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2.12.16
【文 号】深证上[2012]423号
【施行日期】2012.12.16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证券
成勋个人资料正文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的通知
  (深证上〔2012〕423号)
  各上市公司: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市公司退市制度改革方案,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公司申请股票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等有关规定,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并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2年12月16日
  附件:
深圳证券交易所退市公司重新上市实施办法山东建筑大学专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终止上市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申请重新上市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改进和完善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方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所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后,向本所申请重新上市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第四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根据本办法及有关规定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并保证所申报材料和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保证公司所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六条 为公司重新上市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应当严格履行职责,并对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除律师事务所外,其他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的资格。
  第七条 本所同意公司股票重新上市的决定,不表明对该公司股票的投资价值或者投资者的投资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第二章 重新上市申请
  第八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应当符合《上市规则》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本所对公司以下情况将予以重点关注:
  (一)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二)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和业务等方面是否保持独立,是否存在关联交易或者同业竞争,公司的资产权属是否清晰;
  (三)退市后实施的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是否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股权结构是否清晰,主要股东所持股份变动情况及其股权是否存在瑕疵;
  (五)退市整理期间及退市后,公司是否因涉嫌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司法机关立案侦查;
  (六)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内是否受过刑事处罚、行政处罚、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等;
  (七)本所关注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公司首次提出重新上市申请与其股票终止上市后进入场外交易市场的时间间隔应当不少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或者十八个月。公司在其股票终止上市过程中拒不履行本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义务、不配合本所相关工作或者出现本所认定其他情形的,本所自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后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其重新上市的申请。
  第十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股东大会就该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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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一条 公司申请其股票重新上市的,应当聘请符合《上市规则》要求的保荐机构作为重新上市保荐机构,并按本办法附件一的要求向本所提交重新上市申请及相关申请文件。
  第十二条 保荐机构应当对公司申请重新上市情况进行尽职调查,按照本办法附件二的要求制作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并出具重新上市保荐书。重新上市保荐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基本情况;
  (二)逐项说明公司是否符合本所规定的重新上市条件;
  (三)公司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反垄断等法律、行政法规等有关规定;
  (四)公司是否存在关联交易、同业竞争及解决措施;
  (五)公司存在的主要风险,包括但不限于市场风险、经营风险、技术风险、政策风险、
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风险;
  (六)退市后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破产重整等事项的合规性说明;
  (七)退市后公司信息披露的合规性说明;
  (八)公司股本总额、股份权益变动情况及公司股份登记托管情况;
  (九)公司股东所持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自愿锁定的承诺情况;
  (十)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及解决情况说明;
  (十一)保荐机构是否存在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保荐职责情形的说明;
  (十二)保荐机构按照有关规定所作出的承诺事项;
  (十三)对公司重新上市后持续督导期间的工作安排;
  (十四)保荐机构认为应当说明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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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五)无保留且表述明确的保荐意见;张大大抑郁症
  (十六)本所要求的其他内容。重新上市保荐书和尽职调查工作报告应当由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和两名保荐代表人签字,注明签署日期并加盖保荐机构公章。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聘请律师对其重新上市申请的合法性、合规性以及相关申请文件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尽职调查,出具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律师应当在法律意见书中对以下事项发表明确意见:
  (一)对公司是否符合重新上市条件进行逐项说明;
  (二)公司申请股票重新上市是否已履行必要的批准或者授权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