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
前言
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的基础工作。自1986年12月原水利电力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院颁发试行《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细则》(以下简称《调查细则》)以来,对统一水库淹没实物指标调查统计口径,调查项目,调查方法和标准起到了重要的作用。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我国的社会生产力水平和众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在实际调查中发现了一系列新情况;同时,深津绘里作为《调查细则》上一层次标准的《水利水电工程水库淹没处理设计规范(试行)》已经被《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所替代,因此根据国家新的经济政策,法律法规,结合近年来水库淹没处理设计和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在《调查细则》的基础上编制新的调查规定是十分必要和迫切的五毒是哪五毒。根据水利部2001年5月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体系表》和2003年1月发布的《水利技术标准编写规定》(SL1-2002)的规定,新的调查规定定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规范》(以下简称本规范)。本规范共7章43节144条,6
个附录,主要技术内容包括实物指标调查总则,基本规定,社会经济调查,农村调查,城(集)镇调查,刘琳个人资料工业企业调查和专业项目调查等。 本规范为全文推荐。
本规范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规范主持机构: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管理局
本规范解释单位:吴懿韬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本规范主编单位:水利部水利水电规划设计总院
参编单位:
长江勘测规划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黄河勘测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中水东北勘测设计研究有限责任公司
本规范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社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
潘尚兴 姚玉琴 尹忠武 冯久成
宋爱 袁永源 李宝山 王鲜苹
李 立 尹迅飞 王晓峰 李 勇
张 健 翁家清
本规范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沈风生 陈伟
本规范体例格式审查人:陈登毅
1 总 则
1.0.1 为规范和统一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的实物指标调查工作,保障有关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规范》(SL290-2003)的配套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技施设计阶段的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项目建议书阶段可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工作。规划阶段可按相应的编制规范的要求,参照本规范进行工作。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征地范围较小的水闸,穿渠(堤)建筑物等工程的实物指标调查,可参照本规范适当简化。
1.0.3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是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移民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主要任务是:查明征地范围内各种涉及对象的数量和质量,为论证工程规模,工程设计方案比选,研究工程建设对地区经济影响,编制征地移民投资概(估)算和进行征地移民规划设计及实施等提供详细可靠的基础资料。
1.0.4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的主要工作内容是:合理确定征地移民调查范围,收集征地区域的社会经济资料,调查各项实物指标,提出调查成果,并对调查成果进行汇总分析,编写调查报告。
1.0.5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应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正确处理好国家和移民的利益关系,做到实事求是,公正,公平,公开。
1.0.6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工作应以有水利水电工程设计资质的设计单位为主,地方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参与进行。
凌潇潇1.0.7 征地移民实物指标调查除应符合本规范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相关专业技术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
2.1 各设计阶段的调查要求
2.1.1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应采用抽样调查与全面调查相结合的方法,初步调查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范围内人口,土地,房屋蒋丽莎微博,城(集)镇市政及公用设施,工业企业及重要专业项目等主要实物指标。
2.1.2 初步设计阶段,调查人员应实地全面调查2.1.1条所列各项实物指标。
2.1.3 技施设计阶段可不再进行实物指标全面调查。若需对实物指标进行局部或全部调查复核,应按规定程序批准后,按照初步设计阶段的相应要求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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