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来“监督”监督者
不要让“媒介越位”越走越远
摘 要
媒介作为公众意见的集合阵地在社会的发展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而媒体作为的媒介中公共意见的代表者向社会传达民意进而影响并引导社会舆论已经成为各个媒体的立身之本。但是,在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随着人们生活的物质水平的普遍提高,埋藏在人们心中对于新奇事物的探索欲望日益增高。媒体依赖于受众而生存,因此,为了“生存”,媒体的报道尺度不断扩大,报道内容不断出新,不可避免的出现了“媒介越位”现象。而媒介作为社会的监督者在行使着公共权力,如果“媒介越位”越走越远,必然导致媒介的公信力大打折扣,最终导致引火上身。本文尝试对媒介在舆论监督中的越轨行为(以媒体逼视为例)进行简要分析,进而探索媒介这一监督者的“监督者”身在何方。
关键词:媒介越位 交互式体验 媒体逼视 媒介监督 社会伦理 媒介自律 媒介他律
自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来,民主政治一直以构建和谐社会的基
本条件在发挥着作用,而舆论监督是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内容,因此,舆论监督也是促进社会走向和谐发展的必由之路。大众传播媒介在舆论监督方面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影响。但是通过观察不难发现,媒体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时常发生的偏离正常轨道现象,与媒体自身在“监督”过程中的定位模糊有着直接的关系。
所谓舆论监督就是媒介通过客观和公正地报道事实,给予公众知情权,同时提供“民主论坛”来维护公民的言论权,从而形成正确的社会舆论导向。我们同样可以这样解读媒介的舆论监督,上至国家机关,下至市井街头,媒介有义务在发现社会不良行为时给予一定的报道,以舆论来督促国家机关、社会个人,遏制权力腐败、批判道德缺失,从而达到监督公共权力,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目的,从这一点来说,电子商务策划方案媒介作为监督者俯视着整个社会。因此,2022希望疫情结束的唯美句子媒介行为的关键就在于对事件客观真实的报道,真正做到政府和众的纽带,而不能妄自以“救世主”、“铁面包拯”自居,以“判官”的语气公然地判定谁对谁不对,将个人化、情绪化的东西掺人报道中去。更不能为了吸引读者眼球、满足人性猎奇的天性而对于可能在报道后产生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事件去大肆报道。
在习惯性思维中,人们往往认为舆论监督就是指新闻媒体对于某些不良社会行为的事件所
jindong做的批评性报道,很少意识到舆论监督更深层次的含义。上文提到,舆论监督在一定程度上推进着和谐社会的前进,因此,我们不应把舆论监督的对象局限于党政机关的国家工作人员,我们社会中的每一位公民都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力量,所以媒介应当把舆论监督对象放眼到全社会。在策划和报道时应当遵循把社会公民都当作“假想的共同体”的“坏人理论”,媒介对社会不良行为的报道,必然要涉及到对人性的基本认定,因此,类似于法律中的“坏人理论”,我们把人性假定为恶,具有重要的意义。正是因为人性恶,是坏人,所以会做各种各样的坏事,在法律范围以内的违法行为有公检法部分查处,而社会上更多令人发指的行为是游走于法律的边缘、道德的极限。而媒介要做的,就是将这些“坏人”揪出来,通过引导舆论进而规范社会行为。这样,媒介会形成犀利的嗅觉,对于社会不良行为有一种敏锐的感知力,使得媒介真正做到公共意见的代表者,去伸张正义。这一点,我们的李易峰个人资料简介及家世媒介确实做到了,而且做的有过之而无不及。
金钱、权利、名誉这一类的话题一直处于社会话题的风口浪尖,虽然追逐名利这一现象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之中一直不曾暗淡,但也绝非像时下这样脍炙人口。更严重的是,现在名利这一类的词更多的包含贬义,使得人人谈“钱”变、谈“权”变、谈“名”变。这一切还是源于传媒机构对私人领域的过度报道。媒介在报道中往往人为地划分出了“咱们”和“他们”,
那些因为没有谨言慎行而受到媒介批判的人属于“他们”,相对的,媒介则带领它的受众站在了“咱们”这一庞大的阵营,这样的划分,无疑是破坏了社会的良性发展,孤立少数人,必然是给这人带来了他们本不该承受的压力。
