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件资料】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全⽂)【问题解读】《特别规
定》重点内容解读
江苏省⼈民政府办公厅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5⽉2⽇经省⼈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2018年7⽉1⽇起施⾏。
省长:吴政隆
2018年5⽉8⽇
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第⼀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职⼯在劳动中因⽣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职⼯的安全和健康,根据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条 本省⾏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适⽤本规定。
第三条 企业、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职⼯特殊权益保护与⼯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职⼯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职⼯特殊保护内容)。
第四条 ⽤⼈单位招⽤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的⼯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性或者提⾼⼥性的报名、录⽤标准。
⽤⼈单位录⽤⼥职⼯,不得在劳动合同(含聘⽤合同,下同)中约定限制⼥职⼯结婚、⽣育的内容。
⽤⼈单位不得因⼥职⼯结婚、怀孕、⽣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单位应当建⽴健全⼥职⼯劳动保护和安全⽣产制度,提供劳动保障措施,改善劳动条件,防⽌职业危害,为⼥职⼯提供符合安全和职业卫⽣要求的⼯作场所和条件。
第六条 ⽤⼈单位应当对⼥职⼯开展劳动安全卫⽣知识、职业技能以及劳动保护相关法律知识的教育和培训。
第七条 ⽤⼈单位应当遵守⼥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规定。⼥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按照国务院《⼥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附录执⾏。
⽤⼈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岗位进⾏划分,明确⼥职⼯禁忌从事及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岗位。
第⼋条 ⽤⼈单位应当在与⼥职⼯订⽴的劳动合同中明确,或者以其他书⾯形式告知下列事项:
孟夏在古代时令中是指农历几月
(⼀)本单位属于⼥职⼯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本单位属于⼥职⼯在经期、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劳动范围的岗位;
(三)本单位⼥职⼯劳动保护制度;
(四)所从事岗位⼯作可能产⽣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
(五)所从事岗位的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六)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享有的适当岗位津贴;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告知⼥职⼯的其他事项。
前款第四项、第五项应当在劳动合同中列明。
第九条 ⽤⼈单位应当给予经期⼥职⼯下列保护: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作,或者休息1⾄2天;
(⼆)对其他⼯种的⼥职⼯,⽉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每⽉发放⼀定的卫⽣⽤品或者费⽤。
第⼗条 ⽤⼈单位安排已婚待孕⼥职⼯从事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征得⼥职⼯同意。
第⼗⼀条 ⽤⼈单位应当给予孕期⼥职⼯下列保护: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三)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四)怀孕不满3个⽉和7个⽉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安排不少于1⼩时⼯间休息;
(五)怀孕不满3个⽉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
排其休息。
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职⼯怀孕后,经本⼈申请,⽤⼈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资由双⽅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条 ⽤⼈单位应当给予⽣育或者终⽌妊娠的⼥职⼯下列保护:八年级作文
(⼀)⽣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规定⽣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怀孕不满2个⽉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
(三)怀孕满2个⽉不满3个⽉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四)怀孕满3个⽉不满7个⽉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五)怀孕满7个⽉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直辖市有哪些第⼗三条 ⽤⼈单位应当给予实施计划⽣育⼿术的⼥职⼯下列保护:
(⼀)实⾏输卵管结扎或者复通⼿术的,享受21天的假期;
(⼆)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的,享受2天的假期。
第⼗四条 ⼥职⼯享受产假或者计划⽣育⼿术休假期间,按照国家和省规定享受职⼯⽣育保险待遇。
第⼗五条 ⼥职⼯产假期满恢复⼯作时,允许有1周⾄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第⼗五条 ⼥职⼯产假期满恢复⼯作时,允许有1周⾄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
⽤⼈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职⼯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职⼯协商解决。
第⼗六条 ⽤⼈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的⼥职⼯下列保护:
