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罪的介绍
假冒注册商标罪
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特征: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个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是他人注册商标,而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目的一般是营利或者谋取非法利益,但个别案件也可能是为了破坏他人注册商标信誉
处罚:
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上述规定处罚
商标权的保护
一、保护商标专用权概述
保护商标专用权,是指以法律手段制裁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以保护商标权人对其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权利。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二、商标侵权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根据我国《商标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沙罗沙三、商标侵权行为的法律责任林志玲马天宇
(一)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政责任
行为人实施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引起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专门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并可以处以。进行处理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可以就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数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或者被侵权人在被侵权期间因被侵权所受到的损失,包括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刑事责任
以下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
3、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四、驰名商标的法律保护
驰名商标是指在广大公众中享有较高声誉,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
(一)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使用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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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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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驰名商标的保护措施
1、驰名商标的国际保护措施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6条之2规定,如果另一商标系复制、伪造、或翻译他人的驰名商标并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易于造成混乱时,成员国应依职权,在本国法律允许的条件下,或应当事人的请求,拒绝或取消该另一商标的注册,并禁止使用。商标的主要部分抄袭驰名商标或者导致造成混乱的仿造者,也适用此规定。自注册之日起至少5年内,应允许提出取消该商标的要求。允许提出禁止使用的期限,可由本同盟各成员国规定。对于以不诚实的手段取得注册或使用的商标提出取消注册或禁止使用的要求的,不应规定时间限制。
《知识产权协议》第16条第三款也规定::“巴黎公约(1967)第6条之2的规定应准用于与已注册的商标的商品和服务不相似的其他商品和服务,其条件是与这些商品或服务相关的商标的使用应能够表示出这些商品或服务与已注册商标所有者之间的关系,而且已注册商标所有者的利益有可能因这样的使用而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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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驰名商标的国内保护措施
我国《商标法》第13条规定:
(1)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注册商标的存续、变动及商标的管理
一、注册商标的期限及续展
注册商标的期限是指注册商标具有法律效力的期限,亦称注册商标的有效期。我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
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届满之前,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可以将商标的有效期续展。注册商标的续展,是指延长注册商标有效期的法律程序。注册商标有效期满,要继续使用的,应依法申请续展注册,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10年。商标法对于注册商标有效期的续展次数没有限制规定,到期的注册商标是否续展以及续展多少次均应由商标权人自己决定。
三、注册商标的变动
注册商标的变动方式有两种:一是注册商标的转让,二是注册商标的许可使用。
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订立转让协议,并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质量。转让注册商标经核准后,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监督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维护商标信誉,并在其商品或包装上注明产地和被许可人的名称。
三、商标的管理
(一)注册商标的管理
使用注册商标必须遵守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管理机关依照商标法对注册商标使用的管理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注册商标必须使用的义务
商标所有人注册商标的目的在于使用商标和受法律保护,当商标所有人的商标注册申请被核准后,便享有商标专用权,同时商标注册人就要承担注册商标必须使用、不得长期搁置不用的义务。我国《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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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法》第44条规定,商标所有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的,则由商标局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2、不得擅自改变注册商标
商标一经核准注册,商标注册人在使用商标时就必须严格按照商标局核准的商标使用,不准擅自改变核准的商标。如果商标注册人擅自改变注册商标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颜组合、三维标志,擅自改变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3、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
转让注册商标是商标权主体的改变。商标权是由国家主管机关依法定程序核准授予的,因此,转让注册商标,受让人必须符合商标权主体的资格。转让的内容也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商标注册人不得自行转让注册商标,否则,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
(二)未注册商标的管理
我国《商标法》实行自愿注册原则,商标所有人欲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申请注册。商标所有人如不申请注册,即不能获得商标专用权,但其商标仍然可以使用。依现行商标法,不仅不禁止非注册商标的
使用,而且是允许使用的。为此,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创设了商标并将该商标用于商品上,随着商标的使用,未注册商标所有人取得了一种事实上的权利。
依照《商标法》第48条的规定,使用未注册商标应遵守如下义务:
1、不得违反禁用条款的规定
《商标法》第10条就商标使用的文字、图形等做了禁止性的规定,违反《商标法》第10条规定的商标不仅不能被核准为注册商标,而且也不得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
2、不得冒充注册商标
未经核准注册的商标使用上述注册标记,即冒充注册商标的,不仅是一种扰乱商标管理的行为,同时也是一种欺骗消费者的行为。
3、使用未注册商标的商品不得粗制滥造、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
无论是使用注册商标,还是使用未注册商标,商品的质量必须保证,通过商标管理监督商品质量,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是我国商标法的一大特征。
对于违反《商标法》关于未注册商标使用禁止性规定的上述三种行为,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或者处于。
商标权的取得
一、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按照商标是否由取得商标权的人创设,可将商标权的取得方式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一)原始取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