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微博的出现正深刻的改变着舆论监督在中国社会生活中的作用。通过微博的舆论监督与传统的权威媒体舆论监督方式有很大不同,微博的舆论源点是广大的普通个人用户,微博舆论是普通的个人的意见得以迅速汇集互动的结果,进而产生舆论监督的力量。因此微博在极大增强网络舆论的传播速度和影响力。由于微博在信息发布、传播和互动相对于传统媒体,具有极大的自由性,使得微博在舆论监督过程中也出现了各种各样的信息不实问题,并由此造成了对个人和组织的权益侵害。因此,通过微博实施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注意义务需要更加明晰化,这样才能最大限度地减小微博传播信息的负面效应。
【关键词】微博;舆论监督;注意义务;过失侵权
微博是一种互联网信息应用,其基本功能是信息发布与获取。与传统媒体传播相比,微博因其即时的传播速度和平民化的传播形式,在相对自由的网络环境中,让每一个普通民众都可以公开发表自己的观点,在互联网的环境中迅速搭建起一个开放、自由的言论表达平台。与传统媒体代表公众进行舆论监督相比,微博成功使话语权下放,让舆论监督的主体回归民众,展现出巨大的舆论监督作用。“围观也是力量”、“围观改变中国”,不管是“郭美美事件”还是“7.23”动车事故,微博在近年来的重大公共事件和突发事件中都显现出不可阻挡的舆论监督威力。但是由于微博自身的发展还不成熟,我国相应的互联网法律环境也不健全,在发挥其巨大的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越来越多的问题也随之而来,“微博审判”、“人身攻击”、“网络谣言”的出现导致网络言论环境的混乱无序,进而影响现实社会秩序,也削弱了微博舆论监督本身的作用。因此如何界定微博在舆论监过程中的注意义务,厘清舆论监督行为与网络侵权行为的
界限,对净化网络环境,更好发挥微博的舆论监督功能都具有总要的现实意义。
一、我国微博舆论监督的现状
1、微博在中国的发展
李克勤个人资料简介微博是微型博客的简称,是一种允许用户及时更新简短文本,并可以公开发布的日记形式。其字数限制一般为140字。它允许任何人阅读或者只能由用户选择的组阅读。这些短文本可以被很多方式传送,包括短信、实时消息软件、或网页。也可以发布影音等多媒体文件。一言以蔽之,微博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平台的信息交流工具。
根据《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调查》显示,经过2010至2012年,尤其是2011年的高速发展,微博已成为中国网民使用的主流应用,用户数量快速增长,影响力很快超过博客。2011年10月13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召开“积极运用微博服务社会经验交流会”,会议经讨论认为微博有特有的存在价值,是值得肯定和推广的。由于得到政府的官方肯定,微博发展,继续一路高歌,据新浪公布的2012年第四季度财务报表数据显示,2012年新浪微博用户数量突破5亿,我国已经成为世界微博用户第一大国。
2、我国微博舆论监督的现状
舆论监督实际上是一种外部制约权力的社会角,是一种自下而上的监督模式,所以言论表达的自由对舆论监督来说至关重要。微博占据着网络舆论传播中心的地位,无论是普通用户、意见领袖还是传统媒体,其获取新闻、传播新闻、发表意见、制造舆论的途径都不同程度的转向微博平台,尤其是普通民众,微博让他们越过传统媒体为其“代言”的环节,直接发出自己的声音。微博在舆论监督中正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在互联网的环境中,言论的自由表达往往与谣言、诽谤等如影相随。微博的信息传播模式配合互联网开放言论环境将这两种力量都发挥到了极致,比如在“7.23”动车事故中,普通民众通过微博平台在第一时间深入事件现场,发布消息,让传统媒体望尘莫及。但是同样存在意大利籍乘客获赔3000万欧元的微博谣言;“郭美美”事件一度被认为是微博舆论监督的典型案例,但是事后证明,这一事件背后存在网络推手恶意攻击红十字会。
3、微博舆论监督与网络侵权风险并存
