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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体牲畜抵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农业农村改革发展需要,规范活体牲畜抵押贷款业务,促进我行“三农”信贷业务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信贷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活体牲畜是指有生命的动物资产,包括消耗性动物资产和生产性动物资产。消耗性动物资产是指为出售而持有的、或在将来收获为肉类、肉制品等的动物资产,包括生长中存栏待售的畜类动物;生产性动物资产是指以产乳、产仔、产卵等为目的而持有的动物资产。
本行可接受用于抵押的活体牲畜暂时主要为牛、羊、猪三类。其它活畜、活禽、水产等动物资产(不含特种养殖),可根据市场需求、养殖规模、变现能力等具体情况,上报有权人同意后比照本办法办理。
第三条陈思诚把佟丽娅介绍给谁天涯  本办法所称活体牲畜抵押担保是指以符合抵押条件的动物资产为本行对应客户(企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个体工商户、养殖大户等),在本行融资时提供和采用的一种抵押担保方式。当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抵押权人有权依法处分用于抵押的动物资产,并就处分所得优先受偿。
第四条  本行仅接受债务人拥有所有权的活体牲畜设立抵押,不接受第三方动物资产抵押。
第五条  活体牲畜抵押仅限于办理期限在三年以内的贷款及按贷款管理的业务。
第六条  活体牲畜抵押应遵循“抵贷相符、规模支持、风险可控”的原则。
(一)抵贷相符,是指对用于抵押的活体牲畜要审慎评估其价值,确定合理的抵押率,确保在抵押物价值能够有效覆盖贷款本息和实现权利的相关费用。
(二)规模支持,是指重点支持管理规范、具备一定规模、养殖周期长、市场发展前景好的客户,对零星散养动物原则上不得设定抵押,对仅用于劳役的动物严禁抵押。
(三)风险可控,是指在具备管理能力和完善风险控制措施的前提下开展业务,严格落实活体牲畜抵押登记,及时办理动物资产保险,加强动物资产监管,严格执行贷后管理。
第七条  活体牲畜抵押贷款根据借款人类别分别在涉农贷款相应科目核算,并在系统相应字段进行准确标识。
第二章  抵押物条件
第八条  拟抵押的活体牲畜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均应有耳标等能识别身份的统一标识,并能通过标识确定权属、类型等重要信息;
(二)有固定、安全、卫生的饲养场所,定期参加免疫(经当地县级以上畜牧防疫部门检疫合格),无伤残,有完整的健康档案;
(三)符合保险公司保险条款,且保险公司同意为其办理财产保险;
(四)所有权明确,无权属争议,能够为抵押人依法占有、使用和处置,易于流通变现。
第九条  下列活体牲畜不得设置抵押:
(一)寄养、代养的动物资产;
(二)仅用于劳役的动物资产;
(三)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动物资产;
(四)法律、法规禁止设定抵押的其他情形。
第三章  抵押人条件和提供的资料
第十条  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和代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个体工商户或者自然人,可作为抵押人,且抵押人与债务人应为同一人,并符合我行相关业务规定的条件。
第十一条  抵押人应提供信贷业务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四章  抵押物价值及抵押率确定
第十二条  抵押物价值可以采用外部评估机构评估或县级以上物价管理部门价格认证中心认证,并出具动物资产价值评估报告或认证报告。
经办部门也可依据不同动物资产种类自行评估。
第十三条  根据近年来动物品种价格波动的幅度范围以及对未来市场前景的预测,以抵押的动物资产种类、变现能力和价值稳定性来综合分析判断,合理确定动物资产抵押率最高值以及不同动物种类的差异化抵押率区间,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50%。
第五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和还款方式
第十四条  仅用活体牲畜抵押融资的,贷款额度最高不得超过养殖户养殖成本的70%。
第十五条  活畜抵押贷款期限要与借款人养殖动物周期相匹配,肉羊、生猪等消耗性活畜养殖贷款期限为1年,最高不超过2年;肉牛、奶牛及生产性活畜养殖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十六条  活畜抵押贷款利率执行我行利率管理规定,结合客户信用等级、担保方式、综合回报以及当地市场利率水平确定差异化的定价水平,可在当地同类客户市场利率水平的基础上适度优惠。
第十七条 活畜抵押贷款原则上采用一次(或分期)发放,一次或分次偿还的方式。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的,可以采取利随本清、一次还本分期付息、分期还本付息等还款方式。
敦促和督促
第六章  抵押担保的设定
第十八条  贷款发放前,必须与抵押人订立书面抵押担保合同,且抵押担保合同不得有禁止本行对债权进行转让的内容。
第十九条  应与抵押人明确约定抵押担保期间,且担保到期日不能超过抵押物的养殖周期。
第二十条  抵押物应当及时办理登记。
第七章  抵押物的保险
第二十一条  在贷款发放前,抵押人必须按下列要求办理抵押物资产保险手续:
(一)办理动物资产个体保险,具体险种根据动物资产的特性与抵押人、保险公司协商确定,但饲养期间遭受重大疫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应涵盖在保险责任范围之内;
(二)保险期限原则上应与贷款期限相匹配,至少不得短于贷款期限;
(三)保险金额不得小于贷款本息;
鹤望兰(四)保险单中指定我行为保险赔偿金第一受益人,且不得有任何限制我行权益的条款;
