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2.05.27
【字 号】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3届〕第80号
【施行日期】2022.05.27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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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福建省失业保险条例(2022修正)
 
(2006年3月31日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2010年7月30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12年3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改 根据2022年5月27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的《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福建省气象条例〉等三项涉及“放管服”改革的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劳动者失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促进再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的各类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单位)及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条例参加失业保险。
  第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照规定同时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第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按照国家、单位、职工合理负担的原则,实行社会统筹。
  失业保险费由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征收。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失业保险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失业保险基础数据库,做到信息互通、操作简便、管理规范。
  洪学敏个人资料简介第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失业保险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失业保险业务,其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有关教师节的画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和机构依法对失业保险工作实行监督。
 
第二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七条 失业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
  (二)失业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财政补贴;
  (四)依法纳入失业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八条 单位按照与之建立劳动关系职工的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按照其月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一缴纳失业保险费。
  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本人自愿缴纳的除外。
  工资总额的组成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单位应当在依法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受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失业保险登记。
  单位变更、终止的,应当在变更、终止之日起十日内,向受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委托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单位招用、辞退、裁减人员的,应当在建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三日内办妥相应的变更手续。
  第十条 单位应当在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五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在缴纳所得税前列支。其中属于应当由职工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由单位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向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单位出具缴费凭证,并于征收之日起五日内,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单位缴费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档案,并于收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交的单位缴费数额和参保职工名单之日起五日内,向单位和职工分别出具单位缴费手册和职工缴费凭证。
  第十一条 单位因严重亏损不能按时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缓缴;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失业保险费及其利息。
  第十二条 单位因破产、解散等原因终止的,在清算财产时,应当依法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
  杜淳插刀教是什么意思第十三条 单位应当每季度公布一次本单位及其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
  职工有权向本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失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单位和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其提供。
  职工发现单位未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有权向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投诉。
 
第三章  失业保险基金的使用
  第十四条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业保险金和生活补助费;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医疗补助金、生育补助金;
  (三)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和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四)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五)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失业保险基金依法免征税费。
  第十五条 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应当即时向职工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书面告知其依法享有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职工的名单、单位缴费手册、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五日内,送达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和主管地方税务机关。
  第十六条 职工可以在与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持原单位为其出具的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职工缴费凭证和身份证明,到受理原单位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单证的手续。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单证手续的,应当事先进行失业和求职登记。
  第十七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五日内对领取者及其单位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告知本人。其中,对领取生活补助费的,应当在三日内办结审核手续。
  但有特殊情况的,经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批准,前款规定的审核时限可以延长五日。
女生千万别考警校  第十八条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即时为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人员开具领取失业
保险金或者生活补助费的单证;对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并退回有关材料。
  失业保险金、生活补助费凭单证到指定的银行领取。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生活补助费一次性发放。
  第十九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每满一年领取二个月失业保险金,最长期限为二十四个月。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和期限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第二十条 失业保险金自失业人员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之日起计发,月发放标准如下:
  (一)累计缴费时间满一年不满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标准发放;
  (二)累计缴费时间满十年不满二十年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标准发放;
  (三)累计缴费时间满二十年以上的,按当地法定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标准发放。
  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等因素逐步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失业保险金的标准应当高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第二十一条乔任梁现场图血肠子图片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其门诊医疗补助金按不低于本人领取失业保险金百分之六的标准,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因患病确需到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的,可由本人或者其亲属提出书面申请,经当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批准,发给住院医疗补助金。门诊医疗补助金和住院医疗补助金具体补助标准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女性失业人员在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间分娩,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等有关计划生育规定的,还可领取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按其本人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计发。但按照《福建省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规定,已享受生育补助金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