微博的舆论监督方式主要是通过用户的转发、评论,引起其他用户的关注,将监督对象推送到热点话题,使网络舆论的影响力延伸到现实社会中,引起传统媒体的关注进而展开报道,加入到舆论监督行列,在巨大的舆论压力下引起政府部门注意,最终促进事件解决[1]。但是,微博的信息传播方式碎片化的,并且往往主观彩浓厚,而微博又消解了传统的言论控制措施,极易引发舆论监督的负效应,表现在法律上就是,利用微博传播的信息、言论,已超出法律所允许的正常舆论监督的范围。由于在微博上发布信息,不会受到传统的层层审查,任何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在自己的微博页面上发表
各种信息,导致微博成为谣言滋生的温床。据统计(上海交通大学舆情研究实验室,2011)2011年微博谣言数量比2010年增长8倍多。当然,并非所有不实的信息都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一些故意散布的谣言社会影响极其恶劣,比如日本地震在微博上引发的抢盐风波,在微博上疯传“北京出事,军车进京”的谣言。除了形形的谣言之外,微博舆论监督过程中出现的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事件也时有发生,例如微博上不时会“爆出”某名人去世(如金庸、成龙等人的“被去世”)等虚假新闻,扰乱公众的视听。还会曝光一些有关他人隐私的信息(如“捉奸门”事件),这样的行为已严重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而利用微博@功能对他人实施定点的谩骂、侮辱性言论轰炸更是会严重侵犯他人名誉权。这些都是微博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存在的侵权风险。
二、微博舆论监督过程中注意义务的产生
注意义务的概念和研究都是从刑法学界开始的,民法上的注意义务是义务主体谨慎地为自己一切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的法律义务,其核心内容包括行为致害后果预见义务和行为致害后果避免义务[2]。注意本是一种谨慎,它是行为人内在的一种心态,但是一个人对自己的事务的谨慎与否,不仅可能影响自己的利益,还可能给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损害,与他人的关系极大。因此,谨慎不仅是对自己事务的注意,因为关涉到他人,注意和谨慎自然应该被要求、被限制、被约束。此时,谨慎就成为了义务,即注意义务。[3]根据学者的观点,注意义务的种类主要有[4]: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注意义务,依照合同约定所产生的注意义务,特定的职业、业务要求的注意义务,习惯常理所
要求的注意以及基于现行行为而产生的注意义务等。微博舆论监督中的注意义务除了传统的过失侵权意义上的义务构成,主要源自其信息传播机制的特殊性。热狗王
首先微博的信息发布门槛大大降低,其次与手机等移动端的结合让信息更新即时迅速[5],并且微博集转发、评论、@、私信等基本功能于一体,让信息传播实现多向互动。微博舆论监督的这些特点在促使公众舆论监督主体地位回归、极大扩展了舆论监督的范并让监督无时不在的同时,也直接将各种真伪不明的流言、传言、谣
微博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文/ 刘兰堃
53
54
法治论坛
FA ZHI LUN TAN
言直接暴露在公众的视野之中。民意是舆论形成的基础,舆论是通过一定的方式民意之互动汇集而后公开发布形成的。在现实的经验表明,在网络环境中,尤其是微博碎片化传播过程中,所谓的民意很容易异化为对某一意见领袖观点或者社会热点话题的盲目的跟风与轻率下结论。微博这一自我表达的“自媒体”是直接和公共环境发生联系与互动的,某一个人的自由言论可能影响着他人权益。因此信息发布者、转发和评论者需要尽到一定程度上的注意义务,来保证在自己认识范围内的信息的真实性。因为微博舆论监督的内容往往是对被监督人具有负面意义的信息,因此直接关系到被监督对象的合法权益,因此通过微博实施舆论监督的人不得随心所欲把不实的对他人不利的信息散布于网络言论的洪流中,侵犯他人权益。这就是微博舆论监督过程中注意义务来源的基本逻辑。
三、微博舆论监督中注意义务的标准
1、确定微博舆论监督注意义务的标准应该考虑的因素
社会生活是千变万化、错综复杂的,注意义务是这种复杂多变的现实生活秩序反映到法律层面,对行
