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自治区取暖费报销有关规定
篇一:新疆再次明确离退休人员采暖费
新疆再次明确离退休人员采暖费、生活补贴等标准
作者: 李敏燕发布时间: 2010-12-06 09:36:09来源: 新疆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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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于今年7月底先后公布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三方面政策。12月3日,记者从新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了解到,各地在执行政策中遇到一些具体问题。为此,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该厅下发《关于明确新政办发〔2010〕167、168、169号三个文件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予以明确,其中规定: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
据悉,为改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待遇,自治区分别下发了《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实施冬季采暖费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
167号)、《关于对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有关退休人员实施生活补贴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8号)和《关于调整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人员死亡后抚恤待遇标准问题的通知》(新政办发〔2010〕169号)。3项政策的发放标准分别为: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每人每月120元的标准发放冬季取暖费补贴;参加新疆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的生活补贴;达到退休年龄、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去世后,一次性抚恤金按去世时本人的月养老金标准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参保人员去世后,以去世前本人12个月(不满12个月的按实际缴费月数计算)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每满1年(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支付1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政策解读
企业离退休人员采暖补贴进入养老发放基数
《通知》对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在执行中遇到的四方面的问题予以了明确。
首先,《通知》明确了企业原发放的冬季采暖费补贴发放问题。由于167号文件改变了
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资金来源、发放标准和渠道,企业原则上不再承担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企业退休人员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按规定应享受的冬季采暖费补贴不足以支付应缴纳的
采暖费的(按自治区规定的职工住房面积标准、取暖费缴费标准计算),差额部分按如下渠道解决: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由所在企业补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遗属、遗孀,由原配偶单位补足;未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改制及关闭破产国有企业的单身、离异职工取暖费,按原资金渠道解决,不足部分由同级财政补足;自治区区属、中央移交下放关闭破产企业以及已移交各地(州、市)管理的遗属、遗孀以及单身、离异职工,由自治区财政补足。
梅干菜扣肉 其次,《通知》明确了冬季采暖费补贴进入基本养老金发放基数问题。按规定,对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的120元冬季采暖费补贴,纳入基本养老金发放基数,列入统筹项目支付。对破产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所需费用,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离退休人员,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保的离退休人员按原资
金渠道解决。原由自治区财政拨付各地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主管部门的破产、困难企业离退休人员冬季采暖费补贴,扣除本文第一条第一款应支付的费用外,其余部分由自治区财政负责全部收回。
原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由于单位改制等原因目前为事业单位职工身份的离退休人员中,已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含国有企业办中小学教师,下同),仍按现行事业单位冬季采暖费补贴规定执行,不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的采暖费补贴政策;未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其他离退休人员,按新政办发〔2010〕167号文件规定,享受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冬季采暖费补贴。
已享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 不发生活补贴
新政办发〔2010〕168号文规定生活补贴发放范围为“参加自治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但未明确已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人员的问题。《通知》给予了答复:“生活补贴的发放范围必须是已参保并于1995年12月31日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对这部分人员中已享受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的,仍按现行事业单位离退休待遇有关规定执行,不享受
企业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政策。”《通知》强调,1995年底前退休的老工人不执行新政办发168号文件规定,仍执行离休人员的相关政策。
boa宝儿 《通知》还明确了已改制企业和自治区及中央移交、下放企业执行新政办发〔2010〕168号文件问题。即: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2010年6月30日前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同级财政补助;2010年7月1日后改制为非国有控股企业的,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企业自行负担。自治区移交到各地州市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助;中央下放的关闭、破产企业1995年12月31日前的
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补助。
感恩节短信祝福 168号文中要求,实施生活补贴资金由各级财政和相关企业分别承担。凡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负担;关闭、破产和困难企业,所需资金由企业所在地财政负担;自治区财政对三地州及其他地区的贫困县给予适当补助。但对困难企业等问题并未详细说明。
《通知》为此指出:困难企业认定以一级企业为单位,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牵头,会同财政、经信、国资等部门组成工作组进行认定。自治区困难企业由参保所在地进行认定,报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备案。凡以计发生活补贴当年为基期,计发生活补贴年度的前两年,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财务会计报表反映连续亏损的企业,或(常年生产经营性企业)因效益原因一年内累计停产6个月或累计拖欠职工工资6个月以上(含6个月)的企业可被认定为困难企业。此外,三地州及贫困县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负担。中断缴费者死亡最多发20个月抚恤金
丹尼斯吴的哥哥 《通知》对于抚恤金的发放问题更加细化,从四方面加以说明。
只要参保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均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在职参保人员在中断缴费期间死亡的,其一次性抚恤金以死者生前中断缴费前本人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支付一个月,最多一次性发给20个月的供养亲属抚恤金;参保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其丧葬补助费继续执行自治区原人事厅、原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我区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新人发〔2004〕39号)规定;从新政办发〔
2010〕169号文件下发之日起(即2010年7月26日),参保人员非因工或因病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一次性抚恤金待遇改按新政办发〔2010〕169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原规定不再执行。
篇二:新疆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的关于对定额咨询答复
新疆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的关于对定额咨询答复
造价疑难问题(二)
发布时间: 2013-08-21 作者/编辑:
1、-1层外墙挡土墙,按设计规范设置的止水对拉螺栓(一次性消耗)是否应计取,如何计取?
