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星、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08
【案件字号】张礼承(2020)桂09民终516号
【审理程序】二审
好心情短语【审理法官】覃惠健卢有南陈劲松
【审理法官】覃惠健卢有南陈劲松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刘星;王某某
【当事人】刘星王某某
【当事人-个人】刘星王某某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刘星
【本院观点】刘星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有效且与本案有关联,可以结合本案其他证据综合认定。关于本案如何定性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合同新证据质证诉讼请求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我怕来不及演员表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关于本案如何定性的问题。王某某为了投资泰润大浪淘沙挂职入股,委托刘星办理相关投资手续,刘星按照王某某的委托,在代理权限内完成了投资手续,
寻求致富项目王某某的妻子庞凤及儿子王宝庆均获得上述投资的收益,因此,王某某与刘星之间已构成委托代理关系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法应予确认。涉案《认购书承诺书》是王某某自愿签署,是其的真实意思表示,该承诺书明确规定“本人承诺受益自享,风险自负与他人无关”,及王某某亦无证据证实代理人刘星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代理职责造成其损害,王某某主张要求刘星按照三张欠条共计839206元及利息支付给其,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不能支持,本院对其诉讼请求予以驳回。刘星主张要求王某某赔偿其精神损失费,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上诉人刘星上诉请求部分有理,本院予以部分支持。一审判决有误,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博白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 二、驳回被上诉人王某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案件受理费6096元,由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2192元(刘星已预交),由被上诉人王某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1-27 00:43:39
刘星、王刚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皈依(2020)桂09民终51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星。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祖权,博白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刘星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债务纠纷一案,不服博白县人民法院(2019)桂0923民初2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刘星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民事判决书,改判驳回王某某的一审诉讼请求;2.依法改判王某某赔偿刘星精神损失费;3.本案一、二审所有诉讼费由王某某承担。事实与理由:一、要求王某某出示投资收益人的收益分红的银行帐户工行庞凤62×××69从2018年2
dnf街头争霸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的银行流水,工行王宝庆62×××52从2018年8月1日起至2019年12月23日的银行流水,如不出示,即为王某某默认刘星提供的事实证据。二、王某某的投资款项己由刘星完成了办理投资,投资入股编号xxx,投资股金如下:2018年8月15日34328元;2018年8月15日286000元;2018年8月16日320000元180000元;2018年8月16日20000元;2018年8月17日60000元;2018年8月17日20000元。三、刘星写给王某某的欠条是王某某委托刘星原来办理投资余欠的投资款,刘星和王某某没有产生过借贷关系。四、王某某在2018年2月领取了6个月的分红,在2018年8月领取了收益分红①14000元②291元。王某某汇入刘星帐号上的投资资金810000元,刘星己全额代办作了投资入股股金,而且庞凤和王宝庆己领取过投资入股收益分红72503元及王宝庆帐户3000元。五、王某某不懂网络操作,要求刘星代办,所以钱都是从其帐号转到他指定的帐号。王某某投资时注明了入股编号TR023356,并承诺了投资受益自享,风险自负与他人无关。六、关于欠条的说明。王某某多次强迫刘星代写投资余欠款,其迫于无奈写了此欠条。但欠条内容说明是投购泰润大浪淘沙的投资款,也是经营方广西泰润网络科技集团欠到王某某的投资款。现在公司还在经营中。综上所述,刘星和王某某没有任何债务关系,请二审法院依法支持刘星的上诉请求。
王某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刘星在上诉状所列举的认为完成投资不是事实。王某某前后一共存给刘星的银行账户是94万元。经结算双方往来账目后,刘星写了三张欠条给王某某,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从2018年9月14日起双方之间就已经属于债权债务的关系,且刘星按照约定于次日已经支付了约定的利息给王某某,双方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王某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一、判令刘星支付欠款839206元给王某某;二、刘星支付利息给王某某(利息的计算方式:以839206元为基数,从2018年9月14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上述欠款本金839206元之日止);三、本案诉讼费用由刘星负担。
一审认定事实:王某某与刘星因投资生意发生债务纠纷,2018年9月14日刘星书写三张欠条给王某某收执,第一张欠条载明:现欠王某某人民币壹拾万零肆仟柒佰零玖元整(¥104709元)款项来源于2018年7月2日庞凤投购泰润大浪淘沙员工TR023356等8单×1.4万元=112000减去已领壹万肆仟元整(¥14000)加上1单松脂¥7000-291=6709元,月息1%。即每月付息¥104709×1%=1047.09元,人民币壹仟零肆拾柒元零玖分,定于2018年10月15日本息还清。欠款人:刘星签字按手印,2018.9.14,刘星身份证:,注:
还款还息账户王某某信用社:6231330500551781128,身份证:。第二张欠条载明:现欠王某某人民币柒拾万零柒万柒仟肆佰玖拾柒元整(¥707497元)款项来源于2018年8月15日、16日、17日共投购泰润大浪淘沙挂职业务人民币柒拾捌万元整减除已领回的柒万贰仟伍佰零叁元整(即¥780000-¥72503元=707497元)的退购款,从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按月息2%付息¥780000×2%=15600元,从2018年9月15日起至还款日止按月息2%付息款为¥707497×2%=14149.94元即为人民币壹万肆仟壹佰肆拾玖元玖角肆分,定于2018年11月15日前本息还清,欠款人:刘星签字按手印,2018年9月14日,刘星身份证:,注:还款还息账户王某某信用社:6231330500551781128,身份证:。第三张欠条载明:现欠到王某某人民币贰万柒仟元整(¥27000元)款项来源于2018年8月13日王宝庆投购泰润大浪淘沙挂职叁万元整(¥30000元)减去已领回的人民币叁仟元整(¥3000元)的退款,每月付息2%,从2018年8月13日至2018年8月14日付息为¥30000×2%=600元,从2018年9月14日至还款日为¥27000×2%=540元,定于2018年11月15日前本息还清,欠款人:刘星签字按手印,2018年9月14日,刘星身份证:,注:还款还息账户王某某信用社:6231330500551781128,身份证:。王某某、刘星双方约定的还款时间到期后,王某某多次向刘星催收未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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