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公布日期】2022.08.18
【字 号】赣府厅发〔2022〕31号
朴有天被扇耳光【施行日期】2022.10.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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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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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意见》和《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精神,不断提升医疗救助制度托底保障能力,进一步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江西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省第十五次党代会关于全面建设“六个江西”的目标要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共同富裕方向,坚持应保尽保、保障基本,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推动民生改善更可持续。聚焦减轻困难众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负担,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强化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以下统称三重制度)综合保障,实事求是确定困难众医疗保障待遇标准,确保困难众基本医疗有保障,不因罹患重特大疾病影响基本生活,同时避免过度保障。促进三重制度综合保障与慈善救助、商业健康保险等协同发展、有效衔接,构建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幼儿园教师教学总结
  二、科学确定医疗救助对象范围
  (一)及时精准确定救助对象。医疗救助公平覆盖医疗费用负担较重的困难职工和城乡居民,根据救助对象类别实施分类救助。医疗救助对象包括以下四个类别人员:
  一类人员:特困人员。
  二类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
  三类人员:纳入监测范围的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边缘易致贫和突发严重困难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人口。
  四类人员:因病支出型困难家庭患者,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孤儿参照特困人员享受救助待遇。符合上述四个类别人员条件的“六类对象”(残疾军人、“三属”人员、“两红”人员、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农村和城镇无工作单位且生活困难的参战参试退役人员)和“两类人员”(尚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在岗和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享受医疗救助待遇。不符合条件的“六类对象”和“两类人员”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三、强化三重制度综合保障
  (二)确保困难众应保尽保。困难众依法参加基本医保,按规定享有三重制度保障权益。全面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参保财政补助政策,对个人缴费确有困难的众给予分类资助。统筹完善居民医保分类资助参保政策,对特困人员、孤儿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给予定额资助;对返贫致贫人口、脱贫不稳定人口和边缘易致贫人口按规定给予定额资助。定额资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根据实际确定。
  “六类对象”“两类人员”以及已失业又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14类退役士兵由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按规定资助参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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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促进三重制度互补衔接。发挥基本医保主体保障功能,严格执行基本医保支付范围和标准,实施公平适度保障;增强大病保险减负功能,落实大病保险对特困人员、孤儿、低保对象和返贫致贫人口的倾斜支付政策,发挥补充保障作用;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功能,按照“先保险后救助”的原则,对基本医保、大病保险等支付后个人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救助对象按规定实施救助,合力防范因病致贫返贫风险。落实巩固拓展医疗保障脱贫攻坚成果政策措施,实现与乡村振兴战略有效衔接。
  四、夯实医疗救助托底保障
  (四)明确救助费用保障范围。坚持保基本,妥善解决救助对象政策范围内基本医疗需求。救助费用主要覆盖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住院费用、门诊特殊慢性病费用、因慢性病需长期服药或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的费用。由医疗救助基金支付的药品、医用耗材、医疗服务项目应符合国家有关基本医保支付范围的规定。除国家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统筹地区不得自行制定或用变通的方法擅自扩大医疗救助费用保障范围。
  (五)合理确定基本救助水平。严格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待遇清单制度要求,对认定后的救助对象在定点医药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报销后的个人自付部分,根据救助对象家庭困难情况分类予以救助。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设定年度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确保基金安全稳健。同一对象多重身份,待遇不叠加享受,按身份中的最高待遇执行。
  1.普通门诊救助。对特困人员和孤儿实施普通门诊救助,不设起付线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
  2.门诊特殊慢性病救助及重特大疾病门诊医疗救助。对救助对象中的门诊特殊慢性病及患重特大疾病需长期门诊的医疗费用个人自付部分,按其对应的住院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予以救助,与住院救助共用年度救助限额。
  3.住院救助。一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和年度救助限额,按100%予以救助。二类人员不设起付标准,按不低于75%予以救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低于5万元。对三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0%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5%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3万元。对四类人员年度累计超过统筹地区上一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5%以上的个人自付部分,按不低于60%予以救助,年度救助限额不低于2万元。
  4.倾斜救助。对规范转诊且在省域内就医的救助对象,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三重制度支付后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费用仍然较重的依申请给予倾斜救助,当年内动态新增加的救助对象计入倾斜救助范围费用的时间可追溯到身份认定前3个月内,具体倾斜救助起付标准、救助比例和年度救助限额由各统筹地区根据医疗救助基金支撑能力确定。
  五、建立健全防范和化解因病致贫返贫长效机制
  (六)强化高额医疗费用支出预警监测。实施医疗救助对象信息动态管理。分类健全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双预警机制,结合实际合理确定监测标准。重点监测经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支付后个人年度医疗费用负担仍然较重的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和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做到及时预警。加强部门间信息共享和核查比对,协同做好风险研判和处置。加强对监测人的动态管理,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救助范围。
  (七)依申请落实综合保障政策。已认定为一类人员、二类人员的,直接获得医疗救助。已认定为三类人员、四类人员的,加大政策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用监测,达到相应救助起付标准后进行医疗救助。对有倾斜救助需求的救助对象,建立依申请救助机制,畅通医疗救助申请渠道,增强救助时效性。强化医疗救助、临时救助、慈善救助等综合性保障措施,精准实施分层分类帮扶。综合救助水平要根据家庭经济状况、个人实际费用负担情况合理确定。
  六、积极引导慈善等社会力量参与救助保障
  (八)发展壮大慈善救助。鼓励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组织设立大病救助项目,发挥补充救助作用。促进互联网公开募捐信息平台发展和平台间慈善资源共享,规范互联网个人大病高小淑聊天记录
求助平台信息发布,推行阳光救助。支持医疗救助领域社会工作服务和志愿服务发展,丰富救助服务内容。落实国家罕见病用药保障机制,整合医疗保障、社会救助、慈善帮扶等资源,实施综合保障。建立慈善参与激励机制,落实相应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
  (九)鼓励医疗互助和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支持工会组织积极开展职工医疗互助,规范互联网平台互助,加强风险管控,引导职工医疗互助保障事业健康发展。支持商业健康保险发展,满足基本医疗保障以外的保障需求。鼓励商业保险机构加强产品创新,在产品定价、赔付条件、保障范围等方面对困难众适当倾斜。
  七、规范经办管理服务
  (十)加快推进一体化经办。细化完善救助服务事项清单和医疗救助经办管理服务规程,做好救助对象信息共享互认、资助参保、待遇给付等经办服务。推动基本医保和医疗救助服务融合,依托全国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加强数据归口管理。推动实行“一站式”服务、“一窗口”办理,提高结算服务便利性。
  (十一)加强基金监管。做好费用监控、稽查审核,保持打击欺保高压态势,对开展
医疗救助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实行重点监控,确保基金安全高效、合理使用。定点医药机构应当确保医疗保障基金支付的费用符合规定的支付范围。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参保人要严格遵守《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对骗取医疗保障基金行为,依法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