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租赁合同(滴滴版)
甲⽅(出租⽅): 宁波新微的⼠运营有限公司
联系地址: 浙江省宁波⾼新区冬青路8号
联系⼈: 尚仙林
:0574-********
⼄⽅(承租⽅):     
联系地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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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租赁甲⽅车辆,现甲、⼄双⽅在平等⾃愿的原则下经协商⼀致,就⼄⽅租赁甲⽅车辆事宜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 定义
1.1 平台:指甲⽅和⼄⽅共同使⽤的完成此次车辆租赁交易的第三⽅电⼦商务平台:所有⽹约车平台。
1.2 ⽹约车:指⽹络预约出租汽车。
1.3 ⽹约车服务:指以通过互联⽹技术为依托的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符合条件的车辆和司机⽤户,提供预约⾮巡游的出租汽车服务。
1.4 法律:指在中国境内由有权机构颁布的法律、⾏政法规、地⽅性法规、⾃治条例和单⾏条例、国务院部门规章和地⽅政府规章、司法解释、规范性⽂件等。
1.5 ⼈⾝损害赔偿:指《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中的赔偿项⽬。
2. 租赁标的及⽤途
2.1 租赁标的:车型:                          , 车⾝颜⾊:    ,车牌号:浙B     ,发动机号:     ,车架号:     。(以下简称:“租赁车辆”)
2.2 租赁车辆⽤途:【 】家⽤【 】⽹约车【 】营运 【 】⾮营运,⽤车城市:宁波。如需超范围⾏驶,⼄⽅应提前通知甲⽅并回甲⽅进⾏检测。
3. 车辆交付及租期
3.1 车辆交接:甲⽅应当在签订本合同且收到⼄⽅交付的押⾦后 7⽇内将车辆交付给⼄⽅,届时双⽅应当确认租赁车辆设备及租赁车辆状况,双⽅⽆异议后应签署《车辆交接清单》(详见附件2);⼄⽅应本⼈签署《车辆交接清单》,⼄⽅签署《车辆交接清单》代表⼄⽅已对车辆质量以及性能进⾏了检测和确认。
3.2 租车⽅式:普通租车⽅式,即甲⽅提供车辆,承担车辆购置税、车船税等税费以及上户费、车辆正常保养维护的费⽤、本合同限定的保险费、年审费;过路过桥费、燃料费(或电费)、停车费、洗车费以及在租赁期内任何违章、罚⾦等使⽤租赁车辆产⽣的费⽤由⼄⽅承担。
3.3 租期:12个⽉(24个⽉以内)。起租⽇⾃租赁车辆实际交付⼄⽅之⽇起算(详见附件2《车辆交接清单》中的发车⽇期)。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应在甲⽅指定的时间、地点将车辆交还给甲⽅。⼄⽅续租的,应在租赁期限届满前15⽇向甲⽅发出书⾯续租申请,甲⽅同意续租的,双⽅协商签订租赁协议。
4. 租⾦及押⾦
4.1 租⾦:⼈民币                      元/⽉(⼤写:                                    )    即⽇租⾦:。      元(⼤写:壹佰肆拾叁元叁⾓元,⽇租⾦=⽉租⾦/30天),如⼄⽅实际承租天数不⾜⼀整⽉的,按届时实际租赁天数计缴租⾦。
4.2 租⾦⽀付⽅式:按季度⽀付,在每季度开始当⽉的     ⽇之前⽀付;按⽉⽀付,在每个⾃然⽉的     ⽇之前⽀付;其他     。均按照现⾦银⾏转账 其他     ⽅式⽀付给甲⽅。如⼄⽅要求,甲⽅应当在⼄⽅⽀付租⾦之后15⽇内依法提供等额有效的发票。
4.3 甲⽅有权向⼄⽅收取押⾦,押⾦⼈民币10000元(⼤写:壹万元)(押⾦应在⼈民币贰万元以下),押⾦⽀付⽅式现⾦银⾏转账其他     。甲⽅应在收到押⾦后3⽇内向⼄⽅出具加盖甲⽅公章的押⾦收据。除租⾦和押⾦以外⼄⽅需要⽀付给甲⽅的费⽤(如有),均以现⾦银⾏转账其
他     ⽅式⽀付。
4.4 租赁车辆每⽉使⽤公⾥数:不限公⾥数限公⾥数     公⾥/⽉,超出部分,在租⾦以外按     元/公⾥另⾏计费(限制公⾥数不得低于
10,000公⾥/⽉)。
4.5 甲⽅确认以银⾏转账的⽅式接收费⽤的,接收账户如下:
户名:宁波新微的⼠运营有限公司 
账号: 50010122000763720     
开户⾏:宁波银⾏国家⾼新区⽀⾏ 
4.6 如甲⽅收款账户发⽣变更,应提前15⽇书⾯通知⼄⽅,否则⼄⽅向前款约定账户⽀付费⽤的,视为完成⾃⾝合同义务。
