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到你那里滴水不止的说说细节长文卿连水、成都市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二审行政裁定
【案由】行政  行政行为种类  其他行政行为 
【审理法院】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演员聂鑫去世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3.29 
【案件字号】(2021)川01行终59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刘平熊文宋澄宇 
【审理法官】刘平熊文宋澄宇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卿连水;成都市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卿连水成都市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当事人-个人】卿连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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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公司】成都市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杨玲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兰波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唐远雨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张仕镭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王雅莉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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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律师】杨玲兰波唐远雨张仕镭王雅莉 
【代理律所】重庆未言律师事务所四川达和律师事务所四川忠典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小米自拍杆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原告】卿连水 
【被告】成都市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成都银犁冷藏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权责关键词】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合法违法拒绝履行(不履行)第三人证据不足行政复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改判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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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导案例排序】
【本院查明】本院经审理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储镒恬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
提起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第三人实施的违法行为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请求行政机关依法查处的,属于举报。举报人与行政机关对其举报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本案中,针对卿连水与银剑公司所签订的《银犁水产市场共建协议》,四川自贸区法院以及本院民事案件已就上述合同效力问题、合同双方的损失和责任承担等进行了审理裁判之后,卿连水又申请行政机关履行拆除违法建设的法定职责,卿连水并未提交有效证据证明请求行政机关对其所述违法建设履行相应职责,对其自身合法权益具有实际影响并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原审法院认定卿连水不具有提起本案诉讼的主体资格,驳回其起诉并无不当。上诉人卿连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二审案件受理费不予交纳。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十
九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