为人行为的要求。因此,注意义务标准的讨论不能脱离具体的社会情境,空洞地讨论注意义务是没有意义的。具体到微博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注意义务而言,其设定其一要考虑网络信息传播基本秩序的保护,确立用户对他人行为注意程度的合理预期[6]。其二要根据网络开放性的特点,考虑使用微博传播信息时的合理限定原则,使注意义务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不能使注意义务无限扩大,这个范围往往要比现实生活要小。其三,要根据微博话语权的大小确定其注意义务的范围。虽然说在理论上微博让每个人拥有平等的说话、发言的权利,但是话语权的差距在微博平台上的表现依然很明显,“大V”、“意见领袖”的注意义务标准和对普通网民的要求显然是应该有差异的。
2、微博中不同用户体的注意义务限度
一般而言,注意义务的限度的判断应以合理为限。但是什么是合理的限度这一具体标准就要考虑注意义务的承担者,即谁应该具有注意义务[7]。对微博舆论监督而言,通过确定信息传播不实风险的发生源和控制源来确定注意义务的承担者。谁是风险发生的关键环节,谁是危险的控制,谁就有相应的注意义务。
2.1微博“意见领袖”应负严格的注意义务
虽然微博极大的促进了言论权的下放和话语权的平等。从理论上说每一个微博用户都拥有平等的利用微博表达言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但实际上,同样的话,由不同的人说出来,效果是不一样的。“
意见领袖”的往往能够“一鸣惊人”,话语权的不平等在微博中同样存在,现实中社会地位的差异会投射到微博的虚拟世界中,最典型的表现就是微博“意见领袖”往往扮演主导舆论方向的角,而在大量的普通微博用户更多扮演跟随者的角。因为微博“意见领袖”具有更强大的舆论影响力,因为他们应该被赋予更高标准的注意义务,他们对你自己传播的言论、信息应该更趋于谨慎。关于这一点,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在金山公司诉周鸿祎名誉侵权一案的终审判决书中的论述非常精辟:“周鸿祎是一位公民,但并非普通公民。他的公司与他所指责的金山公司存在着竞争关系,在将竞争对手的公之于众时,理应三思而行、克制而为。他在现实社会中是一位重要人物,投射在微博领域也是重要的层级,拥有众多的关注者,亦即享有更多的话语权,理应承担更多的责任。这样,他对自己微博言论及其后果应有更为自觉的认识,应避免因不实或不公正客观的言论造成对竞争对手的诋毁,进而损害其商誉。所以对于周鸿祎通过微博行使言论自由的限制和注意义务的要求应当适当高于普通网民或消费者。这是判决周鸿祎承担侵权责任的重要理由”。“名人”、“领袖”应该尽最大努力保证从其发出的以及经过其传播的言论、信息的真实性。如果没有严格的注意义务,肆意传播与其所处身份地位应担当的责任不符合的言论,就可能造成恶劣的舆论影响,因此对微博“意见两袖”赋予更严格的注意义务是正当而必须的。
2.2普通微博用户的经验性注意义务的限度
习惯和常理是最不易确定的行为准则,习惯和常理所要求的注
意义务本身也不易确定[8]。但习惯和常理是客观存在并且相对趋于稳定的,具有一定程度上的可期待性和可预测性。实际上习惯和常理所要求的注意义务在现实生活中占据着非常大的比重,法官在处理具体案件时,往往会根据其社会生活经验的积累,从维护社会关系稳定的必要性和相当性出发,在具体环境下考虑行为人的经验、能力、教育程度、身份等个体因素,确定行为人的注意义务。对普通的微博使用者来说,这种义务主要体现在对一些显而易见的网络谣言的传播上,比如食盐防辐射的,这种根据生活常理都可以判断的不实消息,如果普通的微博用户能够更加理性一些,不随意传谣,就能在更大程度上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一定的权利总是和相应的义务相随的。微博让人们能够更自由的表达,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人言论的影响力也发生了改变,更大的自由也意味着注意义务的附加,这是合理的,也是微博的长远发展所需要的[9]。
2.3微博运营者和管理者的注意义务
