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简述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客体的非物质性是知识产权的本质属性,其具体表现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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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不发生有形控制的占有。由于智力成果不具有物质形态,不占有一定的空间,人们对它的占有不是一种实在而具体的占据,而是表现为对某种知识、经验的认识与感受。
(2)    不发生有形损耗的使用。智力成果的公开性是知识产权产生的前提条件。由于智力成果必须向社会公示、公布,人们从中得到有关知识即可使用,而且在一定时空条件下,可以被若干主体共同使用。   
(3)    不发生消灭智力成果的事实处分与有形交付的法律处分。智力成果不可能由实物形态消费而导致其本身消灭之情形,它的存在仅会因法定保护期届满产生专有财产与社会公共财富的区别。同时,有形交付与法律处分并无联系。   
二、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哪些方面    ?
(1)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
(2)    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三、论知识产权的特征。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活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而依法享有的权利。
(1)    知识产权的专有性。
知识产权是一种专有性的民事权利,它同所有权一样,具有排他性和绝对性的特点。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知识产权为权利人所独占,权利人垄断这种专有权利并受到严格保护,没有法律规定或未经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不得使用权利人的智力成果。第二,对同一项智力成果,不允许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一属性的知识产权并存。例如,两个相同的发明物,根据法律程序只能将专利权授予其中的一个;而以后的发明与已有的技术相比;如无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也不能取得相应的权利。
(2)    知识产权的地域性。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专有权在空间上的效力并不是无限的,而是受到地域的限制,即具有严格的领土性,其效力只限于本国境内。知识产权的这一特点有别于有形财产权。一般来说,对所有权的保护原则上没有地域性的限制,无论是公民从一国移居另一国的财产,还是法人因投资、贸易从一国转人另一国的财产,都照样归权利人所有,不会发生财产所有权失去法律效力的问题。而无形财产权则不同,;按照一国法律获得承认和保护的知识产权,只能在该国发生法律效力。除签有国际公约或双边互惠协定的以外,知识产权没有域外效力,其他国家对这种权利没有保护的义务,任何人均可在自己的国家内自由使用该智力成果,既无须取得权利人的同意,也不必向权利人支付报酬。
(3)    知识产权的时间性。花王泡沫染发剂
这一特点表明:知识产权仅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受到保护,一旦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知识产权就自行消灭,相关智力成果即成为整个社会的共同财富,为全人类所共同使用。·这一特点是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权的主要区别之一。所有权就不受时间限制,只要其客体物没有灭失,其权利即受到法律保护。依消灭时效或取得时效所产生的后果也只涉及
财产权利主体的变更,而财产本身作为权利客体并不会发生变化。知识产权在时间上的有限性是世界各国为了促进科学文化发展、鼓励智力成果公开所普遍采用的原则,根据各类知识产权的性质、特征及本国实际情况,各国法律对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都规定了长短不一的保护期。知识产权时间限制的规定,反映了建立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社会需要。建立知识产权的目的在于采取特别的法律手段调整因智力成果创造或使用而产生的社会关系,这一制度既要促进文化知识的广泛传播,又要注重保护智力成果创造者的合法利益,协调知识产权专有性与智力成果社会性之间的矛盾。
四、从事实无版权以及作品的独创性原理分析FEIIST案。
Feist案,即电话号码薄的编撰是否就该号码薄享有版权的争议。
(1)事实无版权,即电话号码本身为既有事实,而非劳动创作的成果,对电话号码依据数字排列或者地区排列分布等规矩,人工劳动辛勤筛选而成的电话号码薄,并不能收到版权法的保护。版权法意义上的作品,一定是能够体现出作者独创性的内容。电话号码薄作为仅对事实以既有规律进行筛选的成果,不具备最低程度的创造性,因此不能视为作品。由此摈弃了“额头流汗”规则对此类劳动行为成果的认定
(2)独创性。对电话号码薄的编撰、排列是将所有的电话号码,即所有的既有事实按照一定规律进行排列组合,该行为并不涉及掺杂编排人独特富有创造力的“选择”,或者“取舍”,因此电话号码薄并非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
五、计算机程序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吗?
