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沧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大战略决策,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中的引导与示范作用,促进、规范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与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实用于我市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
第三条企业是技术中心建设的主体。
第四条企业技术中心是在企业组建的以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和发展后劲为目标,为企业发展提供技术支持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
农民起义>土木实习报告第五条企业技术中心的建设与职能
1、企业技术中心要坚持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合理设臵。
2、企业技术中心实行主任负责制,由企业主要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
3、企业技术中心要超前研究开发有市场前景的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为企业的产品更新换代和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提供技术支持;负责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和创新工作,形成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主导产品;参与制定和执行企业技术发展战略,技术创新、技术改造、技术引进、技术开发规划。
4、企业技术中心要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沟通与联系,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提高企业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能力和水平。
5、企业技术中心要建立科学的项目管理程序。坚持以市场为导向、效益为中心的选项原则,对研发项目进行市场分析、技术经济评估、投融资评估等,并整合企业内外资源,组织实施项目,定期组织项目评估。
第六条企业技术中心由市经委牵头,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共同认定。
第二章认定
第七条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依照认定条件,成熟一批认定一批。
第八条认定条件
陈明月照片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设立,在临沧市境内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企业。
2、企业应具有较强的经济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市内同行业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
3、企业领导重视技术中心工作,具有较强的科技意识和创新意识,积极为技术中心建设创造条件。
4、技术中心定位与功能明确,组织机构基本建立,发展规划和目标明确,技术创新业绩突出,并已正常运行一年以上。
5、技术中心实行财务独立,所需经费纳入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建设、运行资金有保障。
6、具备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市内同行业中处于领先地位。
7、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科技人员队伍结构合理,在同行业中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8、已与一个以上的高等院校或科研机构建立较稳定的合作关系,并能有效地开展产学研联合研究开发工作。
9、限制性指标:企业年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得低于50万元,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得低于5人,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得低于100万元。
10、企业两年内(指申请临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临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1)有偷税、逃税等税收违法行为的。
(2)涉嫌涉税违法正在接受审查的。
第九条认定程序
1、企业向县(区)经济局提出认定申请并按要求上报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临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二)和《临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三),以及相关附件及证明材料。
2、县(区)经济局会同相关部门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按照相关要求,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和推荐意见(一式三份)在规定的时间内上报市经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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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按照《临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1)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评,初评结果为60分以上的申报企业,组织专人进行实地核查。
4、市经委、市财政局、市科技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相关部门,依据初评结果和实地核查意见等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临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名单,联合公布认定结果,并颁发“临沧市企业技术中心”牌匾。
5、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结果自企业上报申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之内公布。
第三章评价
第十条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依据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每两年评价一次。国家、省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不再重复评价。
如何缓解学习压力第十一条评价程序
1、数据采集。市级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于每年9月15日前将评价材料报各县(区)经济局。评价材料包括:《临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和《临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附件三)等。
2、数据初审。各县(区)经济局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一式三份)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于每年9月30日前报市经委。
3、数据核查。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4、数据计算与分析。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临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附件一)的规定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
第十二条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
格。
1、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2、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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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未上报评价材料;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三项指标中有两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
(5)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国家、省、市依法组织的已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正常活动。
第十三条临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自企业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70个工作日内公布。
第四章调整与撤销
第十四条临沧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改制或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等重大变更事项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企业或县(区)经济局将有关情况书面上报市经委。市经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决定保留或撤销原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