马斯洛在他的人性需求理论中提出,人有五个层次的需求,分别是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社交需求、尊重需求、自我实现需求,这是每个人最本质并且共通的人性。每个人心中都有追逐金钱、权利、社会地位的需求,这是他们自己无法改变的,而人们所做的更多的是将他们内心的想法掩饰起来,这样做的人越来越多,在社会上便形成了一种共识,低调的便是正常人。毕竟人不是一个模子刻出来的,我们可以统一人们的着装、可以统一人们的文字、甚至可以统一人们的语言,可是人们内心的想法却是无法达到高度统一的。
近年来,媒体对“仇官”的报道在李刚之子李启铭驾车撞人后达到空前的高度,甚至连很多像周森锋这样的年轻市长也卷入了舆论的漩涡之中。纵观这些报道焦点不难发现,这些时间之所以能够引起人们足够的关注,共同点就是它们都牵扯到一个“官”字。当官的与众之间的矛盾冲突自古便有,所以,报道中凡是涉及到官员、官员的孩子的事件,公众总是能表现出极高的兴趣。在看报道时,受众总能和媒体报道进行一种交互式的体验,人们会
置身于事件之中,根据报道的内容去体会事发现场的种种,并且不断更换体验角,对事件进行各种各样的假象和杜撰。人们对于信息的需求总是处在一种上升的状态,而这种上升是一种没有明确目标的上升,所以,在媒介与受众的交互式体验中,媒介会不断根据体验效果“改进”自己的报道,提升报道的尺度,形成一种趋势,使人们对于信息那种没有目标的追求逐渐清晰化,让受众感到“舒服”。同样的,“仇富”心理是指仇视那些富有的人炫富的行为,也就是变富之后那些“为富不仁”者。从改革开放以来,贫富差距逐渐增加这一现实,极易使社会成员产生严重的社会不公平感,以致在个人层面上表现出“仇富”的现象甚至是一种偏激化的“仇富”。同样拿李启铭撞车后的后续赔偿报道来说,媒体在报道中不断强化李启铭家与受害者家的身份对比,除了官之外,还凸显了“富”与“贫”的差距。“富二代XXX”“官二代XXX”是最常见的标题,媒介这样带有明显主观感情彩的报道无疑是迎合大众的心态,二者共谋了这场逼视的“狂欢”。不仅如此,狂欢背后的盛宴才刚刚开始,随着各大主流论坛开展的以“我爸是李刚”造句活动的开始,顷刻间舆论彻底离开了车祸的本质问题,舆论导向再一次发生逆转,重新回到了“官”的问题,人们在媒体的带动下渐渐失去了心中的理智,把矛头引向了官员。更多时候,“李刚”已经变成了一个代词,在不同人们的心中有着不同的“李刚”,人们在舆论阵地上,尽情的发泄着心中的愤怒。付辛博朴孝敏
从上述案例中不难看出,媒体逼视是对个人隐私的不当公开或者说过分公开,李启铭驾车肇事一案,媒体应当更多关注的是酒后驾车这一社会问题,但是媒体的纵向报道过度披露了李启铭的父亲李刚以及他的亲戚身上,社会上大肆的以及媒体跟踪报道,使得很多与驾车肇事本无关系的人卷入了舆论之中,抛开这些人为人品行不说,单从他们的日常生活来看,他们受到了极大的影响,承受了本不该他们承受的压力。媒体是媒介的一个子集,媒体活动需要依赖于媒介而达成,媒介的良性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存在于媒介之中的媒体的行为,因此,这样的报道伤害的不仅是报道对象,更是造成了媒介功能的失调,媒体通过媒介将公众的视线转移至个人领域,必然掩盖了公众对事件背后的重要社会问题的认知,是对社会生活的不恰当干预,妨碍了大众传播媒介社会功能的履行。媒体逼视中,媒介往往以道义为名人为造成逼视对象与公众的对立,更具典型的案例就是各类“名人诈捐”的报道中,在众目睽睽之下,“对立”的名人感受到多方面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用金钱来赎回自己的公众形象”,在这样以道义为名的鄙视中,其实真正的道德道义已经缺失了。倘若此类逼视依旧屡试不爽,不仅是名人,社会的一般公众也会渐渐的对慈善捐款心生冷淡,再加之郭美美事件闹的如火如荼,这必然会动摇社会慈善事业的道德根基。
《南方都市报》曾经指出,“由代表公众利益的媒体来对公权力的行使和社会运行进行舆论
监督,这是现代社会一项成功的制度设计。但是,作为监督者的媒体自身是否需要监督,怎样进行监督,这显然是一个问题”。从上文分析不难看出,媒体逼视的出现并不是媒体的不作为,而是媒体将自己的本位模糊了。大众传播媒体作为媒介中最有力的声音在执行着舆论监督与引导的工作,但是在眼下社会,在新闻专业主义和利益出现了冲突时候,媒体工作者考虑更多的不是如何去衡量报道对于社会效果的利弊,而是最大程度地将那些游走在职业道德边缘的报道内容“专业化”、“正义化”,并且充当一个神圣的角带着它的受众越走越偏,越走越远。
“拟态环境”是新闻传播活动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现实问题,但是暖昧的媒体报道所折射的却是媒介优越感的传统自我定位与“广泛的信息交流”现代价值取向的冲突。这种冲突的出现一方面是媒介对新闻真实性的误解,一方面是媒介隐性权力的滥用。在对真实性的违背上,新闻失实占据的比例在减小,更多的是媒介在信息传播过程中报道了不当的内容。这些内容并不是不真实,但是其公布却是以违背社会伦理为代价的。媒介认为自己拥有公开任何“真实”信息的权力,以捍卫公众的知情权为理由,而不顾及个人隐私,不顾及社会伦理,甚至是不顾及国家安全。媒介隐性权力的滥用与媒介的传统道德优越感分不开。媒介权力可以被理解为“现代传播媒介是一种对个人或社会进行影响、操纵、支配的力量.具
