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郑爽出轨
第一条为规范XX银行(以下简称本行)小额支付系统的业务处理,保障小额支付系统高效、安全、稳定运行,加速资金周转,防范支付风险,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小额支付系统业务处理办法》及本行有关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借记业务和规定金额以下的贷记业务,批量发送支付指令,轧差净额清算资金。
第三条本行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分为直接参与者和间接参与者。
本行总行为小额支付系统直接参与者,其余行为间接参与者。周防雪>三十而已演员表
第四条本办法适用本行参与小额支付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的管理部门和营业机构。
第五条小额支付系统参与者发起的支付业务应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业务及技术标准,经小额支付系统受理后即具有支付效力,在轧差后具有最终性。
第六条小额支付系统实行7×24小时运行。其资金清算在大额支付系统的工作时间处理。
文梦洋中国人民银行根据管理需要可以调整系统的运行时间和资金清算时间,本行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业务主管部门的通知执行。
第七条本行由总行对小额支付系统实行统一管理,对小额支付系统所有参与者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支付业务
第八条小额支付系统处理下列支付业务:
(一)普通贷记业务;
(二)定期贷记业务;江城子秦观
(三)普通借记业务;
(四)定期借记业务;
(五)实时借记业务;
(六)集中代收付业务;
(七)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支付业务。
第九条贷记业务由付款行发起,经付款清算行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后,将业务信息经收款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借记业务由收款行发起,经收款清算行发送小额支付系统,小额支付系统将业务信息经付款清算行转发付款行;付款行按规定时限发出回执信息,小额支付系统轧差后,将回执信息经收款清算行转发收款行。
第十条收款行收到已轧差的支付业务应当及时贷记收款人账户。
第十一条支付业务信息在小额支付系统中以批量包为单位处理。
第十二条本行小额支付系统贷记支付业务金额上限遵照中国人民银行设定和调整执行。
第十三条本行小额支付系统普通借记支付业务和定期借记支付业务的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基准时间遵照中国人民银行的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本行发起普通借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时,应当根据收款人的委托,记载借记回执信息的最长返回时间。收款人未指定返回时间的,收款行应该填写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返回基准时间。
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不得超过5个法定工作日。借记回执信息最长返回时间内遇法定节假日和小额支付系统停运日顺延。
第十五条本行收到普通借记业务、定期借记业务时,审核无误后应当按协议或客户授权办理扣款,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期满前发出回执。
本行在收款行确定的最长返回时间内对整包借记业务扣款成功的,应当立即返回借记业务回执信息。
第十六条对于付款清算行到期未返回回执的借记业务,小额支付系统在借记回执信息返回到期日的次日将该笔业务予以撤销。
第十七条本行参与者对有疑问的支付业务和其他需要查询的事项,应及时发出查询。
本行参与者收到他行发来小额支付系统查询,应在收到查询信息的下一个工作日12∶00前予以查复。
第十八条本行参与者对发起的普通贷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普通借记业务回执和定期借记业务回执需要撤销的,可向小额支付系统发送撤销申请。申请撤销的业务未纳入轧差的,系统立即办理撤销;已纳入轧差的,不能撤销。
申请撤销只能整包撤销,不能撤销批量包中单笔支付业务。
第十九条本行收到实时借记业务后应立即完成行内业务处理,并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向收款行返回回执信息。
本行发起实时借记业务后60秒内未到回执信息的,可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起冲正指令,取消未纳入轧差的实时支付业务。
实时借记业务未在当日返回回执信息或冲正的,小额支付系统在日切时对该业务作拒绝处理,并通知收款行和付款行。
第二十条本行对已发出的普通借记业务或定期借记业务需要付款行停止付款的,应通过小额支付系统申请止付。付款行收到止付通知后,应当在下一个法定工作日12∶00前发出止付应答。付款行对未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立即办理止付;对已经发出借记回执信息的,不予止付。
申请止付可以整包止付,也可以止付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申请止付为整包止付且付款行同意止付的,付款行不再向收款行返回借记业务回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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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一条已纳入轧差的普通贷记业务,定期贷记业务和已纳入轧差的借记业务回执需要退回的,应当通过小额支付系统发出退回申请。
收款行收到退回申请,应当在下一个法定工作日12∶00前发出退回应答。收款行未贷记收款人账户的,立即办理退回;已贷记收款人账户的,不得办理退回,应当通知付款行由付款人与收款人自行协商解决。
付款行可以申请整包退回,也可以申请退回批量包中的单笔支付业务。
第三章净借记限额管理
第二十二条小额支付系统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实行净借记限额管理,本行发起的业务只能在净借记限额内支付。
净借记限额系指小额支付系统为直接参与者设定的、对其所产生应付净额进行控制的最高额度。
第二十三条净借记限额可通过圈存资金、提供质押品或授信额度获取。
圈存资金系指直接参与者在其清算账户中冻结的、用于小额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资金。
质押品系指直接参与者按要求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的、用于轧差净额资金清算担保的央行票据和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其他债券。
授信额度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行依据直接参与者的资信情况核定的,授予直接参与者在一定时期内多次使用的信用额度。
第二十四条本行由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供圈存资金和质押品,在无法按规定时间清偿小额支付业务净借记额时,由中国人民银行处置质押品或释放圈存资金,用于应付净额的资金清算。
第二十五条本行授信额度和质押品价值由中国人民银行在小额支付系统进行设置和调整。
第二十六条本行圈存资金由总行在小额支付系统工作日内通过小额支付系统设置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