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利的总称。
作品包括(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词、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书面形式)需要注意的是:(1)文字作品不同于文学作品(2)文字作品还包括以数字、符号表示的作品,例如,计算机软件、盲文、数据的汇编。
所以,计算机软件,计算机程序是作品的一种,计算机程序是著作权法上的作品。
六、目前对驰名商标司法实践认定存在哪些问题?你认为应当如何克服?
(一)目前对驰名商标司法实践认定存在的问题:著名劳动模范人物事迹
1.司法认定的级别问题。
liyifeng2.认定标准不统。
3.司法认定驰名商标造成诉讼资源的浪费。
4.司法认定和行政认定驰名商标的冲突。
5.司法认定驰名商标容易受到地域影响。
(二)克服的对策: 
1.要准确把握驰名商标认定标准。《驰名商标备案制度》明确指出,对于刻意制造纠纷以获取驰名商标认定,经最高法院核查属实的,将依法审判监督,甚至撒销原判决和对驰名
商标的认定。人民法院审理与认定驰名商标有关的案件时,要严格依照法律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一方面,不降低人民法院认定驰名商标的门槛;另方面不刻意鼓励认定或者任意扩大认定范围,只在确有必要时才可以认定驰名商标。
2.在行政法中规定政府不得以行政手段对驰名商标进行干预。目前我国地方政府业绩还没有完全和企业的经营脱钩。禁止各级政府向驰名商标企业发放高额奖金,用法律对驰名商标的这一异化现象进行规制。
3.通过立法和行政管理来规范企业对驰名商标的使用和经营行为。为企业建立诚信奖惩制度,从行政管理角度规范企业对驰,道标的使用和经营,在经济活动中对诚信守法的企业应该给予奖励,对违法温用商标权的企业进行惩罚,引导企业健康发展。
4.出台有关规定或修改我国向标基本法,完善我国驰名商标司法认定制度实施指定在辖,指定部分中级法院审理可法认定驰名商标的案件。同时细化驰名商标标准,对不同行业,不同众规定不同的认定标准。对于服务商标和商品音标的施名商标认定标准也做出区分,这样才能提高司法认定驰名商标的统一性。
七、论述“额头流汗”规则的含义及其在各国的应用
“额头出汗原则”是一条知识产权法条例,尤其关系到版权法。根据这条法律原则,作者通过创作(如数据库、通讯录)时所付出的劳动就可获得版权。并不需要真正的创造或“原创性”。
在英国以及早期以英国版权法为立法参考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和新西兰等英美法系国家,即使劳动成果中没有体现出任何智力创造成分,只要该劳动成果包含了作者“独立的艰苦劳动”并具有实际价值,就可以满足版权法对“独创性”的要求。因为“额头流汗”规则并不符合《伯尔尼公约》将作者的智力创造成果作为保护对象的要求,目前坚守“额头流汗”规则的国家已经很少了。ipad4充电
八、播放载有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需要向表演者支付报酬吗?
播放录音录像制品不需要经过表演者和录制者许可或向二者支付报酬。
我国《著作权法》并没有为表演者规定可控制机械表演行为的表演权,也没有为其规定除“现场直播权”之外的广播权。《著作权法》也没有为录制者规定表演权。同时只为录像制作者规定了广播权(“许可电视台播放的权利”),没有为录音制作者规定广播权。这就
意味着超市播放音乐CD以及电台、电视台播放音乐CD,均无需经过表演者和录制者许可或向二者支付报酬。
其他国家的规定和我国有所不同,许多发达国家和地区的著作权立法虽然没有赋予表演者和录音制品制作者以控制机械表演和广播权的专有权利,却为他们规定了从机械表演和广播中获得合理报酬的权利,换言之,经营性场所播放或广播电台、电视台播出录音制品虽然无需经过表演者和录制者的许可,但应当向表演者和录制者支付合理报酬。房屋维修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