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社会保险代办机构: ”)以及《关于印发<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实施细则>的通知》(京社保发〔2010〕47号)(以下简称“ 实施细则”)的文件精神,现将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补缴业务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于《实施细则》中涉及的补缴人员,申请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具体流程如下: (一)个人应填写《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承诺书》和《北京市个人委托存档人员基 本养老保险费补缴申办单》各一式两份,同时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后,向存档机构提出补缴申 请,确定补缴时间及基数档次。 构非正常缴费的人员要分别填写《北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明细表》(表四)(以下简称“补缴明细表”)、《北 京市社会保险费补缴汇总表》(表五)(以下简称“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一并上报所 韩智慧结婚属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 (三)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审批通过后,在系统中分别录入在本区(县)所属存档机构正常缴费人员和非 正常缴费人员的补缴明细,并生成补缴汇总。与存档机构申报的补缴明细表和补缴汇总表数据核对一致后,转基 金收缴财务岗做收款处理。基金收缴财务岗应于每月28日前生成银行扣款信息。 审批未通过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 (四)个人应于提交补缴申请的当月28日前将补缴费用足额存入个人扣款账户中。当月审批已通过的补缴于 次月1-5日由区(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进行扣款。次月18日前财务回款成功后,个人可查询相应个人账户情 况。扣款未成功的,社保经办机构将相关信息反馈存档机构。由于填报个人信息或扣款账户信息错误、扣款时金 额不足等个人原因造成扣款失败的,个人应按照以上流程重新提出补缴申请。 二、在国家规定劳动年龄内(或虽已超过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但已参保缴费且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 续)的参保人,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可以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提交本单位 成立、存续的证明材料(营业执照、开办文件等),以及补缴期间与参保人存在劳动(聘用)关系的证明、工资 收入凭证,按照以下流程办理补缴手续: (一)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当前缴费年度(补缴办理日期所在年度及每年上一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未 公布前,办理补缴上一自然年度养老保险费,视为补缴当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参保单位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并填写《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见附件)、补缴明细表、补缴汇总表各一式两份到所属区(县) 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手续。 (二)对于参保单位为个人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指办理日期在每年公布上一年社会平均工资后办理补缴 上一自然年度及之前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参保单位到所属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 批通过后按照本条第(一)款流程办理补缴业务。 各原行业统筹单位申请补缴历史缴费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方 可办理补缴业务。 (三)在每年《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关于核对养老保险缴费情况的公告》中公布确定的公告期内, 用人单位发现问题主动提出补缴当年及上一自然年度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用人单位向所属社保经办机构稽核部 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个人与用人单位双方签字确认的应补缴期间的缴费工资基数,同时稽核部门应要求用人 单位核实全部在职职工的缴费基数状况,并据此出具《社会保险稽核通知书》为涉及此类问题的全部在职职工一 并办理养老保险补缴。 超过公告期规定期限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需按本条第(一)、(二)款流程办理补缴。 三、本操作办法自2010年11月起施行。 附件:北京市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申办单 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三日 | |
关于城镇职工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 | |
京人社养发〔2010〕239号 | |
2010年10月15日 | |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在京参保单位: 易虎臣照片 top李孝利kiss为了加快推进我市基本养老保险工作重心从制度覆盖向人覆盖转移,实现“人人享受社会保障”的目标,着力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维护我市基本养老保险正常工作秩序,规范基本养老保险补缴行为,根据《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市政府令第183号)及其配套规定,针对我市实际情况,经研究,现就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市、区(县)人力资源保障部门所属的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人才服务中心以个人名义委托存档的本市户籍人员,因各种原因未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或有缴费中断情况的(国家及本市规定的不缴费情况除外),其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可以向现存档机构提出书面补缴申请,并附本人签字确认的补缴工资基数、以及本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经存档机构初审并将相关材料报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后,由本人到存档机构按照我市有关政策及历年缴费规定补缴1992年10月之后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时,以本人确认的相应补缴年度缴费工资基数,分别乘以办理补缴时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与相应补缴年度上一年本市职工平均工资的比值,作为相应补缴年度的补缴基数,按照20%的比例缴纳。计入个人账户部分,均以本人确认的缴费工资基数按历年规定的比例计入。 二、由于用人单位原因应缴未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仍按照关于印发《关于贯彻实施〈北京市基本养老保险规定〉有关问题的具体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7]21号)及我市有关政策规定办理补缴手续。 三、有关补缴基本养老保险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定。 四、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O一O年十月九日 |
发布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