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某、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23 
【案件字号】(2020)粤01民终103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乔营康玉衡李婷 
【审理法官】乔营康玉衡李婷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雷明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 
【当事人】雷明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 
【当事人-个人】雷明辉 
【当事人-公司】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 
【代理律师/律所】杨会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卢楚晓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杨会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刘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卢楚晓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杨会林刘健卢楚晓 
【代理律所】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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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雷明辉 
【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 
【本院观点】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南部空军医院是否需对雷明辉在肾移植术后感染丙型××承担侵权责任。 
【权责关键词】无效过错无过错公平责任第三人鉴定意见反证重新鉴定关联性合法性质证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贝雷帽的戴法0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一审查明的一致。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本案双方主要争议焦点为南部空军医院是否需对雷某在肾移植术后感染丙型××承担侵权责任。结合雷某的上诉理由,本院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关于雷某对“供体病毒学化验单"提出的异议。一审法院已对此作了分析认定,理据充分,本院予
以确认,不再赘述。  第二,关于雷某对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提出的异议。经审查,雷某于2013年9月17日在南部空军医院接受门诊时,确无医嘱载明需“检测××病毒基因型"。南部空军医院亦无证据证实其向雷某告知了上述检测,且将检测结果及时通知雷某,甚至检测费用也是南部空军医院支付。故上述检测是如何进行,确实存疑,其检测结果的客观真实性也无法保证。且即使系该医院私自留取雷某的血液标本送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进行检验,从法律层面上讲,相应证据的证明效力也存在明显瑕疵。而雷某曾自行到深圳市第三人民医院进行的丙型××病毒基因型检测,有相应的医嘱单、医疗费用单据、检验报告单予以证明,南部空军医院亦无提供证据对其真实性、合法性予以反驳。故相较上述双方各自出具的检测单据,从证据效力来看,雷某提供的检测结果应优于南部空军医院,应予以采信,并据此认定雷某丙型××病毒基因分型应为1b。  第三,关于是否导致雷某感染丙型××问题。基于上述,因同一的两个受体雷某和案外人陈培玲均感染丙型××,且所感染丙型××的基因分型均为1b,故本案确实存在因导致雷某感染丙型××的可能性。但文献显示,丙型××感染的因素存在多种,如反复输血及血液制品的应用,长期血液透析,供者器官传播,免疫抑制,机体清除病毒能力下降或移植后免疫力下降而新发感染等。文献再显示,血液透析病人是HCV的高发人,HCV感染是引起
血透病人肝病的主要原因之一,我国肾移植受者中HCV感染率34.7%,其中抗-HCV阳性率为27.7%,HCV-RNA阳性率为18.7%。雷某在之前的中,经过了长期的透析,且器官移植后人体免疫力下降亦是基本常识,故雷某亦存在因血液透析感染或者移植后新发感染的可能性,并不能根据其与陈培玲移植后感染了同一基因分型的丙型××即一定推断出雷某系因供体器官传播感染。故此,在本案现有证据下,仍无法对雷某丙型××的感染来源作出认定。  第四,关于医方是否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承担过错责任。但在“无过错输血"、“窗口期"医疗活动等情形下,医方未违反诊疗规范,但患者也确实受到实际损害,如何处理,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争议,有遵循过错原则审理,有遵循无过错原则审理,亦存在遵循公平责任原则由医患分担责任的审理。本案中,南部空军医院对供体进行了“HCV-Ab"之检测,双方并无证据证实医方违反了相应的诊疗规范或存在其他过错。且如上述,本案证据仍不足以证实雷某的丙型××即是由供体导致。故,在此种情况下,雷某主张南部空军医院承担侵权责任,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3207.33元,由上诉人雷某负担。  陈羽琦个人资料
【更新时间】2021-11-02 21:00:02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病历反映雷某住院情况如下: 
【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南部空军医院是否需要对雷某在肾移植术后感染丙型××承担侵权责任。 
【二审上诉人诉称】雷某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南部空军医院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供体病毒学化验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其作为鉴定材料,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其作为鉴定材料,存在事实认定错误。南部空军医院答辩称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 
雷明辉、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粤01民终1032号
情话感动的话当事人     上诉人(原审原告):雷明辉。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会林,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健,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东风东路某某。
     法定代表人:张腊喜,职务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楚晓,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杰士派发蜡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耀波,广东品泓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审理经过     上诉人雷明辉因与被上诉人中国人民解放军南部战区空军医院(以下简称南
部空军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9)粤0104民初135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二审上诉人诉称     雷明辉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2.改判或发回重审;3.一、二审的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南部空军医院承担。上诉理由:一、一审法院认定“供体病毒学化验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其作为鉴定材料,存在事实认定错误。二、一审法院认定广州达安临床检验中心出具的检验报告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将其作为鉴定材料,存在事实认定错误。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南部空军医院答辩称不同意对方的上诉请求,同意原审判决。
2022端午
原告诉称     雷明辉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南部空军医院赔偿雷明辉医疗费286904.58元、护理费18112元(计算方式:从2012年12月4日至2013年7月30日,共计185天,每天按80元计算。同时,住院期间共支付陪床费3312元)、交通费5000元(票据金额为2575.2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500元(计算方式:100元/天×185天)、营养费20000元、误工费80750元(计算方式:9500元/月×8月15天)、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
元、鉴定费用12200元。2.由南部空军医院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南部空军医院辩称,一、雷明辉的丙型××系其自己身体原因所产生与发展疾病,与南部空军医院的诊疗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对其提出的巨额索赔,不能接受。二、雷明辉术后丙型××发作与供肾无关,同时南部空军医院输血符合医疗规范,但不能排除雷明辉术前存在××病毒携带的可能。南部空军医院的所有医疗活动均符合医疗规范,尽到了现有医疗水准的义务,无医疗过错,已尽最大努力维护了雷明辉健康权。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审理查明,病历反映雷明辉住院情况如下:
     一、第一次住院情况
     雷明辉因头痛、纳差4年,腹膜透析3年余于2012年12月4日入南部空军医院移植科。
     现病史:雷明辉于2008年下半年无明显诱因出现头痛、纳差,伴乏力、恶心欲呕、夜尿增多,予护胃等无效,至2009年2月因视物模糊伴活动后气促在深圳市人民医院查血压160/95mmHg,血肌酐700umol/L,Hb90g/L,B超提示双肾缩小,诊断为“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于2009年3月19日在中山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行腹膜透析置管术,
开始规律腹膜透析(现每日2.5%腹透液4袋),头痛、纳差等不适症状缓解,一般情况可,小便减少至目前约50ml/24h,为求行肾移植术来南部空军医院就诊,门诊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