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一
当事人今年24周岁,养老保险账户早已开通,中间隔了几年没交,中间断了还补交吗?现在交的话需要什么材料?去哪办理杨丞琳清空社交账号
 
一、根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
1.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2.本人从业期间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3.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15年,可以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按月领取养老金。
当事人应当(注意,此处是应当,在解释当事人问题时,相关部门并没有用“必须”一词,此意见仅供参考)保持个人养老保险账户的连续性。
二、具体手续:持本人的工商银行养老保险结算卡(预存金额不低于三个月的应缴额)、户口薄、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区的养老分中心办理补缴、接续手续。
 
案例二
当事人3月底从原单位辞职,目前在一家新单位上班,这个单位从6月份给当事人交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但是当事人中间断的45两个月怎么补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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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单位原因造成的欠费,应由单位负责将欠费补齐,如果是个人原因造成的欠费,沈阳本地城镇户口,像这种情况可以先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按照个体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接续及补缴手续,补缴之后再将保险关系转至单位。
具体手续为:    
1.养老保险:持本人在工商银行办理的结算存折(预存金额不低于三个月的应缴金额)、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B5纸复印件、一寸彩照一张、6元工本费到户口所在区的社区或街道办事处办理登记及银行代扣手续。
2.医疗保险:持本人在盛京银行办理的结算存折(预存金额不低于三个月的应缴金额)、医疗保险就医手册、身份证及复印件到沈阳市医疗保险管理中心个体窗口办理个人接续补交手续。
 
案例三
当事人失业,原单位保险已经停交并迁出。请问在没有到工作,没有单位接受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关系的时间段内,有没有滞纳金。如有停交,多长时间开始算起,滞纳金如何计算?
 
根据《关于缓征养老保险费滞纳金的通知》(沈社办发[2005]12号)规定,从200611日开始征收养老保险费滞纳金,个体灵活就业人员从吴镇宇儿子曾遭校园暴力20061武艺超的意思月1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发生在200611日以后的应缴未缴的养老保险费,从欠费之日超过第三个月之日起计征。灵活就业人员在补缴欠费当时,若正处于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失业金
待遇期间,可以免征滞纳金。
医疗保险沈阳市目前没有收取滞纳金。
 
案例四
当事人2002年失业,领取两年失业金到2004年,并按灵活就业人员交纳养老保险至今。当事人看文件说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金期间不用交纳养老保险金,所以问:已交纳的02——04年两年的养老保险费能否给退回。如能,怎样办理,去哪个部门办理?
 
1.根据《沈阳市城镇从业人员养老保险规定》(沈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6号)文件精神,从业期间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因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人员不属于从业期间,所以允许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不缴纳养老保险费,同时也不计算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2.符合缴费期间退付保险费的情形为:1.中途死亡人员;2.加入外国国籍,已注销了中国国籍人员;3.农业户籍人员。
因为该人不符合以上退付条件,所以已交纳的养老保险不能返还。
 
案例五
当事人于2002年下半年在工作单位交了半年的养老保险,但年末企业与其终止了劳动合同,这几年一直没到给交保险的单位,由于钱额太大,这几年自己也没交,保险就停了,现在的单位给交保险,当事人想重新交保险,以前交的那半年也不要了,怎么办理手续!
 
基本养老保险亦称国家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具有国家立法,强制实行,企业单位和个人都
必须参加等特点。在管理上实行现代化、专业化、社会化的管理。基于上述几点,想重新交保险,以前交的那半年养老保险费不要了,是办不到的,在管理上是违反沈阳市养老保险基金账户管理要求的。至于欠费钱额较大,暂可不补缴,待有能力时连同滞纳金一起补缴也可,欠费不影响办理停保、转移手续。现用工单位持劳动合同及养老保险《变动通知单》到单位所在地的养老保险管理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入即可。
 
案例六
当事人2000年大学毕业,在大连市开发区工作(并交纳社会保险),200110月离开开发区回到大连市内,20023月开始在市内一企业上班,但此企业李宇春的图片20045月才开始给当事人缴纳各种保险,其在20098月从此该企业辞职,当事人能要求此企业为其补交20023——20044月期间的保险吗?如果不补交,当事人从20045月连续缴纳保险15年以上可不可以,会不会有大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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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能否补缴问题: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及201171日即将实行的《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只要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必须(注意,此处为“必须”,而不是“应当”)为职工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所以其可以要求企业为其补缴各项社会保险费。
2、关于不补缴是否有影响问题:《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根据本条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有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必须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二是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累计缴费满15年。需要说明的是,规定最低缴费年限为15年,并不是说缴满15年就可以不缴费。对职工来说,缴费是法律规定的强制义务,只要在用人单位就业,就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费。同时,个人享受基本养老金与个人缴费年限直接相关,缴费年限越长,缴费基数越大,退休后领取的养老金就越多。(此处暗示,当事人的情况不影响退休,但会影响退休金金额,此意见仅供参考)
 
案例七
当事人目前已近退休年龄,年轻时参军,在部队入党。退伍后,先后在企业和事业单位工作,最后进入机关单位。后因为工作失误,被检察机关起诉,并受到了刑事处罚,刑满出狱后,失去工作,并不再连续计算工龄。社保部门答复想要交纳养老保险就要从头开始交,总共加在一起需要六七万块钱。当事人觉得不合理。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处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退职、退休时计算工作年限的暂行规定》(19551229日国秘字245号)规定:“工作人员受过开除处分或刑事处分的,应当从重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工作年限”。因此,被开除公职人员视同缴费年限不计算工龄,刑满释放后,可以按《关于严格执行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通知》文件精神参加养老保险,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满15年以上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并享受相关待遇。
二、营口市劳动局199971日下发《关于严格执行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缴纳养老保险费有关政策的通知》(营劳字【199953号)文件中相关内容如下:
    为严肃《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辽宁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贯彻执行,现对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参加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问题作如下规定:
    1、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各代征代缴单位要严格按照营政发[1999]2号文件要求确定缴费基数,即:“个体工商户业主、自由职业者按照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8%缴纳养老保险费。本人实际缴费工资高于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可以按本人实际缴费工资作为缴费基数,但缴费基数最高不得超过本市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营口市1998年社会平均工资已公布为4198元,每月平均工资为350元,个体从业人员、自由职业者1999年限市社会保险公司缴纳养老保险费按缴费基数的18%计算,每月63元,年缴费为756元,以后将随着每年市社会平均工资的调整而进行缴费基数的调整。
 
案例八
1、关于个人帐户利息问题:
 
《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管理办法》(辽劳社发[2000]58号)第四章第十二条规定:“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或从业人员须按规定补缴,跨年度补缴的,须按对应年度的记帐利率补缴其应缴额利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其补缴费款的所属时间补记个人帐户。”
个人帐户按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每年公布的记帐利率记息。
 
2、关于欠缴补费加收滞纳金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171日开始执行)第十一章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
 
3、关于参保缴费满15年能否办理退休问题:
 
参保缴费满15年,若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须继续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中断缴费。只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满15年以上和按规定连续缴费三个条件同时具备,才能办理退休。
 
4、关于参保人员能不能退保问题:
 
在职人员死亡、出国定居的可以一次性结清个人帐户、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其他参保人员在没有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之前不能退保,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具备退休条件的可以办理退休,不具备退休条件的,一次性结清个人帐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