答:应计取,按重量计入。
2、高层剪力墙结构的框架梁是否应计取脚手架?
答:梁和板同时浇筑套取了有梁板子目后,梁不再计取脚手架。
3、模板子目中的模板板方材、支撑方木、零星卡具等辅材是否需要材差调整? 答:周转性材料不做材差调整。
4、估价表中材料的预算价是否能适用于各个工程中相同材料子目的主材价格? 答:可以。
5、某工程的檐高超过80m,超出部分如何计算垂直运输费?且现场实际使用的机械与定额中的子目也不一样,能否调整?
答:目前尚无依据,可按合同约定执行。
6、新建总造价字[2011]08号文将机械费上调10%,此规定是否适用于2004定额? 答:此调整只适用2010定额。
7、施工合同中约定采用可调价合同,合同价款调整方法为:中标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并执行国家和地方的政策性调差文件。那中标价中的人、材、机是否进行价差的调整? 答:定额计价工程政策性调整均应调整,如新建造[2012]1号文;合同约定调整方法为:中标价+设计变更+经济签证,并执行调差文件的,中标价中的人、材、机应予调整。
清单计价工程由投标单位自主报价,原则上单价不予调整,具体情况按合同约定执行。
8、材料预算价格的超运距如何确定?
答:材料预算价格中的材料运距是以乌鲁木齐市城区范围界定的,即:东至碱泉沟、红雁池、水磨沟;南至乌拉泊;西至火车南站、陶瓷厂、北站、大小地窝堡;北至苇湖梁、乌鲁木齐皮革厂;若施工地点超出此城区范围可计算超运距。
9、抗震加固混凝土板墙厚度里的钢筋是否计入植筋长度?
答:工程量计算按钻孔深度计算,外露钢筋按实际长度并入钢筋子目。
10、可计量措施费中:(1)漏项的(如模板工程量)、(2)工程量有误差的,应如调整? 答: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约定的按清单计价规范4.7节及4.8.5规定执行。 杨洋怎么了
11、漏项的实体工程量综合单价如何确定?
答: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无明确约定的,按清单计价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12、《2010年乌鲁木齐地区单位估价表》2-973子目(电缆试验、故障点测试)的计量单位是点,而《全国统一安装工程预算定额》中2-973子目的计量单位是10点,哪个计量单位是正确的?
答:计量单位为“10点”,不是“点”,日后相关部门会出勘误更正。
13、某装修工程2010年10月开标,清单招标时采用2002装修定额及当期规费费率。现对工程进行结算,合同约定变更部分执行定额计价,但清单招标时所用的规费费率与2010年新定额的规费费率不一样,请问:与清单部分的规费费率是否需要调整为2010年的新规费费率?变更部分执行哪个费率标准?
答:2002年全统装修消耗量定额无本地配套使用的费用定额。原清单部分规费费率仍按合同约定执行,不做调整;变更部分计价方式按合同约定执行,费用定额与预算(消耗量)定额配套使用(规费为费用的一部分)。
关于对造价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对造价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
乌建发[2008]442号
各有关单位:
我委通过对建筑市场的调查,发现在工程计价活动中,部分单位对定额理解、应用存在一些常见问题。为此,我委制定了《关于对造价疑难问题的处理意见》,经组织专家讨论,并报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备案,现予发布,请参照执行。
李佳璐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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