(⼀)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中国之最有哪些(⼆)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三)实⾏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四)每⽇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时的哺乳时间;⽣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
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劳动时间。
第⼗七条 经本⼈申请,⽤⼈单位批准,⼥职⼯可以休不超过6个⽉的哺乳假,待遇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超过6个⽉的,待遇由双⽅协商确定。
第⼗⼋条 ⼥职⼯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作岗位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第⼗九条 ⽤⼈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对⼥职⼯的性骚扰:
(⼀)制定禁⽌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
(⼆)开展预防和制⽌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
(三)提供免受性骚扰的⼯作环境;
(四)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隐私;
复杂记叙文(五)预防和制⽌对⼥职⼯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第⼆⼗条 ⽤⼈单位应当根据⼥职⼯的需要,建⽴⼥职⼯卫⽣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解决⼥职⼯在⽣理卫⽣、哺乳⽅⾯的困难。⿎励⽤⼈单位依托社会专业机构建⽴托幼机构。
第⼆⼗⼀条 ⽤⼈单位应当做好下列⼥职⼯卫⽣保健⼯作:
(⼀)为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安排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承担检查费⽤,书⾯告知检查结果,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每年⾄少安排1次妇⼥常见病普查,对年满35周岁的⼥职⼯应当增加乳腺癌、宫颈癌筛查。
⼥职⼯在⽤⼈单位安排的时间内进⾏健康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第⼆⼗⼆条 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劳动保护⼯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政部门履⾏⼥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责,将⽤⼈单位履⾏⼥职⼯劳动保护职责情况纳⼊社会信⽤体系,对在⼥职⼯劳动保护⼯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给予奖励。
语言栏没了县级以上地⽅⼈民政府⼈⼒资源社会保障、卫⽣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职责,做好⼥职⼯劳动保护监督管理⼯作,宣传普及⼥职⼯劳动保护法律知识。
⼯会、妇⼥组织依法维护⼥职⼯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对⽤⼈单位遵守⼥职⼯劳动保护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进⾏监督。
第⼆⼗三条 ⽤⼈单位违反本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单位违反本规定,侵害⼥职⼯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的,⼥职⼯可以依法投诉、举报、申诉,依法向劳动⼈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民法院提起诉讼。
⼥职⼯依法向⼈⼒资源社会保障、卫⽣等⾏政主管部门以及⼯会、妇⼥组织投诉、举报、申诉,收到投诉、举报、申诉的部门或者组织应当依法及时调查、处理。
第⼆⼗四条 本规定⾃2018年7⽉1⽇起施⾏。1989年2⽉19⽇江苏省⼈民政府发布的《江苏省⼥职⼯劳动保护办法》(苏政发〔1989〕24号)同时废⽌。
《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重点内容解读
《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已于2018年5⽉2⽇经省⼈民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2018年7⽉1⽇起施⾏。这部规章的颁布实施,对保护⼥职⼯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进⼀步激发⼥职⼯参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和谐⽂明进步具有⼗分重要的意义。为了让社会各界特别是⼥职⼯更好地理解《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扬州市总⼯会对《特别规定》中的
部分重点内容加以解读。
1.问:《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适⽤于哪些单位、哪些⼥职⼯?
答:江苏省⾏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济组织、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等(以下统称⽤⼈单位)及其⼥职⼯,均适⽤《特别规定》。
2.《江苏省⼥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最⼤的特⾊和亮点是什么?
答:与国务院的《⼥职⼯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相⽐,江苏省《特别规定》⼀是在适⽤主体上更全⾯,增加了民办⾮企业单位。⼆是规定企业、民办⾮企业单位以及实⾏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应当就⼥职⼯特殊权益保护与⼯会开展集体协商,并订⽴⼥职⼯特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或者在集体合同中专章规定⼥职⼯特殊保护内容)。三是在改善劳动条件、提供教育培训、落实劳动禁忌规定等⽅⾯进⼀步细化。四是在细化⼥职⼯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等“四期”保护的基础上,增加已婚待孕期、更年期的保护,将⼥职⼯全孕程保护纳⼊规章,怀孕不满三个⽉确需保胎休息的,可以休“保胎假”。五是强化防⽌性骚扰和卫⽣保健措施,规定⽤⼈单位应当采取制定规章制度、开展教育活动、营造良好⼯作环境和畅通投诉渠道等预防和制⽌性骚扰的具体措施,并细化职业病健康检查相关规定,明确每年⾄少安排1次妇⼥常见病普查。
3.问:⼥职⼯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有哪些?
