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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桂荣、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
【案由】介词with的用法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07 
【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657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兴田刘小丹任江 
【审理法官】陈兴田刘小丹任江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桂荣;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 
【当事人】王桂荣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 
【当事人-个人】王桂荣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王桂荣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 
【本院观点】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证明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张翰的个人资料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桂荣因患感冒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处门诊就诊,王桂荣认为其身体发生的各种症状均系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就诊时开出的药使用后过敏所致,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给予赔偿。王桂荣为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是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的,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但该鉴定申请被受委托单位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并将送检材料退回一审法院。上诉人王桂荣上诉主张申请重新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发回重审后,可依据王桂荣的申请选择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退回王桂荣。 
【更新时间】2021-11-09 07:29:07 
王桂荣、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1民终6575号
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桂荣。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莹。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大某某小河沿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杨宏伟,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尚金凯。
审理经过     上诉人王桂荣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
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王桂荣因患感冒到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处门诊就诊,王桂荣认为其身体发生的各种症状均系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就诊时开出的药使用后过敏所致,要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给予赔偿。王桂荣为证明其受到的损害是由于中国人民解放军北部战区空军医院诊疗行为存在过错造成的,向一审法院申请鉴定。但该鉴定申请被受委托单位辽宁大学司法鉴定中心以鉴定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不予受理,并将送检材料退回一审法院。上诉人王桂荣上诉主张申请重新选择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以维护其合法权益。本案发回重审后,可依据王桂荣的申请选择有鉴定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查清事实后,依法裁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4民初8540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3030元,退回王桂荣。
落款
丑闻裴勇俊
审判长  陈兴田
审判员  刘小丹
审判员  任 江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韩雪
书记员李冰焰
本案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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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高考加油的句子(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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