实际上从法律层面上制定科学的约束微博谣言的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很大的难度,言论自由与打击谣言总是会发生冲突,行政和司法机关在微博谣言的救济上也因此存在一定的限制。相比之下,赋予微博运营商一定的注意义务,不仅可以降低监管的成本,还可以维护微博舆论监督的渠道畅通。新浪微博于2010年11月组建辟谣小组,开通官方辟谣账号。该辟谣小组由新闻中心不到十名资质深厚、各具特长的编辑组成,进行全天实时的监控。小组成员利用一些技术手段大范围对微博的内容进行排查,一旦发现有疑似的虚假信息便开始多方调查核实。该组织发展至今日已建立起“新浪微博不实言论
曝光专区”,对于被认定微博谣言的范围、举报途径以及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微博的澄清均在此有所公示。可见,以新浪为代表的微博运营商对于微博谣言的处理机制已在朝着不断完善的方向发展。如果我们将这种微博自身系统的运营机制从法律层面确定下,即强制性地要求微博运营商建立类似“辟谣专区”的系统,对微博平台上的不实信息进行收集和处理,赋予运营商法律上的注意义务,以法律义务的手段加强微博平台内部自我调控、自我净化的功能。
2.4
微博舆论监督的过程中过失侵权责任的限制
55
过失侵权中注意义务是其重要的构成要件,是过失侵权行为区别于一般侵权行为的核心要素。过失侵权中判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失的依据就是行为人没有尽到其应尽的注意义务。微博的舆论监督过程中存在很大的过失侵权的可能性,微博的舆论监督与传统媒体的舆论监督不同,微博的出现打破了传统大众传播一统天下的传播格局,将普通民众的势力渗入到现实生活中。微博的舆论监督呈现出一种自下而上的趋势,更具平民性、草根性、信息来源的多元性。微博对舆论监督最根本的变革就是让每一个人都成为“媒体”,根据各种蛛丝马迹去发现真相。学者陈力丹认为,微博平台上的各种信息,包括流言、传言甚至谣言,形成一种全新的舆论监督。实际上,微博舆论监督的形式绝大多数是由小道消息开始的,流言蜚语在某种程度上讲是微博舆论监督得以进行的基础,如果要彻底的保证每一天微博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客观性,其实就是在扼杀微博了。但是同时,虚假信息泛滥和微博侵权确实存在很大的关联性,在公众实际的微博舆论监督活动中,很多情况下舆论监督会失实、舆论监督的行为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针对这种情况要特别注意在定性过失侵权行为时不能按照传统的标准,有时被侵害者的要忍受互联网开放性所带来的不可避免的“侵害”,比如微博实名举报的问题,由于举报者掌握的线索有限,完全存在举报失实的可能,但是一旦举报信息通过微博公开的、快速的传播出去,就是覆水难收,被举报者的名誉可能因此受到损害,但是绝对不能因此而认定这种监督行为构成过失侵权。此时限定原则就显得极端重要,我们必须要区分借舆论监督之名,行扰乱社会公共秩序之实的行
为与合理范围内的过失行为,使注意义务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内,既可以加强行为人的责任心,增强其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的精神,又不能使注意义务无限扩大,使人因注意程度太高而无法注意,从而影响微博舆论监督作用的发挥。
谢霆锋和周迅
四、结语
对微博舆论监督过程中注意义务的研究,其价值取向应该是更好地为发挥微博舆论监督的作用服务的。在当今中国社会,微博作为一个难能可贵的自由发表言论的空间,为公民的言论自由权之实现具有重大意义。厘清微博舆论监督过程中注意义务的程度与限度,可以克服微博言论的随意性、主观彩浓厚和碎片化带来的负面效应,在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的同时,充分保护好其他个人及组织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虎年出生人的命运[1] 傅宁(2005):试析互联网络中舆论形成的特点。新闻界,2005年第1期。
[2] 屈茂辉.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J]. 北方法学,2007,1(1).[3] 晏宗武. 论民法上的注意义务[J]. 法学杂志,2006,27(4): 144-146.
