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文杰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红高粱电视剧演员表【审结日期】2022.06.13 
【案件字号】(2022)豫02民终274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张丽张洁孔德亮 
【审理法官】张丽张洁孔德亮 
【文书类型】六一节祝福语判决书 
【当事人】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文杰 
【当事人】adamsandler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许文杰 
【当事人-个人】许文杰 
【当事人-公司】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电脑无声音【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被告】许文杰 
【本院观点】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中已对交房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盛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盛邦公司诉称延期交房是因政府启动大气污染扬尘管控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但盛邦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公司,具有比普通人较高的专业预见和判断能力,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考虑到因大气污染扬尘治理等需停工的情形,故盛邦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
立,本院不予采信。 
【权责关键词】撤销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不可抗力合同约定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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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查明】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查明的基本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合同中已对交房期限作出了明确约定,盛邦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盛邦公司诉称延期交房是因政府启动大气污染扬尘管控所致,属于不可抗力,但盛邦公司作为专门从事房地产经营的公司,具有比普通人较高的专业预见和判断能力,其在签订合同时,应当考虑到因大气污染扬尘治理等需停工的情形,故盛邦公司的此项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信。新冠肺炎疫情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短时间不能克服等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因素,一审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定扣除60日逾期交房天数,
属于合理区间,盛邦公司称应扣除108天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综上,盛邦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66.13元,由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9-23 02:55: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5月9日,盛邦公司(出卖人)与许文杰(买受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202005000531),约定出卖人向买受人出售其开发建设的位于恒大童世界家园A区21号商住楼1层10号房屋,该商品房规划用途为商业,预测建筑面积为42.3平方米,总价款为1424876元。买受人应当在2018年6月19日前支付首期房款111244元整;于2018年9月17日前支付楼款284975元;于2018年12月17日前支付楼款284975元;于2019年3月17日前支付楼款142488元;于2019年6月17日前支付楼款142488元;于2019年9月17日前支付楼款142488元;于2019年12月17日前支付楼款1
42488元;于2020年3月17日前支付楼款142488元;余款71242元整于2020年6月17日前支付。出卖人应当在2020年9月30日前向买受人交付该商品房。该商品房交付条件为:1.已取得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明文件;2.已取得房屋测绘报告。除不可抗力外,出卖人未按照约定时间将该商品房交付买受人的,逾期在180日之内,自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有权解除合同。买受人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出卖人。出卖人应当自解除合同通知送达之日起15日内退还买受人已付全部房款(含已付贷款部分),并自买受人付款之日起,按照×%(不低于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同时,出卖人按照全部房价款的1%向买受人支付违约金。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按日计算向买受人支付全部房价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同时,合同附件十一补充协议第四条约定,双方同意本合同商品房交付条件变更如下:(一)出卖人应当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经验收合格的商品房交付买受人使用;(二)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之规定,房屋经验收合格即可交付使用。验收合格具体指:由勘查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对该单位工程进行质量验收合格并取得《工程竣工验收意见表》。交付期限到达时,如房屋已按本条款约定经验收合
格达到交付使用条件,而买受人以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备案拒绝收房的,出卖人不承担逾期交房违约责任。本条款与合同约定不一致的,以本条款约定为准。第六条约定,双方同意对逾期交付责任补充如下:逾期超过180日后,买受人要求继续履行协议的,上述逾期交房违约金支付总额最高不超过房屋总价的2%。上述合同签订后,许文杰实际交纳购房款1417722元,违约金233元,盛邦公司给予许文杰优惠金额7154元,盛邦公司就上述付款情况出具有相应款收据11张。恒大童世界家园A区A-21号商住楼实际竣工验收备案日期为2021年1月5日。许文杰于2021年6月5日收到盛邦公司邮寄的收楼通知书,通知收楼时间为2021年6月5日。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许文杰已按合同约定将房款全部付清,履行了付款义务,盛邦公司亦应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交房义务。合同约定的交房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前,交付的条件为房屋经验收合格,盛邦公司应按合同约定的交房条件和时间向许文杰交付房屋,未在约定的期限内交付房屋,应承担违约责任。案涉房屋于2021年1月29日竣工验收备案,盛邦公司通知许文杰收房日期为2021年6月5日。自2020年月1日至2021年6月5日,盛邦公司逾期交房的时间共计24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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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疫情发生,该疫情属于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不可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系不可抗力,因此导致合同一方无法履行合同,遭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要求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责任,因疫情导致的延期应属于不可抗力。根据本案实际情况,考虑上述影响工期的情形,法院依法酌定扣除期限为60日。因此,盛邦公司实际逾期交房的时间为187天。盛邦公司应承担逾期交房187天的违约责任。按照合同约定,盛邦公司应按房款1424876元的日万分之一向许文杰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6645元。其他许文杰主张超出法院认定部分,因证据不足,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盛邦公司答辩称因开封市每年下发不同级别的扬尘管控等因素,工期及交房时间依法应当顺延的理由,因扬尘治理办法系在双方签订合同时,盛邦公司可预知的,不属于不可抗力,故盛邦公司辩称上述期间应当扣除的意见,一审法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一审法院缺席判决:一、开封盛邦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许文杰逾期交房违约金26645元;二、驳回许文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4.49元,由许文杰负担15.49元、盛邦公司负担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