4.7 租赁期满或合同终⽌,⼄⽅归还车辆且交还押⾦收据后15个⼯作⽇内,甲⽅依据合同约定,扣除合同违约⾦以及有关费⽤后,应将剩余的押⾦⼀次性⽆息返还给⼄⽅其他     。
5. 甲⽅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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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甲⽅保证具备履⾏本合同的主体资格及资质,所提供的租赁车辆⼿续完备,租赁车辆根据租赁⽤途应具备相应法律要求的车辆证件,且各种备件齐全、技术状况良好,符合法律的规定。
5.2 甲⽅⾄少应在租赁车辆上安装符合国家及当地规定的GPS监控系统,如车辆⽤于⽹约车营运的,
当地法律要求⽹约车安装其他装置设备的,甲⽅应当在租赁车辆上予以安装,以使得租赁车辆符合当地法律规定。
5.3 甲⽅承诺其提供的租赁车辆不存在任何权利瑕疵或是权属纠纷,其有权将租赁车辆出租给⼄⽅使⽤,否则因此影响⼄⽅正常使⽤租赁车辆的,甲⽅承诺在租赁车辆⽆法正常使⽤的第⼆天开始免费提供替代车辆,替代车辆条件及状况应不低于本合同约定租赁车辆的条件及状况。
5.4 因租赁车辆年检、保养或此类不能归责于⼄⽅的原因导致租赁车辆⽆法正常使⽤的,甲⽅应⾃租赁车辆⽆法正常使⽤的第⼆天 免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替代车 停收车辆⽆法正常使⽤期间的租⾦。
5.5 在租赁期内,甲⽅⾃⾏负责租赁车辆正常保养(正常保养范围具体参见附件3《保养项⽬表》)及车辆本⾝原因产⽣的维修费⽤。
5.6 甲⽅应按照车辆使⽤性质购买相应的保险,且⾄少购买车损险、交强险、不计免赔险、第三者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保额如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按照法律规定保额购买,法律⽆明确规定的保额⾄少应当为⼈民币500,000元(伍拾万元))、以及车上⼈员责任险(⼈民币50,000元(伍万元)/座位)和法律要求的保险;如⼄⽅需增加其他险种,甲⽅可代办有关⼿续,费⽤由⼄⽅承担。
wuqian5.7 甲⽅对⼄⽅的个⼈信息负有保密义务。
5.8 甲⽅应当免费提供⽤车城市⾏政区域内故障、事故24⼩时救援服务;⽤车城市⾏政区域外发⽣故障、事故的,     。
5.9 甲⽅有权留存⼄⽅⾝份证明复印件。
6. ⼄⽅权利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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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应向甲⽅提供真实可靠的⾝份证明。
6.2 ⼄⽅应按照约定⽤途,遵照车辆性能、操作规程,合理合法使⽤车辆,配合甲⽅进⾏租赁车辆的保养、车检等。
6.3 ⼄⽅在租期内应对租赁车辆上⼀切⼈员的安全负责并对其财产进⾏保管。
6.4 ⼄⽅不得转租、转借、抵押、典当、倒卖或进⾏其他任何损害租赁车辆所有权的⾏为。
6.5 ⼄⽅不得将租赁车辆⽤于承载有毒有害及违禁物品,不得酒后、吸⾷后驾车,不得使⽤租赁车辆进⾏违法犯罪活动以及参加竞赛、试验、测试等激烈活动。
加班费
6.6 ⼄⽅应妥善保管和存放租赁车辆,维持车辆原状。除发⽣交通事故后,⼄⽅选择⼀类汽车维修企业或⼆类汽车维修企业进⾏维修且⾃⾏承担全部维修费以外,未经甲⽅允许,不得擅⾃修理车辆,不得擅⾃改装、更换、增设他物。
6.7 ⼄⽅应定期检查机油、刹车油、防冻液、离合器、阻⼒转向油等,如发现任何问题,应在24⼩时内通知甲⽅,由甲⽅负责维修。
6.8 在⼄⽅使⽤期间,如租赁车辆被盗抢、丢失或发⽣交通事故,⼄⽅应及时通知甲⽅,协助甲⽅向第三⼈或保险公司索赔或办理其他相关⼿续,并在12⼩时内尽快向公安、交管等部门报告。
6.9 本合同终⽌或租赁期满,⼄⽅应在合同终⽌或租赁期满之⽇起当⽇内归还车辆、备件及相关证件,与甲⽅结清全部未付费⽤,并结清还车前因交通违章、违法肇事等原因造成的或费⽤,租赁车辆应与甲⽅交付时状态基本保持⼀致,因租赁期间发⽣故障进⾏维修或⽇常损耗⽽改变的除外;双⽅验车确认⽆误后签署《车辆交接清单》(附件2)。
6.10 ⼄⽅应向甲⽅⼈员开放实时GPS轨迹数据,且应协助甲⽅对租赁车辆进⾏监控。
6.11 ⼄⽅应当使⽤的燃料标准为     。
