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程颖婕家世
民 事 判 决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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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朋,*,199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顺义区。
被告:李娜,*,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北京市丰台区。
原告王朋与被告李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独任审理。原告王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娜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王朋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归还借款700000元及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从2021年11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为止)。事实和理由:2021年7月,被告以经营需要为由,向原告借款700000元,双方签订借据并约定2021年11月12日前还款,因被告至今未归还借款,故提起诉讼。
李娜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未到庭应诉,亦未向本院提供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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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朋主张,李娜是王朋的客户,2021年7月初,李娜以经营需要为由,向王朋借款。王朋通过转账方式向李娜出借款项700000元,后李娜与王朋一起办理了房屋抵押手续,并出具了借条。为证明其主张,王朋提交了以下证据:
1.落款日期为2021年7月13日的借条,载明:今本人李娜向王朋索借人民币大写柒拾万元(小写700000元整),此款于2021年9月13日前一次性还清。落款处有李娜的签字及捺印。过路费什么时候免费
谢娜个人资料简介2.中国工商银行转账记录,显示:2021年7月13日,王朋分两笔向李娜进行了转账,金额分别为70000元和630000元。
3.不动产登记证书,显示:权利事项为抵押权,权利人为王朋,义务人为李娜,被担保数额为700000元,附记债务履行期限自2021年7月13日至2021年9月13日止。
经询问,王朋表示,借款时双方口头约定借款期限2个月、月利率2%,但是未写明在借条上。出借款项后,李娜曾偿还过3个月的利息,但是未偿还过本金,故在本案诉讼中,自起
诉之日起主张利息。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李娜经本院公告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当庭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王朋主张与李娜存在借贷关系,并提交了借条、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上述证据能够相互印证,可以证明双方就借贷达成合意,出借人已出借款项,故王朋要求李娜偿还借款本金700000元的诉讼请求,存在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根据借条载明的还款期限及不动产登记证载明的债务履行期限,王朋自2021年11月13日起主张利息,不早于其可主张利息的期限,本院对此不持异议。关于利率标准,关于逾期还款的利率标准,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王朋主张的利率标准不明确,本院予以调整。
胡静老公微博综上所述,依照《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李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王朋借款本金700000元及逾期利息(以70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二、驳回王朋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一万零八百元,送达起诉书公告费二百六十元及送达判决书公告费(以人民法院报社出具的正式发票为准)均由李娜负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余 婕什么是中国传统文化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牛亚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