答:矿⼭井下作业;森林业伐⽊、归楞及流放作业;《体⼒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Ⅳ级体⼒劳动强度的作业;建筑业脚⼿架的组装和拆除作业,以及电⼒、电信⾏业的⾼处架线作业;连续负重(指每⼩时负重次数在六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公⽄,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五公⽄的作业。
4.问:经期⼥职⼯享有哪些保护措施?⽤⼈单位是否可以发放⼥职⼯特殊劳动保护卫⽣⽤品或者费⽤?
答:(1)⽤⼈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应当暂时调做其他⼯作,或者休息1⾄2天;
(2)对其他⼯种的⼥职⼯,⽉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2天;
有条件的⽤⼈单位,可以每⽉发放⼀定的卫⽣⽤品或者费⽤。
5.问:⼥职⼯在孕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保胎假”期间⼯资待遇是如何规定的?
答:(1)⽤⼈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岗位;
(3)在劳动时间内进⾏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计⼊劳动时间;
(4)怀孕不满3个⽉和7个⽉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安排不少于1⼩时⼯间休息;
(5)怀孕不满3个⽉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职⼯怀孕后,在上述第三、第四项情形下有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的劳动量;在第五项情形下,休息期间的⼯资按照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约定计发,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80%。
⼥职⼯怀孕后,经本⼈申请,⽤⼈单位同意安排其在孕期休息的,休息期间的⼯资由双⽅协商确定,劳动合同或者集体合同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6.问:哺乳期的⼥职⼯享有哪些特殊保护?
答:(1)⽤⼈单位不得安排国家规定的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3)实⾏劳动定额的,减少相应劳动量;
(4)每⽇劳动时间内应当安排不少于1⼩时的哺乳时间;
(5)⽣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每天增加1⼩时哺乳时间;哺乳时间以及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时间计⼊劳动时间。 
7.问:⼥职⼯可以休多久的产假?
答:(1)⽣育的,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符合《江苏省⼈⼝与计划⽣育条例》规定⽣育的,延长产假30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育多胞胎的,每多⽣育1个婴⼉,增加产假15天;
(2)怀孕不满2个⽉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0天的产假;怀孕满2个⽉不满3个⽉流产的,享受不少于30天的产假;
(3)怀孕满3个⽉不满7个⽉流产、引产的,享受不少于42天的产假;
(4)怀孕满7个⽉引产的,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8.问:对于产期刚满恢复⼯作的⼥职⼯,⽤⼈单位是否可以调动其⼯作岗位?
答:⼥职⼯产假期满恢复⼯作时,允许有1周⾄2周的时间逐步恢复原定额的劳动量;⽤⼈单位原则上应当安排⼥职⼯在原岗位上班,如因特殊情况需要变动的,应当与⼥职⼯协商解决。
9.问:⼥职⼯在更年期可以享受哪些特殊保护?
答:⼥职⼯更年期综合症症状严重,不能适应原岗位⼯作,申请减轻劳动量或者调整⼯作岗位的,⽤⼈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和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安排。
10.问:针对职场性骚扰,⽤⼈单位应采取哪些措施防⽌?
答:⽤⼈单位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和制⽌对⼥职⼯的性骚扰:制定禁⽌劳动场所性骚扰的规章制度;开展预防和制⽌性骚扰的教育培训活动;提供免受性骚扰的⼯作环境;畅通投诉渠道,及时处理并保护当事⼈隐私;预防和制⽌对⼥职⼯性骚扰的其他措施。
11.问:若企业不愿推⾏《特别规定》,会采取哪些约束⽅法或处罚⽅法?
答:县级以上地⽅⼈民政府应当加强对⼥职⼯劳动保护⼯作的领导,督促有关⾏政部门履⾏⼥职⼯劳动保护监督检查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