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院:关于补缴社保争议的四个答复意见
⼀、最⾼法院关于企业为职⼯补缴养⽼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
九级伤残赔偿标准
2010年9⽉最⾼⼈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第⼀条规定了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发⽣争议的,⼈民法院应予受理。⽽对⽤⼈单位⽋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争议的,未规定由法院受理。因社保机构对⽤⼈单位⽋缴费⽤负有征缴的义务,如果劳动者、⽤⼈单位与社保机构就⽋费等发⽣争议,是征收与缴纳之间的纠纷,属于⾏政管理的范畴,带有社会管理性质,不是单⼀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因此,此类争议不宜纳⼊民事审判的范围,劳动者对⽤⼈单位⽋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因缴费年限、缴费数额等发⽣争议的,应向相关部门申请解决。
醉酒驾驶标准⼆、最⾼法院关于对“社会保险的劳动争议”问题的答复:
关于⽹民反映最⾼⼈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三)第⼀条:劳动者以⽤⼈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单位赔偿损失⽽发⽣争议的,⼈民法院应予受理的问题,实际上主要涉及到如何正确认识⼈民法院受理社会保险争议的范围。对于这⼀问题,我们在《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网名昵称大全>太敏感了怎么办怎么调理好一点
这个问题主要关系到如何正确界定⼈民法院司法职责权限与⼈⼒资源的社会保障部门⾏政权能的合理分⼯。我们认为,在确定这两者界限范围时,应当以《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和《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作为依据。根据这两部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国社会保险从办理登记、缴费、发放社保费⽤到监督检查等均明确规定了由社会保险⾏政部门负责和管理,这⼀规定是与我国当前社会发展阶段相适应的,如果⼈为地由司法权强⾏介⼊和⼲预,不仅不利于⽇益完善的社会保险功能的正常运⾏,⽽且不利于合理划分司法权与⾏政权的职责,导致⼆者权限交叉重叠混乱,最终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切实保护。因此,只有那些未被《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和《社会保险法》明确规定由社会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处理的事项,因⽽发⽣争议的,才纳⼊到⼈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黄百鸣主演的电影三、最⾼法院关于⽤⼈单位不缴或少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答复:
我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明确规定了征缴社会保险费⽤是社会管理部门的职责,⽤⼈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单位已经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保⼿续,但⽤⼈单位不按规定为劳动者交纳社会保险⾦,⽆论⽋缴社保费或者拒缴社保费,社会管理部门均可依法强制征缴。这种争议并⾮单纯的劳动者与⽤⼈单位之间的社保争议,属于⾏政管理的范畴。
四、最⾼⼈民法院研究室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适⽤法律问题的答复(法研[2011]31号)
⽢肃省⾼级⼈民法院:文件夹打不开
你院(2010)⽢民申字第416号《关于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申请再审⼀案适⽤法律问题的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原则同意你院审委会的第⼀种意见,即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条例》的有关规定,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的法定职责,不属于⼈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围。另,建议你院可结合本案向有关社会保险费征缴部门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其针对当前⽤⼈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因社会保险引发争议所涉及的保险费征缴问题,加强调查研究,妥善处理类似问题,依法保护有关当事⼈的合法权益。
此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