[4] 杨垠红. 一般注意义务研究[J]. 厦门大学法律评论,2005,2: 003.
[5] 第31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6] 李正华(2006):网络舆论监督问题的临界问题及相关法律责任。信息网络安全,2006年第 3期
[7] 金凌. 略论注意义务对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启示[J]. 法学评论,2009 (2): 126-129.
张杰新浪微博
[8] 张小虎. 注意义务阻却事由之探究[J]. 求是学刊, 2004, 31(3): 74-79.
[9] 孙力舟. 微博实名制及其推进社会诚信的作用[J]. 保定学院学报,2012,25(2): 28-32.
作者:
刘兰堃,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民商法学研究生。
【摘要】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无因管理的例子,而有时受益人却声称未经过自己同意擅自管理自己的事务是对自己利益的侵犯,为此受益人和管理人之间常常发生纠纷。本文通过对一个案例的分析来讨论无因管理与强迫得力的界限划分。
【关键词】无因管理;强迫得利;私权自治;侵权
甲的母亲给14岁的甲买了一张乙航空公司从上海到广州的机票,让其和父亲共度暑假。甲到达广州后未出机场而是乘人不注意又来到转机大厅,再次登乘乙航空公司的一架飞机飞往台北。甲父在机场没有接到甲万分焦急,通过空管部门联系到乙航空公司乘务组,乘务组在最后一排的空座上发现了睡着的甲。乘务组通知甲父要求他替甲购买往返机票,甲父拒绝。飞机在台北降落后乙航空公司又用另一架班机将甲送回广州。 
本案中乙航空公司免费将甲由广州运到台北又由台北送回广州,于甲而言是不当得利还是无因管理?还是前半程是不当得利后半程是无因管理?如果是无因管理,从何时开始成立无因管理呢?是从发现甲时开始成立无因管理还是甲父不同意购买往返机票时开始成立无因管理?
本案中从广州到台北全程都是不当得利吗?我们发现航空公司在发现甲之时才产生了为甲的利益而为管理的意思,并实施了管理的行为(把甲安全送到台北)。换言之,在发现甲之前没有产生为甲的利益而为管理的意思。是故,从广州到台北我们应该以航空公司发现甲为时间节点分开进行讨论。在发现甲以前,航空公司已经免费的运送了甲一段路程,虽然在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的情况下实施了管理行为,但是由于缺乏为他人利益而管理的主观意思很显然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此行为却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因此构成不当得利。在发现甲后,乙航空公司才具有了为甲的利益而为管理之主观意思并采取了相应的管理行为,所以从发现甲到抵达台北的过程构成无因管理。从台北返还到广州的过程很明显也构成无因管理。
我们在案例中应该注意到一个细节:甲父拒绝。甲父拒绝是不是意味着无因管理违反了甲父真实的或可推定的意思?在紧急情况确有无因管理的必要时本人(甲)如果不同意管理人(航空公司)进行管理行为,那么管理人还能进行管理行为吗?如果在本人不同意的情况下仍然进行了管理行为,法律后果又是什么,这些都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
我们知道正是由于人与人之间的协助行为才使得人类能够不断的得以发展和延续,因此相扶互助的行为也一直被社会提倡。但现
无因管理与强迫得利的讨论
◎文/ 耿海涛
微博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注意义务
作者:刘兰堃
作者单位:陕西师范大学政治经济学院
疫情拐点是什么意思刊名:
楚天法治
英文刊名:Chutian Fazhi
年,卷(期):2015(3)
引用本文格式:刘兰堃微博舆论监督过程中的注意义务[期刊论文]-楚天法治 201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