7. 交通事故及意外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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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 如租赁车辆发⽣交通事故的,(a)仅有车辆损坏⽽⽆⼈⾝伤亡的情况下,⼄⽅应选择⼀类汽车维修企业或⼆类汽车维修企业进⾏维修,维修费⼈民币2000元(贰仟元)以下的,⼄⽅⾃⾏承担维修费⽤,甲⽅可不进⾏保险理赔;(b)车辆损坏且有⼈⾝伤亡的情况下,⼄⽅应及时⽀付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租赁车辆的维修费、⼈⾝损害赔偿,甲⽅应当积极办理保险理赔,在⼄⽅先⾏垫付维修费、⼈⾝损害赔偿的情况下,甲⽅应在收到理赔保险⾦后1个⼯作⽇内将全部保险⾦⽀付给⼄⽅。
7.2 租赁车辆因交通事故进⾏维修的,⼄⽅在交通事故中负全责的、主要责任的,应向甲⽅⽀付维修费20%的加速折旧费,⼄⽅在交通事故中负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的,⼄⽅应向甲⽅⽀付维修费10%的加速折旧费。
7.3 租赁车辆在租赁期间发⽣交通违章、或被交管部门处罚或因⼄⽅违规使⽤被扣押时,由⼄⽅承担及相应时间内的租⾦损失。
7.4 除本合同约定应由甲⽅免费提供替代车的情况外,若⼄⽅需要甲⽅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替代车的,在租赁车辆的租⾦之外甲⽅可以按     元/天向⼄⽅收取替代车的租⾦。
7.5 租赁车辆发⽣盗抢意外时,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报案证明等材料的,从公安部门出具材料记录的
车辆被盗抢之⽇起免费提供本合同约定的替代车或停收车辆被盗抢期间的租⾦其他报警,报保险处理;租赁车辆发⽣盗抢意外的,如⽆相应保险弥补甲⽅租赁车辆实际损失的,租赁车辆的实际损失(租赁车辆实际价值)由甲⽅承担     %⼄⽅承担     %。
7.6 ⼄⽅违章产⽣的和罚分,由⼄⽅⾃⾏在违章发⽣⽇之后15⽇内处理完成,最迟不得晚于合同终⽌后的15⽇内处理完毕。如遇车辆年检,则应在年检到期⽇的前15⽇内处理完毕。
8. 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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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甲⽅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提供租赁车辆或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替代车辆供⼄⽅使⽤的,则甲⽅应按迟延天数向⼄⽅⽀付违约⾦,违约⾦⾦额按照车辆⽇租⾦乘延迟提供车辆的天数计算,并⽀付在此期间给⼄⽅造成的业务损失,业务损失额按照每⽇业务损失⼈民币10元(⼤写:拾元)乘以延迟提供车辆的天数计算。
8.2 若⼄⽅迟延交纳车辆租⾦或未全额交纳车辆租⾦的,除应⽀付拖⽋租⾦外,还应当向甲⽅⽀付与拖⽋租⾦等额的违约⾦;如连续7天拖延交纳租⾦的,则甲⽅有权⽆条件收回租赁车辆,并有权要求⼄⽅承担因收回车辆产⽣的合理费⽤,要求⼄⽅⽀付拖⽋租⾦及违约⾦。
8.3 ⼄⽅应在签订本合同后7⽇内配合甲⽅完成租赁车辆的交付,进⾏提车,⼄⽅逾期提车20⽇内的,应向甲⽅⽀付2000元违约⾦,逾期提车20⽇以上的,甲⽅有权⽴即单⽅解除本合同,且可另⾏处理租赁车辆。
8.4 在合同终⽌或租赁期满后,如⼄⽅未按时归还甲⽅车辆,则⼄⽅须按照每⽇⼈民币200元的标准赔偿甲⽅由于延期收回车辆所造成的损失,逾期3⽇以上,甲⽅有权采取合理措施收回车辆,并要求⼄⽅⽀付1000元的损失。
8.5 如⼄⽅未按约定处理违章,甲⽅有权按照合同约定进⾏违章强制处理,并可向⼄⽅收取违约⾦,违约⾦以每条违章100元(违章除外)计,甲⽅可从押⾦中扣取违约⾦及违章,违章罚分将按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规定从⼄⽅的驾驶证分数中扣除,并保留向⼄⽅追索上述及相关费⽤的权利,直到⼄⽅全部⽀付完毕之⽇⽌。想象作文指导
8.6 如遇车辆年检,⼄⽅应保证租赁车辆整修好、⼲净、整洁,交由甲⽅进⾏车辆年检,年检后甲⽅将租赁车辆及时交还⼄⽅。因⼄⽅原因造成车辆逾期年检的,⼄⽅应负担逾期年检及由此给甲⽅带来的相关损失。
8.7 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双⽅验车时,如租赁车辆有破损、刮蹭,内外机件、设备、饰品等有损坏缺失的(正常⽼化、磨损除外),在保险责任之外,⼄⽅应据实赔偿甲⽅损失费。