第二十二条  贷款发放前抵押物已经办理了财产保险的,抵押人需到保险公司变更我行为第一受益人;如果原保险到期日先于贷款到期日的,保险到期时应办理续保手续,对不按照要求及时办理续保手续的,我行有权代为办理。
第二十三条  抵押担保合同有效期内,抵押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中断或撤销保险。抵押物财产保险不是抵押人的原因被中断的,经应要求抵押人立即按照抵押合同的约定办理保险手续。
第八章  抵押管理与监管
第二十四条  抵押权设定后,抵押人须将实现抵押权利的权属证书、保险单证经双方签章确认后,交由有权保管行保管,保管行要将相关凭证视为重要凭证保管。
第二十五条  抵押权设定后,经办部门必须定期对抵押物实地核查,或引入第三方监管人或“鹰眼”等电子手段对抵押物实施监管。对引入第三方监管人实施监管的,不改变相关人员的贷后管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  监管抵押的动物资产,必须在抵押人经营生产场所实施现场监管,通过设置封闭圈栏、隔离带、悬挂监管标志、安装电子监控等方式实现对动物资产的实际控制进行监管。
第二十七条  经办部门对抵押物要定期实地现场核查,核查内容主要包括:
(一)抵押物种类、数量、质量是否与权属证书和抵押清单记载内容一致,有无毁损、灭失的可能和存在;
(二)抵押物是否被擅自赠与、转让、出售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权属是否发生争议或变更,或者是否存在他方权利,如被冻结、查封、扣押、重复或二次抵押;
(三)是否定期参加畜牧主管部门的检验检疫,保单是否到期或保险中断、撤销;
(四)经营行认为其他需要核查的内容。
第二十八条  动物抵押可以引入第三方监管。对监管距离远、成本高、难度大以及经营行认为必要的,应当引入第三方监管。引入第三方监管的,监管人应与我行、抵押人三方签订相关合同协议,详细规定监管范围、监管内容和各方权利义务、监管信息通报等。
第二十九条汽车置换  抵押物监管必须制定详实的监管方案,主要内容包括:监管方式、对象、频次,饲养场地来源,抵押物隔离措施、接受检验检疫时间及相关情况,抵押物处置方式以及处置结果与本行信用挂钩情况,监管人员配备与等。监管方案与其它信贷档案资料一并上报有权人审批。监管方案未获批准的,不得发放贷款。
第三十条    对抵押物监管,应当建立监管台账,及时发布风险信号,并提出有效风险控制措施和建议,确保贷款安全。
第三十一条  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及时要求抵押人以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优先用于提前清偿所担保的主债权。对不足清偿的部分,要求抵押人补充符合规定的其他担保。
第三十二条  抵押人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必要时经营行可提前终止合同,要求债务人归还贷款。
第三十三条  为确保信贷资金安全,应建立合理警戒线,采用跌价补偿措施,要求抵押人在抵押物跌价达到约定的幅度时,应立即补充相应保证金或其他担保。
11月你好说说第九章  抵押权利的实现
第三十四条  抵押物养殖期满,经办部门书面同意抵押人处置抵押物的,应要求抵押人将处理抵押物所得优先用以(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养殖期未满,抵押物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处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
(一)全部债权清偿完毕的;
(二)经经办部门同意处置抵押物的。
第三十五条  抵押担保的债权部分清偿后,抵押人未能清偿剩余债权的,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抵押权。
第四十二条  抵押人未能按期清偿债务或发生合同约定的实现抵押权情形的,应立即启动抵押物处置程序,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及时实现抵押权。
抵押物处置原则上优先采用拍卖、变卖等方式收回债权。不适合拍卖、变卖或采用其他方式能够实现回收价值最大化的,可根据实际情况,采用协议处置或其他方式处置,以处置
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应通过司法途径及时行使债权,抵押物实施以资抵债的,按照我行抵债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主债权被分割或部分转让的,就所享有的债权份额行使抵押权。
第四十四条  抵押物处置前应当进行评估。在没有合适的中介机构评估或者预计处置无损失等情况下,可以依照市场价格与抵押人协商定价,但须有相关经办人员签名确认无须外部评估的书面理由材料。
第四十五条  依法处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必须首先用于支付实现抵押权的费用及清偿本行债权。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本行债权的,必须就不足部分继续向债务人追偿;清偿有剩余的,应将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
第四十六条  抵押物所担保的本行债权清偿完毕,在抵押注销登记手续办理完毕后,应及时将所保管的有价单证等资料返还抵押人,并办理签收手续。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与我行现行制度规定有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执行我行现行相关制度规定。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由XX银行负责制定、解释,并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和产品试行情况进行修订完善。鬼节不能做的21件事
第四十九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