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法律基本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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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动保障监察的概念
劳动保障监察,是指法定的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的检查、处理、处罚等一系列监督活动。是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执法程序。
政府机构改革后,劳动保障监察被赋予了新的内涵,整合后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监察执法工作,都可以称为劳动保障监察(摘自人社部闫宝卿在监察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杨幂带飞公司艺人二、劳动监察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上位法是《劳动法》,《行政处罚法》。
劳动监察法律依据:
1、法律:《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社会保险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强制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刑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残疾人保障法》、《未成年人保障法》、《公司法》、《赔偿法》等。
2、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
3、部门规章:《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就业中介管理规定》、《残疾人就业条例》、《最低工资规定》、《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监察员管理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劳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等。
4、地方法规:《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山东省就业促进条例》、《山东省劳动合同条例》、《山东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山东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等。
5、地方规章:《山东省企业工资支付规定》、《山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山东省失业保险规定》、《山东省社会保险稽查办法》、《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
三、劳动保障监察基本属性:
(一)法定性。劳动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活动,被监察的主体不得以任何方式规避监察执法活动。劳动监察的具体范围依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的规定:一是指对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进行劳动监察;二是指对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进行劳动监察;三是指根据社会保障工作的实际情况,对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其职责进行监督检查。此外,对无营业执照或者已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有劳动用工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实施劳动监察,并及时通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查处取缔。
金铭老公(二)行政性。劳动监察属于行政执法的范畴,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三)专门性。劳动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四)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劳动法》第101条规定,“用人单位无理阻挠劳动行政部门、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使监督检查权,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处以;构成犯罪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般的人社系统管理是业务上的指导,表现出来的柔性,也就是说,不执行也没手段,而监察作为行
政执法行为,具有刚性,必须执行,如果不执行,要强力执行。
四、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管辖范围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管辖:
(一)地域管辖。是指同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权上的横向权限划分。《条例》规定:“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这里要明确两层含义:
第一,劳动保障监察主要由县级、设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二,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即用人单位在哪个行政区域用工,就由该行政区域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监察管辖。
用人单位的用工所在地就是用工行为地,包括合法用工行为和违法用工行为。
(二)级别管辖。是指不同级别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分工和权限划分,是一种纵向划分。
由于各地的用人单位分布、性质、数量不平衡,各由于各地的用人单位分布、性质、数量不平衡,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承担的工作任务和执法力量不均衡,情况差别很大,不宜也不可能在《条例》中做出具体级别管辖的划分,所以进行了授权规定。
《条例》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这是对包括级别管辖在内的监察管辖的全面授权规定。
(三)指定管辖。在监察执法实践中,有时对同一区域中的用人单位难以确定由哪个地区哪一级的监察机构去实施监察,会出现有两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为其有管辖权而产生争议。为了妥善处理这种管辖权的争议,《条例》明确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四)移送管辖。有的地方因管辖权不清楚,没有及时受理违法案件;而有的地方则越权处理了不属于本部门受理的案件。为增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严格依法行政意识,《条例》规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应作出处理,如果发现违法案件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范围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对用人单位的劳动保障监察,由用人单位用工所在地的县级或者设
fx组合什么时候回归区的市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调查处理下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案件。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劳动保障监察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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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劳动保障监察的管辖制定具体办法。
农业经济管理五、劳动监察机构的设置
龚燕(一)劳动监察机关
根据《劳动法》及《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规定,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劳动监察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劳动监察工作。根据依法行政要求的主体法定原则,人力资源行政部门是执法主体,执法岗位是劳动监察机构。
依据《劳动法》、《行政处罚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劳动部发布《劳动监察规定》的有关规定,监察机构具体负责劳动监察工作。
(二)劳动监察员的条件和任命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机构配备专职和兼职劳动监察员。
劳动监察员,应从熟悉劳动业务、掌握劳动法律知识、坚持原则、秉公办事、能胜任劳动监察工作的人员中选任。
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员,由国务院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地方各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的劳动监察员,由同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任命,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劳动法》出台后,劳动部颁发的17个规章之一《劳动监察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