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我国现行累犯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关心人的话当今中国社会正进入现代化发展的高速轨道,相应地作为法治社会的刑法也必须进行现代化的变革,《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可以说是我国刑法现代化进程中的又一个重要里程碑,尤其引人关注的是,其所带来的刑法理念的巨大转变,充分体现了刑法的宽严相济。
杭州的大学《刑法修正案(八)》对原有的累犯制度作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主要包括一般累犯主体条件的修改和特别累犯范围上的扩大,即从原来的过失犯罪构成累犯改为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都不构成累犯,从原来的危害国家安全罪为特别累犯增加为危害国家安全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都构成特别累犯。这种变化不仅是我国刑事立法技术完善的表现,更是刑事立法精神趋于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它既满足了我国刑事政策的变化对《刑法》变革的需要,同时也顺应了国际刑事立法的趋势和要求,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我国累犯制度的科学性、合理性和进步性。演员杜淳的父亲[1]但其在实践适用中,仍存在一定的缺陷与不足,主要表现为三个方面:
一、累犯不适用于单位犯罪
《刑法修正案(八)》第六条对累犯进行了规定。此条约束的自然人,规定自然人可构成累犯,但并未规定单位犯罪可构成累犯。笔者认为,单位应当归属于可构成累犯的范围,原因如下:
1星座按阳历还是阴历>房屋整体装修、单位再次犯罪的大量事实,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现实基础。法律植根于现实生活,是否增设单位累犯,应看现实生活中是否存在单位初次犯罪和再次犯罪的事实。自上世纪八、九十年代以来,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法人的增多,法人犯罪也逐年增加,主要集中在走私、、偷漏税、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及非法出资、经营等领域。初次犯罪后,在缴纳完毕判处罚金后又继续实施牟利犯罪或经济犯罪的现象在实践中也屡见不鲜。单位再次犯罪的现实存在,为增设单位累犯对特定对象予以打击和预防提供了现实需要。
2、新刑法对单位犯罪的规定, 为增设单位累犯提供了前提条件。《刑法修正案(八)》第二十九条、三十一条、三十三条、三十五条对单位犯罪进行了明确规定。从我国新刑法分则的规定来看, 单位犯罪广泛存在于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和贪污贿赂罪等章节中,且这些单位犯罪多数是故意犯罪。既然承认了单位犯罪的存在, 对于单位的再犯罪我们同样应该作好预防和打击准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