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意见
李香凝简介驰名商标的保护一直以来都是知识产权界关注的焦点问题,而驰名商标的正确认定是其保护的前提和基础。目前,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制度是行政保护与司法保护并重的双轨制,由于建立的时间不长,存在着很多问题。本文将结合驰名商标认定制度在我国的发展过程,就现行制度中存在的不足作一探讨并提出自己的建议。
一、我国驰名商标认定制度的发展
我国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经历了从有到无、从单一的商标行政主管机关认定到行政认定与司法认定双轨并行的过程。1996年发布的《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在我国建立了一套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持的驰名商标认定制度,采用”行政批量认定”的方式,这套制度与《巴黎公约》及国际通行做法在许多方面并不一致,因而遭到学术界的较为强烈的批评。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该《暂行规定》更加显得不合适宜。因此,在2003年最新动画大片4车辆保险一年多少钱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同时废除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与先前的暂行办法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它将保护和认定结合在一起,只有在涉及驰名商标保护时才进行驰名商标的认定,而放弃了”行政批量认定”认定驰名商标的做法。李连杰资料
当前,由于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成本低、门槛准入机制不高,通过司法途径认定驰名商标已经成为很多企业趋之若鹜的选择。在驰名商标司法认定热潮中,一系列的问题也随之而来。
污污的段子二、我国现行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存在的问题
(一)认定标准尺度不一致。虽然商标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已经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作出规定,但是过于原则,仍然存在着很大的裁量空间,造成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适用这些法律时不统一,再加上我国是经济文化水平发展极不平衡的国家,受此影响,我国有驰名商标司法认定权的法院之法官的素质也参差不齐,司法经验也存在很大差别,这些因素会必然反映在案件审理中,从而导致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存在较大差别。比如,有些中级法院在
贴膜教程完全没有必要认定驰名商标就可以作出商标侵权判定的情况下,认定了驰名商标,且认定的理由也不符合商标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于是,有的当事人请求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向那些认定驰名商标的尺度把握较宽的法院”迁徙”。此外,受我国历史因素的影响,很多地方法院都受到地方政府的影响,导致很多别有用心的企业容易通过某些特殊的运作以及施加不当影响而获得驰名商标认定,从而导致对驰名商标的司法认定可信度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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