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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以及上述用人单位的退休(含退职,下同)人员适用本办法。
自由职业者应当按规定参加医疗保险。
第三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组织实施职工医疗保险制度,负责职工医疗保险工作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冰箱冬天温度应该调到几档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职工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经办医疗保险业务。
第四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双方负担、共同缴纳、全市统筹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原则。基本医疗保险的保障水平应当与本市社会生产力发展水平以及财政、用人单位和个人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本市在实行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一类医保)的基础上,建立大病补充医疗保险制度,对国家公务员实行医疗补助。鼓励有条件的企业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
第六条属于本办法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参加一类医保。
用人单位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规定参加二类医保(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或三类医保(住院医疗费用统筹)的,应改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一类医保。确有困难的,在征求本单位工会和职工代表意见,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发展改革与经济信息化委员会、市地方税务局、市总工会等部门审核同意后,暂可继续参加或改为参加二类医保。本办法施行后新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一类医保。
按本办法规定参加医疗保险的人员必须同时参加大病补充医疗保险。
第七条结合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建立,卫生等相关部门应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用比较低廉的费用,为参保人员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满足广大人民众基本医疗服务的需要。
第二章医疗保险费的征缴
第八条医疗保险基金应当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
第九条医疗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防晒霜哪个牌子好用(一)用人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刀剑乱舞 公式(二)职工个人缴纳的医疗保险费;
(三)医疗保险费的利息;
蔡卓宜个人资料(四)医疗保险费的滞纳金;
(五)依法纳入医疗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十条一类医保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二类医保费由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和职工应当按照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参加一类医保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8%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的2%缴纳医疗保险费;用人单位参加二类医保的,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6%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参加医疗保险时,其已退休的人员应当同时参加医疗保险。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在参保时一次性缴清医疗保险费,具体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二条职工本人工资收入低于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缴费工资,按规定的缴费
比例缴纳医疗保险费。职工本人工资收入高于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工资基数。
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平均工资低于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缴费工资。
无法确定职工本人工资收入的,以本市上年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工资基数,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2007年7月1日后参加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时满20年(240个月),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本人均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在2007年6月30日前参加医疗保险、参保职工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时满5年(60个月),且包含本人在本市实施多层次医疗保险制度(2003年4月)前参加本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男满25年(300个月)、女满20年(240个月),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后,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和退休人员本人均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
参保职工符合国家规定的退休条件但缴费年限不满上述规定的,用人单位或本人必须在参保职工退休时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的医疗保险缴费基数和单位缴费比例一次性补缴不足年限的费用。
第十四条在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代理机构代理社会保险事务的个体工商户、个体劳动者、失业人员、自由职业者(以下统称自由职业者)参加医疗保险的,以其实际劳动报酬为基数,按单位和个人的合计费率缴纳医疗保险费。自由职业者的实际劳动报酬低于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以本市当年社会保险最低缴费基数为缴费工资。
自由职业者的医疗保险费应于参保年度的上一年12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年中参保人员须在参保时一次性缴足当年应缴纳的全部费用。自由职业者被用人单位录用的,可退还单位缴费之月起至年底预缴的医疗保险费。
梦见有人追杀我第十五条自由职业者在本办法施行前已按本市原规定参加二类医保和三类医保的,应当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改参加一类医保。自由职业者改参加一类医保确有困难的,在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后,暂可继续参加或改为参加二类医保。自由职业者在本办法施行后首次参加医疗保险的,必须按本办法规定参加一类医保。
第十六条本办法施行后参加医疗保险的自由职业者连续缴纳医疗保险费至退休时满20年(240个月),
按照国家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享受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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