栾勇、孙瑞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合同纠纷  借款合同纠纷  民间借贷纠纷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7.31 
【案件字号】(2020)鲁08民终6328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闫先东张杰马斌 
【审理法官】闫先东张杰马斌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栾勇;孙瑞成;关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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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栾勇孙瑞成关琦 
【当事人-个人】北川景子结婚栾勇孙瑞成关琦 
【代理律师/律所】孔祥阳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赵子平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孔祥阳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赵子平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孔祥阳赵子平 
【代理律所】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张晓龙年龄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栾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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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孙瑞成;关琦 
【本院观点】栾勇称2011年11月21日197000元的借条,2012年3月19日30000元的借条、2012年7月7日50000元的借条等均来源于2011年2月22日向关琦借的136500元借款,认为上述借条是一定时间内双方对账形成的本息条、计算的利息条包括重复计算的利息条、计取的复息条。 
【权责关键词】违约金第三人证据不足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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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2-09-21 21:55:41 
栾勇、孙瑞成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鲁08民终632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栾勇,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孔祥阳,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子平,山东邦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瑞成,男,195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兖州新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关琦,男,197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
     上诉人栾勇因与被上诉人孙瑞成、关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2018)鲁0812民初4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栾勇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孙瑞成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孙瑞成承担。事实和理由:事实和理由: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孙瑞成系关琦的岳父。两人进行的所谓的债权转让目的是掩盖借贷关系的相关事实。2011年2月22日,栾勇向关琦借款150000元,关琦预先扣除了3个月的借款利息13500元,实际向栾勇转账支付136500元,
栾勇提供的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号为62×××41的交易清单可以证实。关琦在一审中提供的2011年11月21日栾勇出具的192000元的借条,是该笔150000元的借款本金加利息及违约金形成的。关琦提供的2012年3月19日的借条中的30000元,是2011年11月21日出具的另付20000元利息未给付关琦的前提下,加上关琦代栾勇垫付某某4000元款项,形成的30000元借据。2012年7月7日的50000元借条,关琦同样未给付栾勇现金,实际上是2011年11月21日的借条192000元及2012年3月19日借条30000元产生的利息及违约金。2012年7月11日的20000元的借条是事实,实际上是关琦代栾勇偿还的交行信用卡的欠款19000元及利息1000元形成的。2012年7月26日借3900元修车费是事实。上述借据款项共计295900元,栾勇陆续偿还了38900元。2012年11月8日,栾勇同关琦对账后,形成了257000元的借据。栾勇实际向关琦借款164900元。2012年11月19日后,栾勇又陆续向关琦账户转账还款283000元,期间给付现金20000元,事实上欠款已全部还清。因关琦称全部欠条已销毁,故栾勇没有再向关琦索要借据。2012年11月8日的借条50000元,是栾勇介绍王琦向关琦借款300000元后,王琦给付栾勇的好处费48000元及利息,在王琦因欠款失踪后,关琦要求栾勇出具的50000元的借据。故一审过程中关琦不能提供257000元及50000元实际给付栾勇的证据,印证了栾勇陈述的该两笔借条形成的过程。关琦一审过程
中提供的2012年9月17日向陈凯账户转账180000元的凭据,与本案事实无关系,栾勇也从未指示过关琦向案外人转账。
     孙瑞成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栾勇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关琦辩称,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栾勇的上诉请求,维持一审判决。
     孙瑞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栾勇偿还借款本金307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用由栾勇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第三人关琦与被告栾勇多次发生借款往来。2012年9月17日,栾勇向关琦借款180000元,指定关琦将借款打入陈凯在中国工商银行的62×××24银行卡内,陈凯收到该款后,又根据栾勇的要求,将该款转往栾勇指定的中国工商银行的62×××89银行卡内。后栾勇又陆续向关琦借款,2012年11月8日栾勇向关琦出具两张借条,一张写明借款5万元,借据背面写明收到现金5万元的收到条。一张写明借款257000元,背面写明收德国足球皇帝
到257000元整。借条及收条均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同日,韩汝艳向关琦出具共同还款责任承诺书,承诺与栾勇为共同还款人,借款人没有按期偿还借款时,对该笔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承担连带责任。孙瑞成系关琦的岳父,2017年12月15日,关琦与孙瑞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书》,将上述307000元债权转让给孙瑞成。关琦于2018年2月2日在《山东法制报》上刊登上述债权转让公告。2011年11月21日,栾勇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现金197000元,在同一张借条上括号内写明另借3900元,2012年7月26日,备注每月利息有借款人栾勇支付,合计每月4500元,2012年3月19号付20000元利息,另借4000元付某某。2012年3月19日栾勇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款30000元。2012年7月7日栾勇在一份借款合同上签字,写明借款50000元,合同中没有载明出借人姓名,同日栾勇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到人民币50000元。2012年7月11日,栾勇出具借条一张,写明借到人民币2万元,并在借据的左下方写明收到现金20000元。四张借据借款金额共计为295900元。2012年11月19日至2015年12月17日,栾勇多次向关琦转账还款,关琦认可期间栾勇向其转账283300元,但认为该款项是偿还的其他借款,不是本案所涉的借款30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