化市场环境。
  (二)进一步强化刑事司法打击。公安机关要把“打四黑除四害”专项行动,同深入推进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做到统筹协调、整体推进。要对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及相关商业贿赂犯罪及时立案侦查,明确查办责任主体和办理时限,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点案件要挂牌督办。要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食品、药品、农资等直接损害众切身利益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定期开展集中打击行动。要发掘相关案件线索,深挖犯罪组织者、策划者和生产加工窝点,摧毁其产供销产业链条。行政执法部门在办理行政违法案件过程中,对涉嫌犯罪,符合刑事立案标准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主动支持配合
公安机关履行侦查职责,支持配合检察机关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诉讼监督和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监督职责,支持配合法院做好侵权和假冒伪劣犯罪案件审理工作,依法严惩犯罪分子。
  (三)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办公室作为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起责任,加强统筹协调。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在执法检查时发现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涉嫌犯罪的,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并按规定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受理审查,并依法作出立案或者不予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依法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作出检验、鉴定、认定等工作,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予以协助。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尽快明确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牵头单位,建立健全联席会议、案件咨询等制度,及时会商复杂、疑难案件,研究解决衔接工作中的问题。司法机关应当积极支持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办案,强化协调配合。要根据全国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要求,逐步建设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行政执法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执法、司法信息互联互通。
  (四)建立跨地区跨部门执法协作机制。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推动长效、联动工作机制的建立,督促各地区、各成员单位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研判侵权和假冒伪劣违法犯罪形势,为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确定重点打击的目标和措施提供政策依据。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建立线索通报、案件协办、联合执法、定期会商等制度,完善立案协助、调查取证、证据互认、协助执行及应急联动工作机制,形成打击合力,增强打击效果。要规范执法协作流程,加强区域间执法信息共享,提高跨区域执法协作监管效能。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部门联合办案优势,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提请公安机关联合执法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给予积极协助。
  二、建立健全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的约束激励机制
  (五)加强督导检查,健全监督考核制度。各地区、各成员单位要切实推进工作开展,加大执法力度,提高执法的严肃性和有效性。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办公室要组织联合检查组,适时对各地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各州(地、市)政府要将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效果以及案件查处情况及时上报,以便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抓好信息交流和指导工作。要将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纳入政府绩效考核体系,并推动纳入社会治安非诚勿扰刘婷婷牵手成功
综合治理考评范围,逐级开展督促检查。对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突出的地区,要督促加强执法、限期整改。监察机关要加大行政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因履职不力导致区域性、系统性侵权和假冒伪劣问题发生的,严肃追究当地政府负责人和相关监管部门的责任。要对查出侵权和假冒伪劣的案件和信息公开情况适时进行监督检查。
  (六)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商务诚信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把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作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突破口和重要抓手,努力营造诚实、自律、守信、互信的社会信用环境。省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依托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已建立的全省企业和个人信用平台的基础,推进信用信息系统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完善违规失信惩戒机制,将实施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的企业和企业法人、违法行为责任人纳入“黑名单”,并将“黑名单”录入中国人民银行在全国联网的企业及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系统,以便金融机构在授信过程中充分参考企业信用状况。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查询和披露制度,引导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增强诚信意识。
  三、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打击侵权和假冒伪劣工作
  (七)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维权援助举报投诉平台和举报处置指挥信息化平台建
设,完善举报投诉受理处置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充分发挥现有举报投诉机制的作用,调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建立和完善有奖举报制度,落实奖励经费,鼓励社会公众举报侵权和假冒伪劣行为。各行政执法部门要通过已设立的"12330"知识产权维护救助与举报、"12312"商务举报投诉、"12315"消费者投诉举报电话、"12390"侵权盗版举报电话、"12358"价格举报电话和"12365"产品投诉等举报电话作用,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投诉、申诉和咨询渠道,及时发现违法犯罪行为线索。行政执法部门要依法将侵权和假冒伪劣案件纳入政府信息公开范围,案件办结后按有关规定公布案件主体信息、案由以及处罚情况,接受社会监督,警示企业与经营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