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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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侵权中的“反向假冒”的法律规制
商标反向假冒是⼀种严重的商标侵权⾏为,绝⼤多数国家都对其明⽂禁⽌。
2001年我国新修订的《商标法》(以下称新《商标法》)第五⼗⼆条第四项明确规定r商标反向假冒⾏为是⼀种商标侵权⾏为,这是我⽇对商标专⽤权保护的⼀⼤进步,也顺应了国际趋势同际接轨。但是我们也看到了该法相关条款规定存在着⼀些缺陷和争议,同时其他有关法律对商标反向假冒的规制也不健全,司法实践中处理此类案件往往缺乏⾜够的理论⽀撑。因⽽系统、深⼊地研究商标反向假冒⾏为,从中探索⼀条⾏之有效的司法实践模式,共同完成对商标专⽤权的综合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
⼀、商标反向假冒的界定及法律特征:
草莓怎么储存保鲜>sjb(⼀)商标反向假冒的界定《新标法》第五⼗⼆条规定:有下列⾏为之⼀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权:
未经商标注册⼈的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投⼊市场的。”该条款⾸次明确规定了
商标反向假冒⾏为是⼀种商标侵权⾏为,但关于商标反向假冒⾏为的界定,国内各学者的理解各有差异。笔者综合分析各学者的观点,将商标反向假冒(Reversepassingoff)定义为:未经商标注册⼈同意,更换或去除其注册商标并将该商品义投⼊市场,或⼴泛使⽤该商品,或利⽤该商品进⾏⼴告宣传等⾮法阻断或阻碍原商标和原商品联系的⾏为,其中被更换的商标称为除标商标”,更换的商标称为附标商标”。商标反向假冒⾏为实际上包括除标⾏为、附标⾏为、销售⾏为这三种商标反向假冒⾏为。
(⼆)商标反向假冒的法律特征:
萝卜怎么腌制又脆又好吃1.侵权主体的复杂性。商标反向假冒的⾏为主体是复杂主体。因为除标⾏为、附标⾏为、销售⾏为共同构成商标反向假胃⾏为,所以在理论上和实践中都存在由不同主体分别实施这三种⾏为从⽽构成商标反向假冒的情况。当实施三种⾏为的⾏为⼈不是同⼀主体时,商标反向假冒⾏为的侵权主体就具有了复杂性。
罗大佑简介2.侵权⾏为的反向性。商标反向假冒⾏为着重点在反向”。商标假冒”假冒的是他⼈的注册商标,即借他⼈的具有⼀定声誉的商标来销售⾃⼰的产品⽽牟取利益;商标反向假冒”的⾏为对象是他⼈⽣产的产品,即将⾃⼰的商标⽤于他⼈⽣产和销售的产品上,利⽤他⼈商品信誉或产品质量为⾃⼰谋取不当利益。
袁志博疑整容3.侵权客体的复杂性。商标反向假冒侵害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先,未经商标权⼈同意更换或去除
其商标并再次投⼊市场是对商标权⼈商标专⽤权的侵犯。其次,该⾏为误导消费者从⽽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再次,商标反向假冒使市场上商标与商品之间的真实联系被隔断,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对⾏为⼈的竞争对⼿⽽⾔构成不正当竞争。4.侵权后果的特殊性。商标反向假冒⾏为虽然表⾯看可以扩⼤原商标权⼈的商品的市场占有率在特定情形下不但⽆损于且有利于他⼈的商标声誉或产品声誉,但从长远来看,这种⾏为由于割裂了原商标权⼈商标和商品的联系,必然损害原商标权⼈商誉的建⽴和进⼀步增强。
⼆、商标反向假冒构成要件商标反向假冒⾏为作为商标侵权⾏为之⼀,其应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为⼈主观上须为故意。⽆论何种形式的假冒,⾏为⼈主观上通常为故意,过失⼀般不是假冒者的主观⼼态。⽽且,⾏为⼈还具有欺诈的故意,即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商标所标⽰的商品和商品的权利⼈分离。
2.客观上须实施了更换或去除他⼈注册商标并将更换为⾃⼰商标或去除商标的商品再交易的⾏为。如果⾏为⼈将更换的商标所依附的商品仅⽤于观赏、研究等⽬的,并未给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造成误认,也不⾜以认定为商标的反向假冒⾏为。
优胜教育陈昊老婆3.未经商标注册⼈同意更换或去除他⼈注册商标。如果⾏为⼈更换商标是经过注册商标权⼈同意的,则不是侵权⾏为。只有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同意的情况下,擅⾃更换他⼈的注册商标,才有可
能构成商标反向假冒侵权。如果该商标是共有商标,则须征得全体共有⼈的同意,否则也是商标侵权⾏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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