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4章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
1.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有何特点?
答:驰名商标(well-known trademark),是指经过长期使用,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公众所熟知的商标。它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术语。
驰名商标和一般商标相比,其特征主要有:
(1)驰名商标使用的时间比较长。驰名商标不管注册与否,其使用一般都有较长的历史。
(2)驰名商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信誉。驰名商标的商品一般是质量稳定和可靠的、消费者认知程度很高的商品。商品的质量高,附着在商品上的商标自然为人们所称颂。
(3)驰名商标为公众所熟知。由于驰名商标的所有者经营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信誉卓著,其产品或服务质量优异,具有较高的知名度,深得消费者信赖。人们会逐渐了解、熟知该商品的商标,这就逐渐形成了一个相对稳定的消费体。
(4)驰名商标的构成要素更具有显著性。驰名商标的设计一般比较突出、醒目,消费者易认易记,有很强的识别性。
(5)驰名商标的保护有其特殊性。各国立法都对驰名商标实行特殊保护,不论驰名商标是否注册,商标所有人都有禁止他人使用和注册的权利。对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实行跨类保护。
2.简述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
答: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巴黎公约》作了原则性规定:驰名商标的认定必须由国
家法律规定的机关进行。我国目前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机构有两类: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及商标评审委员会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根据我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在商标注册、商标评审过程中产生争议时,有关当事人认为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可以相应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请求认定驰名商标,驳回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规定的商标注册。有关当
事人提出申请时,应当提交其商标构成驰名商标的证据材料。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其商标是否构成驰名商标。
作文 成长(2)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人民法院对驰名商标的认定问题,是随着计算机网络域名案件的审理而日益凸现出来的。《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纠纷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和案件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涉及的注册商标是否驰名依法作出认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当事人对曾经被行政主管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认定的驰名商标请求保护的,对方当事人对涉及的商标驰名不持异议,人民法院不再审查。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依照《商标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审查。”
3.我国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答:我国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包括: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①相关公众,包括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
②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
③驰名商标要享有较高声誉。上海特美食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商标使用的时间越长,证明该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或服务质量优异,为广大消费者所认可。
于月仙的是谁(3)该商标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对商标进行宣传,是广大消费者知晓该商标及商品或服务的有效手段。宣传的力度越大,范围越广,消费者熟知的程度越高,商标的信誉和知名度也就越高。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如果一个商标曾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认定为驰名商标,或者在诉讼中被人民法院认定为驰名商标而受到保护的,可以作为认定驰名商标的因素之一来考虑。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在认定驰名商标时,应当综合考虑上述各项因素,但不以该商标必须满足上述规定的全部因素为前提。
4.国际公约如何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
答:(1)《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1883年缔结的《巴黎公约》是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最早的国际公约。《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措施主要有:
①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使用人享有禁止他人使用的权利。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使用人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②商标主管机关对抢注的商标可以拒绝或撤销注册。凡是被成员国认定为驰名商标的,该商标的使用人未注册的,他人在先申请注册的,商标注册国或使用国的商标主管机关可以
依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拒绝对该商标给予注册;如果已经注册的,应宣告撤销该商标的注册。
③提出撤销注册商标的最低期限。驰名商标所有人对他人已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至少五年内可以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该注册是恶意的,则请求撤销的时间不受限制。
(2)《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的规定
1994年生效的《知识产权协定》,也规定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和《巴黎公约》相比,《知识产权协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所进步,主要表现在:
①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驰名的服务商标。
②拓展了驰名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范围。《知识产权协定》把驰名商标所有人禁止权的范围扩大到不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
③对认定驰名商标的标准作了原则规定。《知识产权协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在确定一项商标是否驰名时,各成员国应考虑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包括该商标因宣传而在有关成员国为公众知晓的程度。
5.论述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
答:我国立法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也给予保护
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的商标,是通过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而且容易造成混淆的,商标局将不予注册并禁止其使用。
(2)扩大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
将对注册的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上”,只要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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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高考各科分数(3)驰名商标所有人享有特殊期限的排他权
已经注册的商标,与驰名商标发生冲突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5年的时间限制。公司食堂管理制度
(4)禁止将他人的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使用
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名称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名称登记,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