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驰名商标概述
“驰名商标”,是商标法律中的一个专有名词,是一个国际通用的法律概念。最早源于《巴黎公约》,其英文名称是”well-known trademark”姚晨天价月子餐或者”well-known mark”。1994年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发展了对驰名商标的保护,从商品商标扩大到服务商标,从相同、类似产品延伸到不相同、不类似的产品。①我国1985年加入《巴黎公约》,当时国内法律尚未对驰名商标作出明确规定。1993年修改《实施细则》时,才对驰名商标的保护问题有所涉及,即在《实施细则》第25条中增加了”对公众熟知商标”的保护条款。1996年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才使我国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有法可依。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2条明确指出: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2009年4月2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驰名商标认定工作细则》,更进一步规范了驰名商标的认定程序。驰名商标实质上是一种商标特别保护方法,是对一般商标保护原则的一种补充②。认定是前提,保护是目的,认定是保护的必经法律程序。
何琢言个人资料二、认定驰名”范围界定举重49公斤级是什么意思”问题
众所周知,驰名商标的保护是一种商标权,商标权利是一种知识产权,而知识产权是具有明显地域性的权利。因此对于驰名商标认定过程中,首先要讨论的便是认定驰名商标时范围界定的问题,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其将范围限定为”在中国”。关于这个问题,国际上有不同的看法,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以”国际”为基准点,以国际知名度作为判断能否构成驰名商标的主要标准,认为一个商标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家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即为驰名商标,③而不用考虑在本国内是否为相关公众知晓,在发展中国家,驰名商标一般被认为是在本国内为相关公众所知晓。这是中国知识产权谈判过程中的一个争端所在,对于发达国家而言,其商标打入国际市场的很多,其有强烈愿望要求其他国家均给予其商标驰名商标的保护,因此会要求在国际上知名即构成驰名商标,但是对于广大发展中国家而言,却是不利的,因此说,对于我国而言,将驰名商标的界定范围为”张亮寇静在中国”知名是有利于我国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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