创业板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12号——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
为规范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债)业务的信息披露和相关业务办理流程,根据《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试行)》《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创业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定本业务办理指南。
曾志伟有几个孩子一、审核注册阶段信息披露要求
(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
1. 上市公司提出发行申请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次一个交易日予以公告:
(1)收到交易所不予受理或者终止发行上市审核决定;
(2)收到中国证监会终止发行注册决定;
(3)收到中国证监会注册或者不予注册决定;
(4)上市公司撤回证券发行申请。
2. 本所受理证券发行上市申请文件当日,公司应当披露受理公告,并同时披露募集说明书、发行保荐书、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沈阳好玩的地方
3. 上市公司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披露对本所审核问询的回复。
4. 上市公司收到本所具有明确审核意见的函件或决定后,应当以临时公告的形式及时对外披露。如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的审核意见,公司应在公告中声明“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尚需中国证监会注册,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5.上市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的公告时,应当说明取得注册批文的日期、注册发行的债券数量等,并公告本次发行的保荐人,公开上市公司和保荐人指定办理本次发行的负责人及其有效。
6. 上市公司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予以注册决定后的两个交易日内,以临时公告的形式披露经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募集说明书。
(二)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或配套募集资金
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办法》规定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或配套募集资金的,重组审核注册阶段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和《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
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要求进行信息披露。
二、组织发行
1.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或重组配套募集资金的,上市公司应当在注册批文的有效期内,按照《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组织发行。
2. 上市公司根据《重组办法》规定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的,相
关发行事宜参照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办理。
三、申请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
上市公司在可转债发行结束后,应及时向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交可转债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申请(参见附件3)。可转债的代码范围为“124000~124999”,证券简称为“XX定转”。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债代码应按顺序编制,“XX”汉字取自于该可转债对应的基础证券简称。如上市公司多次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后续发行的可转债简称为“XX定02”“XX定03”,以此类推。
创业板公司管理部对申请材料进行完备性核对,符合相关规定的,联系上市公司确定该期可转债代码和简称。
四、披露发行结果及债券登记
(一)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
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募集资金的,应当在本次发行结束后两个交易日内向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提交以下文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1)发行情况报告书(上网)
(2)保荐人出具的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上网)
(3)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书(上网)(4)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报备)
(5)可转债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申请(报备)
2. 发行人应按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36号——创业板上市公司向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证券募集说明书和发行情况报告书》第三章的规定编制本次发行情况报告书的详细内
容。
3. 可转债发行结束并确定可转债代码和简称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新增可转债登记,具体流程参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或配套募集资金
1.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购买资产或配套募集资金的,发行结束并确定可转债代码和简称后,上市公司应及时向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申请办理新增可转债登记,具体流程参照中国结算公司深圳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2. 可转债登记完成后,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报送以下文件,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狼人适合什么职业(1)重组可转债发行结果暨登记完成的公告(上网),至少应包括可转债代码、简称、发行的具体情况、可转债的重要条款等内容(2)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上网)
(3)律师关于本次发行过程和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报告书(配套募集资金时适用)(上网)
(4)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募集配套资金时适用)(报备)
(5)可转债证券代码和证券简称申请(报备)
(6)资产转移手续完成的证明文件(购买资产时适用)(报备)(7)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可转债已登记的书面确认文件(报备)
(8)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五、可转债挂牌转让的相关事项
(一)申请挂牌转让披露文件
上市公司应在可转债登记完成后及时向创业板公司管理部报送以下文件,在可转债转让服务启动前五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1. 转让公告书(上网)
2. 保荐人出具的转让保荐书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专业意见(上网)
3. 法律意见书(上网)
4. 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债转让申请书(报备)
5. 保荐协议或独立财务顾问协议(报备)
6.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对可转债已登记的书面确认文件(报备,如前期已报备则不需再提供)
郭碧婷个人资料简介及7. 公司关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实际发行数额的说明(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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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公司仍符合发行条件的说明。说明截至上市申请日,公司仍符合向特定对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报备)
电气信息类专业9.无会后事项承诺函(报备)
10. 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决定(报备)
11. 中国证监会和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转让公告书的披露要求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债挂牌转让前五个交易日内披露《可转债挂牌转让公告书》,该公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重要声明与提示
2. 可转债基本情况及挂牌转让情况,包括可转债代码、简称、类型、流通数量、发行结束日、开始转让时间、转让程序和平台、存续期、转股安排、限售安排(如有)、付息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