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琦、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二审行政判决书
【案由】行政  行政管理范围  行政作为  劳动和社会保障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7.13 
【案件字号】(2020)辽02行终22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 
【审理法官】宋君李健许其睿 
【文书类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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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王琦;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王琦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当事人-个人】王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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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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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 
【字号名称】行终字 
【原告】王琦 
【被告】瓦房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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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观点】祖国的传统文化上诉人的诉求是要求被上诉人瓦房店市人社局依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69户事业单位划转为企业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瓦政发〔2003〕56号)的规定向其发放补贴,故本案系履责诉讼案件。因瓦政发〔2003〕56号文件是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0〕82号)而作出,故作为落实大政发〔2000〕82号文件的瓦政发〔2003〕56号文件,其应与大政发〔2000〕82号文件视为一体,适用大政发〔2000〕82号文件的精神及规定并无不妥。瓦政发〔2003〕56号文件规定的补贴的发放条件应为:一、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退休的人员;。 
【权责关键词】合法违法废止合法性审查第三人合法性证据确凿证据不足缺席判决维持原
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诉求是要求被上诉人瓦房店市人社局依照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我市69户事业单位划转为企业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瓦政发〔2003〕56号)的规定向其发放补贴,故本案系履责诉讼案件。    本案中,从瓦政发〔2003〕56号文件的内容看,该文件包括“关于缴纳养老保险费问题"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问题"两部分内容。从当事人的诉请可见,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瓦房店市人社局发放的是该文件“关于养老保险待遇问题"部分规定的按月支付的补贴。故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上诉人是否符合该文件规定的应予发放补贴的条件。    从其内容看,瓦政发〔2003〕56号文件对于补贴的发放条件有着明确的限制,即在“按有关政策规定加发补贴后,养老金仍然低于原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养老金的",由被上诉人瓦房店市人社局发放其“差额部分"。对
于前述“有关政策规定",本院认为,因瓦政发〔2003〕56号文件是根据《关于印发〈大连市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暂行规定〉的通知》(大政发〔2000〕82号)而作出,故作为落实大政发〔2000〕82号文件的瓦政发〔2003〕56号文件,其应与大政发〔2000〕82号文件视为一体,适用大政发〔2000〕82号文件的精神及规定并无不妥。    根据大政发〔2000〕82号文件可知,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五年后退休的人员,不再享有相应补贴。从该文件的规定看,并非所有的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退休的人员,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养老金后,对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均享有该文件规定的补贴,补贴的发放对象仅限于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退休的人员。从补贴性质上看,瓦政发〔2003〕56号文件规定的补贴系在按有关政策规定加发补贴后的补贴,即属于对大政发〔2000〕82号文件规定的补贴的补充,故其适用范围应当与大政发〔2000〕82号文件的规定是一致的。据此,本院认为,瓦政发〔2003〕56号文件规定的补贴的发放条件应为:一、在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后五年内退休的人员;二、按大政发〔2000〕82号文件加发补贴后,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具体到本案,从现已查明的事实看,上诉人并不同时满足前述两个条件。故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瓦房店市人社局向其发放补贴理由不成立,
依法应予驳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合法,在对行政行为提起诉讼时,可以一并请求对该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前款规定的规范性文件不含规章。"本案中,上诉人请求对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情况的报告》(瓦政发〔2009〕138号)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8〕37号)规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是除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以及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外,由行政机关或者经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的公文。"《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省、市、县(含县级市、区,下同)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发布的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或者涉及其权利、义务的规定、办法、细则、解释等实施对社会管理的文件。"从其内容看,瓦政发〔2009〕138号文件是瓦房店市人民政府就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提交的工作报告,并非前述规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
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故上诉人要求对该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本意,本院对此不予审查。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原审判决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六条、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王琦负担(已交纳)。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2-08-20 06:46:54 
【一审法院查明】原审法院认定,1.瓦房店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将市政设施管修处等四十个事业单位划出事业单位序列的通知》(瓦编发〔2003〕11号)主要内容为:根据中共大连市委办公厅、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人事局市编委办公室〈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的通知》(大委办发〔2001〕1号)的有关规定为深化我市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市机构编制委员3月30日会议决定,将市政设施管修处等40个事业单位划出事业单位序列,编制收归市机构编制委员会管理。其名单如下:……19.瓦房店市中心医院……21.瓦房店市第三人民医院……23.瓦房店市第五人民医院24
.瓦房店市中医医院……。    2.56号文件主要内容为:根据82号文件规定,为了切实维护职工切身利益,妥善处理我市69户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后职工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二、关于养老保险待遇问题。1.改制单位(含有非公有制企业)自2003年5月起,为职工按大连市月社会平均工资150%的缴费基数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按有关政策规定加发补贴后,养老金仍然低于原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差额部分,国有企业或国有控股企业由所在企业给予补贴,其他企业由市财政补贴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给付给本人。2.自2003年5月起,改制单位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自谋职业人员,按大连市月社会平均工资150%以上(含150%)缴费基数规定正常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按有关政策规定加发补贴后,养老金仍然低于原事业单位同等条件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差额部分,由市财政补贴并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月给付给本人。    3.82号文件案涉主要内容为:第一条,为保证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增强事业单位生机和活力,做好事业单位人员分流安置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大连市行政区域内经市及县(市)区机构编制部门批准成立的全民或集体事业单位(不含全部实行职级工资制的事业单位)中,被批准撤销、转制(含部分转制)为企业,以及实行有计划减员,需分流安置人员的,均应执行本
规定。第十三条,转制前参加工作,转制后退休的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按照企业的办法执行。为保证离退休人员待遇水平平衡衔接,在5年过渡期内,按照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如低于按原事业单位退休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养老金,其差额部分(以下称待遇差),采用加发补贴的办法解决,所需费用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其中,距法定退休年龄差一年的,发给待遇差的90%;差两年的,发给待遇差的70%;差三年的,发给待遇差的50%;差四年的,发给待遇差的30%;差五年的,发给待遇差的10%;转企五年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该项补贴。有条件的单位可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4.王琦原在瓦房店市第三人民医院工作,原瓦房店市第三人民医院2003年4月参加瓦房店市事业单位改制,由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    5.王琦2014年事转企退休人员审批表主要内容:2014年2月24日经瓦房店市人社局批准2014年1月退休,2014年2月起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记载事业单位养老金合计与企业办法养老金合计的待遇差为0,过渡期比例为空白,待遇差补贴为0。王琦从退休审批的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    6.五年过渡期内退休人员,符合发放再加发补贴的人员由瓦房店市人社局在2011年向市政府发出关于再加发补贴所需资金的请示,经财政局下达经费指标的通知后,由就业服务中心发放。再加发补贴数额在2011年向市政府请示后,未发生变化。    7.138号文件主要内容:56号文件因实
施满5年,予以废止。    8.王琦所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该院听取了瓦房店市人民政府的意见,市政府称:废止上述文件的依据是:《辽宁省规章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规定》(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37号)第十条第一款规定“规范性文件在一定时期内适用的,应当规定有效期。规范性文件未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最长为5年,标注“暂行"、“试行"的,有效期不超过2年。有效期满的,规范性文件自动失效"。《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大政发〔2007〕46号)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行政规范性文件公布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5年。有效期满,行政规范性文件的效力自动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