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莉姣、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国论原文及翻译【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5.11 
【案件字号】(2019)豫02民终460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戴玉峰孙玲玲孔德亮 
【审理法官】戴玉峰孙玲玲孔德亮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王莉姣;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王莉姣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王莉姣 
【当事人-公司】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口碑最好的睫毛膏孙鑫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孙鑫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孙鑫 
阿信 蛋蛋妹【代理律所】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莉姣 
【被告】国际注册内部审计师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本案王莉姣与博联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在乙方签名处显示有蒋桂琴(王莉姣代)的字样,蒋桂琴出具的承诺书显示,蒋桂琴对王莉姣签订认购书是明知的,王莉姣上诉称在其签订该认购书时没有得到蒋桂琴的授权,事后没有得到蒋桂琴的追认,故该认购书为无效,该上诉意见与蒋桂琴出具的承诺书上显示的内容相矛盾,故王莉姣的上诉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权责关键词】无效效力待定追认合同诚实信用原则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二审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18日蒋桂琴出具的承诺书上显示,其本人已熟知并认可认购书的全部条款,如委托人日后主张委托无效或者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认购书约定的后续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法律后果由其本人承担,贵司无须退还定金10000元,由其本人直接偿还委托人。二审经审理查明的其他事实与原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基本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王莉姣与博联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在乙方签名处显示有蒋桂
琴(王莉姣代)的字样,蒋桂琴出具的承诺书显示,蒋桂琴对王莉姣签订认购书是明知的,王莉姣上诉称在其签订该认购书时没有得到蒋桂琴的授权,事后没有得到蒋桂琴的追认,故该认购书为无效,该上诉意见与蒋桂琴出具的承诺书上显示的内容相矛盾,故王莉姣的上诉意见,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王莉姣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4 04:48:35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王莉姣以蒋桂琴的名义和博联公司于2018年6月18日签订了开封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协议约定由王莉姣购买博联公司开发的开封恒大文化旅游城79栋2单元1203房屋一套,总价款为768228元。认购书约定,王莉姣须于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首期房款228228元(不含定金),同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余款530000元由银行提供按揭贷款,王莉姣需在2018年6月20日前办理完毕银行按揭贷款申请手续。王莉姣必须在约定的付款方式和期限内到开封恒大文化旅游城销售中心支付首
期款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否则视为王莉姣放弃购买该房屋,所付款项不予退还,博联公司无须通知王莉姣,可另行销售该房屋。王莉姣代蒋桂琴签字按印。认购书签订后,王莉姣通过自己的银行账号支付定金10000元,未能支付剩余房款未支付、未按期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认为】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案件,可以认定涉案房屋实际购买人为王莉姣,而非蒋桂琴。王莉姣、博联公司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根据法律规定,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协议签订后,王莉姣已交付购房定金10000元给博联公司,但由于王莉姣未能按约定交纳剩余房款、办理按揭贷款手续,其行为违反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约定,已构成违约。据此,导致本案双方未能继续履约的原因在于王莉姣,对于王莉姣交付给博联公司的定金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处理。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
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故对于王莉姣的诉讼请求,因证据不足,该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驳回王莉姣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由王莉姣承担。 
【二审上诉人诉称】王莉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王莉姣未取得其母亲蒋桂琴的同意,擅自以蒋桂琴的名义认购房屋,所签署的认购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事后没有得到蒋桂琴的追认,依据相关规定,该认购书无效,博联公司应当返还10000元及利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王莉姣、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豫02民终4604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莉姣。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鑫,河南龙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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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自贸实验区开封片区郑开大道与十四大街交汇处恒大东汇名城某某楼某某某某。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96MA40QD4FXJ。
     法定代表人史延平,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利,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瑞华,该公司员工。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莉姣因与被上诉人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联公司)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开封市金明区人民法院(2019)豫0211民初35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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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上诉人诉称     王莉姣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错误。王莉姣未取得其母亲蒋桂琴的同意,擅自以蒋桂琴的名义认购房屋,所签署的认购书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事后没有得到蒋桂琴的追认,依据相关规定,该认购书无效,博联公司应当返还10000元及利息。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博联公司答辩称:认购书为王莉姣本人所签,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根据王莉姣提交的银行流水,涉案的定金10000元是王莉姣所交,根据蒋桂琴出具的承诺书说明实际认购房屋的是王莉姣,王莉姣交纳的10000元应为定金,依据双方约定,定金应当没收,王莉姣的上诉违反了诚信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