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利君、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等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4.23 
【案件字号】(2021)豫02民终1154号 
攀枝花旅游必去景点【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李翠莲赵根喜李玉龙 
【审理法官】李翠莲赵根喜李玉龙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杨利君;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 
【当事人】杨利君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 
【当事人-个人】杨利君 
【当事人-公司】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 
【代理律师/律所】韩彦峰河南腾耀律师事务所;马晨晨河南腾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韩彦峰河南腾耀律师事务所马晨晨河南腾耀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韩彦峰马晨晨  3bangz
【代理律所】河南腾耀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彩翅膀【原告】杨利君 
【被告】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封金明支行 
【本院观点】杨利君与博联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民事行为能力合同过错合同约定诚实信用原则第三人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另查明,2015年4月15日,恒大集团在广州总部举行无理由退房发布会,宣布自4月16日8时起正式实施“无理由退房”,覆盖恒大在全国范围内所有楼盘住宅。以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地司营字[2015]第038号文件,文件内容为关于全面实施无理由退房的重大决定,执行时间为2015年4月16日8时起;楼宇范围为恒大全国所有楼盘住宅。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成立;开封博联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系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关联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均系独立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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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杨利君与博联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合同受法律保护。杨利君主张单方解除合同应当符合单方解除合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可解除合同;当事人可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解除合同。本案中杨利君依据恒大集团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无理由退房承诺和宣传,要求无理由退房,请求判令解除与博联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根据杨利君提交的证据做出无理由退房承诺的主体是恒大集团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和博联公司都是独立法人,恒大集团和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做出的无理由退房承诺并不当然对博联公司具有约束力。恒大集团在其对无理由退房的宣传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关于全面实施无理由退房的重大决定》中,均明确表明无理由退房的条件还需另行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在客户已履行《楼宇认购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各项义务并且无任何违约行为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无理由退房协议》之日起至办理入住手续之前的任何时间方可退房。由此可见,恒大集团、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通过新闻媒体对于无理由退房的宣传法律性质应为要约邀请。关于河南日报、郑州电视台广告部、大河报等相关媒体宣传材料显示内容“恒大是全国唯一实施全精装交楼及无理
由退房的房企”,该表述并不具体确定,亦不能构成邀约。博联公司在杨利君购房时未对无理由退房作出明确的宣传或承诺,杨利君在购房时亦未要求与博联公司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杨利君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时对其享有无理由退房权利并无信赖利益。杨利君要求判令解除与博联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正确。杨利君基于解除与博联公司之间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而提出的其他诉讼请求亦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亦无不当。    综上所述,杨利君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清楚,适用法律适当,判决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5872.62元,由上诉人杨利君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分别时说的话
【更新时间】2022-08-21 14:26:49  明天几点立春2023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6月18日,杨利君与博联公司签订开封恒大文化旅游城商品房认购书一份(编号:G0002342),约定杨利君认购博联公司开发的开封市
恒大文化旅游城69栋2单元901房屋一套,房屋总价款为1014842元,杨利君须在2018年6月20日前支付首期房款294842元(不含定金),余款710000元办理按揭贷款。2018年6月20日博联公司向杨利君出具了首期房款304842元收据一份。2018年11月27日,杨利君、博联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约定房屋交付时间为2020年9月30日,房屋坐落河南省开封市龙亭区恒大童世界家园C区69号住宅楼2单元9层901号,房屋总价款为1014842元。2018年12月17日,杨利君与农行签订了一份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合同编号:41020120180132946,贷款金额为710000元,并以上述房屋向农行提供抵押。后农行按照上述合同约定提供了贷款,杨利君每月向农行偿还贷款。杨利君认为博联公司在广告宣传中向购房者承诺了无理由退房,现杨利君以无理由退房承诺向博联公司提出无理由退房,诉请解除与博联公司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对此博联公司不予认可,双方纠纷成诉。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杨利君、博联公司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依法有效。根据杨利君提供的证据显示,2015年4月15日,恒大集团无理由退房发布会以及恒大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文件,该无理由退房实施范围系恒大全国所有楼盘住宅。但此时恒大旅游集团有限公司并未成立,且恒大地产集团有
限公司文件仅约束的是恒大地产公司楼盘住宅,并不能约束恒大旅游公司楼盘住宅。根据杨利君、博联公司提供的证据,关于涉案房产项目“无理由退房”政策,河南日报、郑州电视台广告部、大河报等相关媒体宣传材料显示内容为“恒大是全国唯一实施全精装交楼及无理由退房的房企”,该表述并不具体确定,因此不构成要约。且杨利君、博联公司之间并未签订无理由退房协议书,因此杨利君并不享有无理由退房政策。因此,杨利君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诉求,杨利君要求博联公司返还首付款304842元的诉求,杨利君要求博联公司支付利息的诉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根据杨利君与农行金明支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结合本案案情,杨利君诉求解除与农行签订的个人购房担保借款合同,不予支持。杨利君诉求要求博联公司将其已经偿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给付杨利君,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驳回杨利君的全部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72.62元,由杨利君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