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秦院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案由】民事  侵权责任纠纷  侵权责任纠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0.29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4915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孙峰张国飞高凤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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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理法官】聂远阳光孙峰张国飞高凤娜 
【文书类型】判决书 
【当事人】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秦院生;李软花;刘兰英;秦云;刘银根;郑花山 
【当事人】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秦院生李软花刘兰英秦云刘银根郑花山 
【当事人-个人】秦院生李软花刘兰英秦云刘银根郑花山 
【当事人-公司】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孔维媛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孔维媛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孔维媛 
【代理律所】河南百泉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女儿徐思宁【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  dnf魔皇加点
【被告】秦院生;李软花;刘兰英;秦云;刘银根;郑花山 
【本院观点】《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 
【权责关键词】合同过错自认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 
【指导案例标记】
【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民一庭[2005]民他字第25号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的标准。本案中,秦建武承包的农村耕地被
景区占用,其以在南太行公司股权的分红、补贴以及上班打工等营业性收入为主,结合本案其打工日工资收入200元的事实,秦建武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一审按照城镇居民计算秦建武死亡赔偿金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南太行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4899.67元,由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更新时间】2021-11-02 05:02:36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9年1月1日上午9时许,秦建武、郑花山和刘海根受南太行公司雇佣,在修建九莲山景区九莲山天梯步道入口至天梯下小停车场内侧加挡土墙施工过程中,因需要运输石头,郑花山驾驶刘银根提供的属于刘银根所有的无牌照机动三轮车搭载工人刘海根、秦建武等人去山下拉石头,途中因刹车失灵造成车辆侧翻事故,致使秦建武头部受伤。随后秦建武被送往辉县市第四人民医院急诊,后转入新乡市中心医院住院101天,伤情诊断结论为特重型颅脑损伤、脑疝等,于2019年4月12日出院
后回家继续,一直处于昏迷状态。秦建武于2019年11月26日因伤情过重死亡。刘兰英系秦建武母亲,李软花系秦建武妻子,秦院生系秦建武儿子、秦云系秦建武女儿,秦建武共计姊妹五人。前期医疗费赔偿案件经一审法院和本院审理,依法作出(2019)豫0782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和(2019)豫07民终5079号民事判决已生效,确定的赔偿责任为南太行公司承担70%、刘银根承担20%、郑花山承担5%、秦建武承担5%的责任,该判决的赔偿款南太行公司和刘银根已经赔偿到位,郑花山尚未赔偿到位。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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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受伤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可以适当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提供劳务的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一审法院于2019年9月23日作出的(2019)豫0782民初3032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其中根据本案当事人双方的过失大小、原因力大小和过错程度,确定由南太行公司承担70%的责任,刘银根承担20%的责任,郑花山承担5%的责任,秦建武自行承担5%的责任,本案与上述判决系基于同一事实产生的诉讼,故沿用该判决对事故责任的划分。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死者秦建武应当按照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还是按照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来确定其赔偿
数额的问题,综合考虑如下原因:1、秦建武生前属于失去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民,其户口所在地辉县市××镇松树××村多年前因为景区建设土地被征收,村民已无土地耕种。2、秦建武生前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其打工日工资收入为200元,其工资水平明显高于当地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水平。3、秦建武家庭收入明显不以农业性收入为主,而是以在南太行公司股权的分红、电瓶观光车的经营以及上班打工等营业性收入为主,其儿子在县城购置有房产和车辆,家庭经常居住地在城镇。故对秦建武损失按照城镇居民标准确定其赔偿数额更与其客观情况相当。针对双方当事人争议的赔偿数额,一审法院依法确定如下:1、医疗费36754.54元;2、误工费330天×112.3元=37059元;3、护理费326天×2人×108.28元=70598.56元;4、被扶养人刘兰英扶养费10392.01元×5年÷5人=10392.01元;5、营养费330天×20元=6600元;6、伙食补助费101天×50=5050元;7、交通费101天×20元=2020元;8、鉴定费2600元;9、死亡赔偿金31874.19元年×19年=605609.61元;10、根据秦建武生前收入水平、事故过错程度及其死亡对家庭成员造成的影响情况,一审法院酌定精神抚慰金为30000元;以上十项合计806683.72元。按照一审法院确定的上述责任比例,南太行公司应当赔偿秦院生等四人损失为564678.6元,刘银根应当赔偿秦院生等四人损失为161336.74元,郑花山应当赔偿秦院生等四人损失为40334.19元。一审法院对秦院
2021年最新国庆节快乐图片生等四人合法部分诉求予以支持,超出部分不予支持。至于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辩称秦建武与其不构成雇佣关系等主张,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五条、《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之规定,一审判决:一、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秦院生、李软花、刘兰英、秦云各项损失合计564678.6元;二、刘银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秦院生、李软花、刘兰英、秦云各项损失合计161336.74元;三、郑花山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秦院生、李软花、刘兰英、秦云各项损失合计40334.19元;四、驳回秦院生、李软花、刘兰英、秦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12100元,由刘银根负担2350元,郑花山负担590元,新乡南太行旅游有限公司负担8230元,秦院生、李软花、刘兰英、秦云负担9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