体事件得以发生和影响事件怎样发生,界定问题以及对问题提供解释与论述,由此形成或塑造公共意见的种种能力”,加之基于现代技术的媒介因为超越了物质而保持着它对另一种权力资源——信息的垄断式占有,以及媒介的种种功能,许多媒介在潜意识中便有了他们有权为民众解读各类信息的特权。但是“依照媒体的道德地位的现代认知,媒体并不属于道德上优越的阶层,而是公民利益与意愿的服务者或者‘守护犬’。”
于是,谁来监督媒体这样一个“监督者”成为一个很现实的问题。媒体越位、记者违规违法,在大的方面有政策的制约,经营管理上有各种法规制约,现在的问题是,许多并非出在这方面的属于职业道德、业务作风方面的问题,是最常见的,也最缺少监督和有效的制止的行为。如果这个问题不解决,媒体就有可能变成一个“特区”,整个媒介的舆论监督有可能变成某些记者和编辑手中的一种“特权”,用以要挟人和剥夺人。没有适当的制约,媒介的言论自由会变成一种新的话语霸权。
由于大众媒体不同于各地政府可以通过中央纪检委进行总体监督,同时,相对于各级政府的法定权力而言,媒体的隐形权力更多。如要防止媒体越位越走越远,那么提高整体媒介监督的公信力、适合性也因此成为媒体人应面对的新课题。在这里,我们更应当突出个人自律、媒介自律和社会他律的共同作用。
首先应当树立个人新闻道德自律意识。个人的新闻道德自律,是指新闻工作者加强自身的职业道德修养,按照一定的道德标准来要求自己,约束自己,以坚持新闻专业主义为第一前提。媒介的自律,相对于“他律”,属于道德范畴。它是媒介监督职能得以执行的必然要求,也是新闻传播法规的有力补充。就好比社会的发展需要人们达成一种共识,进而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同样地,媒介的发展也需要新闻从业人员达成一种共识,一种基于新闻职业道德修养并且甚于新闻专业主义的共识,这是任何监督的第一步,如果放弃自律,单纯靠外界的他律来监督,媒介已然形同虚设。
然后,在当下我国的特殊条件下,没有专门的新闻法规出台这一大背景之下,在深化记者、编辑个体和媒介自律的基础之上,适当的引用受众的监督、建立起积极有效的社会监督反馈渠道也是一种可行的办法。任何行为除了依靠自律之外,也离不开一个长期有效的监督体系的监督。如果没有一个合适的监督体系,媒介越位继续发展下去、媒介报道尺度继续扩大下去,人们会慢慢厌恶媒介、抵触媒介,“新闻职业道德自律”也就永远成了一纸空文。
以上分析可以看出,作为“监督者”的媒介需要监督者已经势在必行,而这个监督者应当执
行怎样一种监管模式成为饱受争议的话题。笔者认为,既然媒介离不开自律与他律,那么一个狭义的监督者,应当是拥有广泛社会阶层的公共组织,并且必须被法律认可并且享受法律赋予的权力,拥有监督权、接近权甚至是制裁权。重点要突出的是制裁权,在当今中国这个特殊的社会时期,媒体的越位行为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可以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生产出大量的暧昧信息,倘若拥有制裁权,在短时期内可以最大程度限制媒介的越位行为。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类社会走向更高级的形态,人类精神境界的大幅度升华,社会伦理本位思想将会重新主导媒介理论,靠强大的“他律”主导的监督状态将发生变化,更高层次、更广义的监督者将出现在基于传统新闻理论同时高于强大“他律”制约下的新的“自律”的形态之下。媒介这一拥有隐形权力的特殊机构的良性发展,必须要依靠来自于媒介队伍内部的整齐划一的正义感,这是任何外力也无法实现的。社会伦理相比于任何新闻理论,都从哲学高度为广大新闻从业者立起了标杆。社会价值观的发展已经从早期的整齐划一变成了今日的百花齐放,随着时间的推移,社会的价值体系将再一次达到更高层次的统一,也就是说媒介理论自社会伦理而来,最终也将统一于社会伦理,新闻工作者的价值观也将与社会价值观达到高度的统一。重新回归人性。coser新闻的选择标准也要从从技术要素延伸到人本关怀上,使媒介在合理选择新闻事件的基础上,能更合乎伦理地报道新闻;使媒介不再
单纯地作为盈利机构的终极目的价值而存在,它更应是一种手段价值——是保护大众达到精神高度幸福的手段,是使大众生活的更好的工具。由此我们可以对新闻价值观作出伦理学的尝试,从新闻学范畴的时新性、重要性、显著性、接近性以及趣味性,拓展到伦理学的公平、正义、诚信、人本等原则,使媒介在采、写、编、播等各个环节中凸显出“人性”的光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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