8.8 ⼄⽅如不按照附件3《保养项⽬表》中甲⽅要求的公⾥数或时间要求配合甲⽅进⾏保养的,每次应向甲⽅⽀付违约⾦以弥补甲⽅车辆损失,此种情况下违约⾦计算⽅式: 300元/次+超出保养公⾥数上限部分/1000公⾥*100元。(即,本应在5000公⾥进⾏保养,⼄⽅拖延⾄6000公⾥时,应⽀付违约⾦为300元+(6000公⾥-5000公⾥)/1000公⾥*100元=400元。)
9. 合同终⽌和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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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以下任意⼀种或⼏种情形,将视为⼄⽅严重违约,甲⽅可向⼄⽅发送书⾯通知终⽌本合同并扣除全部押⾦,本合同依法⽴即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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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光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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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 ⼄⽅在⽹约车平台提供⽹约车服务时被确认为存在刷单、 欺诈或其它违反诚信原则的⾏为;
9.1.2 出现严重交通事故、酒驾、、犯罪等违反作为⽹约车驾驶员在⽹约车平台上营运条件的情形;
9.1.3 连续7天拖延交纳租⾦的;
9.1.4 将车辆进⾏抵押或进⾏其他侵害甲⽅对租赁车辆所有权的⾏为的;
9.1.5 拆除GPS定位设备的;
9.1.6 故意导致甲⽅⽆法与其联系的;
9.1.7 违章罚分累计达到10分且经甲⽅通知后7⽇内仍然未将违章全部处理完毕的。
9.2 在本合同期间,如甲⽅拒不提供租赁车辆或提供车辆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将视为甲⽅严重违约,⼄⽅可向甲⽅发送书⾯通知终⽌本合同并要求甲⽅⽀付与押⾦同等⾦额的违约⾦,本合同依法⽴即终⽌。
9.3 本合同任意⼀⽅提前15⽇通知对⽅,并向对⽅⽀付剩余租期租⾦20%(3.3条约定租期1⾄12个⽉的该处数值应在20%以内;3.3条约定租期13⾄24个⽉的该处数值应在15%以内)费⽤的情况下,可以单⽅解除本合同。
如何更改桌面图标9.4 租赁期限内,⼀⽅解除或提前终⽌合同的,并不免除有过错⼀⽅向⽆过错⽅承担的违约责任。
10. 合同争议的解决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应通过双⽅友好协商解决。如果通过友好协商不能得到解决,双⽅同意诉⾄宁波市⼈民法院解决。
11. 不可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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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不可抗⼒”是指本合同双⽅不能合理控制、不可预见或即使预见亦⽆法避免的事件,该事件妨碍、影响或延误任何⼀⽅根据本合同履⾏其全部或部分义务。该事件包括但不限于⾃然灾害、战争、⽕灾、或任何其它类似的且依据商业惯例被视为不可抗⼒的事件。
11.2 遭受不可抗⼒事件的⼀⽅可暂时中⽌履⾏本合同项下的义务直⾄不可抗⼒事件的影响消除为⽌。该⽅应于出现不可抗⼒事件时及时、充分地向对⽅以书⾯形式发出通知,告知对⽅该类事件对本合同可能产⽣的影响,并应尽最⼤努⼒克服该事件,减轻其负⾯影响,该⽅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相关公证机关出具的书⾯证明。在履⾏上述义务后,该遭受不可抗⼒事件的⼀⽅可于受不可抗⼒影响的范围内⽆需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11.3 如不可抗⼒事件持续20⽇以上的,任何⼀⽅有权以书⾯通知的⽅式单⽅提前终⽌本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