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7.03.15
【字 号】巴政办发〔2017〕12号
【施行日期】2017.01.01 孙骁骁和刘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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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基本医疗保险
正文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7〕12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库尔勒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各园区(开发区)管委会:
  《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州第十四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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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3月15日
 
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制度,健全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有效提高重大疾病保障水平,减轻参保职工大病医疗费用负担,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的意见》(国办发〔2015〕5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实施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工作的意见》(新政办发〔2016〕138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的《自治区城镇职工大病保险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新人社〔2016〕154号)要求,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是在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参保职工进入大额
医疗保险发生医疗费用时,对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按规定报销后需个人负担的符合《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项目》范围内的医疗费用给予再次补助的制度。
王者荣耀体验服申请  第三条  凡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员均享受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享受期一致。
  第四条  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州级统筹,在筹资标准、待遇水平、招标、承办的商业保险机构、基金管理方面做到五统一。
  第五条  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采取向商业保险机构购买大病保险的方式承办,承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的商业保险机构由政府按照招标规定选定。
 
第二章 筹资标准及方式
  第六条  综合考虑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筹资能力、待遇水平、大病医疗费用情况等因素,
确定2017年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30元,以后年度的筹资标准随基金收入和医疗费用的增长合理调整。
 
第三章 医疗待遇保障
  第七条  参保职工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符合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支付后,进入大额医疗保险后参保职工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不含自费)累计超过2.6万元以上的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按一定比例予以补偿。女明星生活照
  第八条  自治州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补偿标准不分医疗机构等级,在一个待遇享受期内,并在医疗保险政策范围内,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报销后,按比例分段计算予以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一)参保职工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2.6万元(含)至5万元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55%的比例予以支付。
  (二)参保职工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5万元(含)至8万元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60%的比例予以支付。
  (三)参保职工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8万元(含)至12万元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65%的比例予以支付。
  (四)参保职工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2万元(含)至15万元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70%的比例予以支付。
  (五)参保职工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15万元(含)以上部分,由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75%的比例予以支付,上不封顶。
  随着筹资管理和保障水平的不断提高,将逐步提高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支付比例。
 
第四章 就医结算管理
  第九条  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以“按季度申报结算”的方式拨付给中标商业保险
机构。
  定点医疗机构向中标商业保险机构按季度并于次季度初5日内申报医疗费用,中标商业保险机构于次季度初10日内将实际审核已发生的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费用按照县(市)进行清算,形成实际支出明细单据,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管理局提出用款申请报州社会保险管理局,由州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后报州财政局核拨资金。
  第十条  为降低保障对象医疗成本和提高工作效率,城镇职工参保患者在州域内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应先按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后,合规的个人自付部分,再由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按规定比例予以补偿,在定点医疗机构实行一站式结算。定点医疗机构向所在县市中标商业保险机构申请支付城镇职工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一条  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州异地就医已实现“一卡通”即时结算的,参保城镇职工先在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按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后,携带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住院费用结算表等材料到参保地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自治区范围内跨地州异地就医未实现“一卡通”即时结算的,参保城镇职工先行垫付医疗费用后,携带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转院介绍信(或异地长期居住证明)等材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按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后,对合规的个人自付部分到参保地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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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二条  参保城镇职工在自治区范围以外发生住院医疗费用时,个人先行垫付医疗费用,携带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诊断证明、住院病历、转院介绍信(或异地长期居住证明)等材料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管理局审核,按自治州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政策予以报销后,对合规的个人自付部分到参保地中标商业保险机构审核报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