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佳宁的现实老公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现状
小学教师年度考核个人工作总结摘:知识产权制度是一国保护科学技术和文化艺术成果的重要法律制度本文阐述了笔者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的观点,介绍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并从与国际标准接轨的角度提出了关于如何推进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国际化的若干构想。
照片大小怎么改到20k关键词:知识产权、保护、世贸组织、侵权
  一、 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
  知识产权的称谓来源于18世纪的德国,著名比利时法学家皮卡弟将知识产权概括为一切来自知识活动的权利,这一学说被广泛传播,得到许多国家和国际组织的承认。对知识产权的概念如何界定,我国学术界各种观点和争论颇多。在这一点上笔者赞同郑学思先生的观点,即知识产权是智力成果的创造人或工商业活动中的标记所有人依法所享有的权利的统称手机内存卡,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其它智力成果权。
  (二)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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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知识产权作为一种独特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种特征:
  1、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非物质性的信息。非物质性的信息是一种精神财富,具有永久存续性、可复制性和可广泛传播性,可以同时被许多人使用,而且不能用控制物质财产的方式控制。
  2、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的效力可以对抗一切人,即除权利人之外的任何人都负有不得侵害、干涉其权利的消极义务,而没有协助其实现权利的积极义务。知识产权权利人具有根据自己的意志,对权利的保护对象进行直接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3、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
  分地域取得指同一信息可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条件,同时或先后在不同的法域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既然同一项信息可以在不同的法域内分别取得多个知识产权,而且各法域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相互独立的,所以,权利人可以在取得权利的不同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其权利
形容伤心的成语  二、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
  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促进科学技术进步、文化繁荣和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和作用,它既是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重要制度,又是开展国际间科学技术、经济、文化交流 合作的基本环境和条件之一。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提高科技人员积极性的重要保障
  知识产权制度中的专利制度为技术创新提供了最重要的动力和激励机制,根据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和我国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职务发明人可以从单位实施专利的收益中获得相应报酬,这是对广大科技人员的一种激励机制,体现了知识、技术参与分配的原则,可以有效地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吸引人才、留住人才的良好社会环境。
  2、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措施
  专利制度是对创新资源进行有效配置的市场机制,在实现创新资源的有效配置过程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个企业,如果在同行业中拥有核心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在技术竞争中取得垄断地位和支配权,就可以获得更多的商机,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如果
不注重知识产权保护,就有可能被别人侵权,把自己的专利拱手相让,失去优势,同时,如果不会运用知识产权规则,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还可能招致相应制裁,影响自身的利益。
  3、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是促进经济快速发展的重要战略
  专利战略是指运用专利制度的特性和功能,根据本地区、本行业、本企业的科研力量,以国内外科技、经济竞争对手为对象,努力扩大和缩短技术创新的空间和时间,提高自己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寻求更多的商业机会,赢得国内外市场竞争有利地位。
    三、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现状
  我国是一个有着悠久文明历史的国家。中华民族蕴藏着巨大的创造性,曾以其辉煌的智力劳动成果为人类文明发展做出过巨大的贡献。伴随着人类文明确商品经济发展,知识产权保护制度诞生了,并日益成为各国保护智力成果所有者权益,促进科学技术和社会经济发展,进行国际竞争的有力的法律措施。由于历史上的各种原因,从整体上看,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起步较晚。但是,实行改革开放后,为了更快地发展社会生产力和推动
社会全面进步,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促进 世界经济的接轨,我国加快了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的步伐。
  从七十年代末至今的短短十几年间,我国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走过了一些发达国家通常需要几十年甚至上百年时间才能完成的立法路程,建立起了比较完整的知识产权保护法律体系,在知识产权的立法和执法方面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 我国把保护知识产权作为改革开放政策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从七十年代末即着手制定有关法律、法规,同时积极参加相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加强 世界各国在知识产权领域的交往 合作。因而,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建设在初始阶段就显示了面向世界、面向国际保护水平的高起点。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下,我国知识产权立法速度之快,也是史无前例的。在短短十几年中,陆续颁布并实施了《商标法》(1982年)、《专利法》(1984年)、《著作权法》(1990年)、《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1991年)等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并积极参与有关知识产权领域的国际合作,先后加入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80年)、《巴黎公约》(1985年)、《马德里协定》(1989年)、《伯尔尼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1992年)等。同时相应地成立了国家商标局、专利局、版权局等知识产权法实施机构,从而初步建立起一套既体现中国特又具有国际性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体系。
这些对维护我国智力创造者的合法权益,推动科技成果的商品化,促进对外开放和国际经济、科技、文化合作与交流的发展都起到了重要作用。
  时下我国政府正一步步修改与WTO不符的法律,这表明我们在诚心诚意地向WTO规则迈进,正在扎实地做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工作。但必须看到的是,我国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确实存在很多问题,在某些方面假冒伪劣盛行,肆意侵犯知识产权,有些地方和黑社会、腐败相勾结,形势严峻。一些假货已经造到了很偏僻、隐蔽的地方,使用非常现代的工具交易。
  同时也应看到,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与发达国家和国际保护的高水准相比,仍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如:1984年颁布的《专利法》,把药品、化学药品、食品、饮料等为当今大多数国家保护的发明排除在专利保护之外;1983年实施的《商标法》所保护的仅仅是商品商标的专用权;甚至在后来颁布的《著作权法》中仍保留着“内外有别”的做法。即中国公民或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均可自动取得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则必须在中国境内发表才能取得著作权;对专利、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适用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而唯独著作权侵权行为无适用刑事责任的规定等等。值得欣慰的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
的确立和市场经济的充分发展,为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国际化提供了最为有利的内部环境和坚实的经济基础,进一步推动了我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国际规则的接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