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历程及反思
作者:杜敏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04
        本文主要回顾了我国商标法律制度对驰名商标进行保护的历史发展进程,总结其从无到有、从弱到强再到弱的总体规律,反思我国驰名商标保护制度构建过程中的历史教训,探索未来完善该制度的基本方向。
        关键词洪真英整容前后 驰名商标 保护 国际公约
        作者简介:杜敏,内蒙古赤峰市红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干部。
        中图分类号:D923.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2-174-02
        香港明星大全自上个世纪八十年代中期,我国开始探索从法律上给予驰名商标的提供特殊保护,至今已有30年的历史。笔者从事食品化妆品监督工作,在一线见证了与食品化妆品相关的驰名商标保护制度的具体运行情况,对制度的变化和调整有切身体会。试以本文梳理该项制度发展的脉络,见证制度的历史进程,检视制度调整的经验和教训,摸索其未来规律。
        一、国际公约与驰名商标保护
        驰名商标,在国际公约中被称为well-know marksfamous marks,作为一个特殊称谓,最早是在1883年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中使用的,这种称谓自文案短句温柔1925年被确定以来,已经逐渐得到举世公认。但《巴黎公约》并没有给驰名商标做出一个明确的定义,实践中,人们也混同使用周知商标、公知商标的提法,甚至有很多人无法区分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
        目前,世界各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均采取特殊法律规定的形式,从《巴黎公约》到TRIPs协定,其间许多的国际条约均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作了相关的规定。《巴黎公约》第搞笑的名字6汪峰有几个孩子条之2规定了驰名商标的保护,构成如下:第一,某一商标构成对驰名商标的复制、模仿或翻译;第二,商标使用人将复制、模仿或翻译驰名商标的标识在与驰名商标所使用的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第三,商标使用人的商标使用易于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第四,与驰名商标有关的当事人提出了权利请求;第五,成员国商标主管机关应该为驰名商标提供保护,主要救济方式为拒绝或驳回商标注册申请,或者撤销已经注册的商标,并禁止使用。《巴黎公约》还规定,即使商标没有全部抄袭、复制驰名商标,但如果它的主要
部分构成抄袭、模仿,从而有可能造成消费者认识上的混乱的,也应适用该保护规定。《巴黎公约》对驰名商标限定在相同或类似商品范围内。TRIPs协定第16条第3款除了吸收《巴黎公约》的规定主旨外,还进一步延伸了驰名商标的保护,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在不相同或不相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保护驰名商标。这样,TRIPsac米兰主力阵容协定对驰名商标的保护突破了相同或类似的商品范围,实现了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