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个税综合所得计税全解(⼲货)!
新修订的个⼈所得税法引⼊了“综合所得”概念,包括⼯资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合并计税。与之前税法分别计税相⽐,有了巨⼤改变。
相关规定及官⽅解读
⼀、综合所得,适⽤百分之三⾄百分之四⼗五的超额累进税率。
个⼈所得税税率表⼀(⼯资薪⾦所得适⽤)
级数
全⽉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1
不超过3000元的
3%
2
超过3000元⾄12000元的部分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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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12000元⾄25000元的部分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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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过25000元⾄35000元的部分
25%
2660
5
超过35000元⾄55000元的部分
30%
4410
6
超过55000元⾄80000元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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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60
7
超过80000元的部分
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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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纳税所得额
1、居民个⼈取得⼯资薪⾦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即为“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所得税。
2、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费所得以收⼊减除百分之⼆⼗的费⽤后的余额为收⼊额。稿酬所得的收⼊额减按百分之七⼗计算。
注
意
事
项
全国⼈⼤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副部长程丽华解读,允许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费等三类收⼊在扣除20%的费⽤后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按照原收⼊额打了个⼋折以后计算纳税。同时为⿎励创作,稿酬所得在允许扣除20%费⽤的基础上,进⼀步给予再减按70%计算的优惠,两项因素叠加,稿酬收⼊实际上相当于按5.6折计算纳税。也就是说,我们有100元的稿酬收⼊,按照56元来计算纳税,这样就⼤幅度地降低了税负。
3、居民个⼈的综合所得,以每⼀纳税年度的收⼊额减除费⽤六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和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1)专项扣除,包括居民个⼈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基本养⽼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等。
(2)专项附加扣除,包括⼦⼥教育、继续教育、⼤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赡养⽼⼈等⽀出,具体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确定,并报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注
意
事
项
根据全国⼈⼤常委会新闻发布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解读,根据税法授权,国务院下⼀步将对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标准和实施步骤作出具体规定。
初步考虑对专项附加扣除设置⼀定限额或定额标准,既要保障纳税⼈⽅便纳税,相关⽀出得到合理扣除,⼜要体现政策公平,使⼴⼤纳税⼈实实在在地享受到减税的红利。
为确保这⼀政策平稳实施,财政部将结合现有征管条件,对有关制度本着简化⼿续、便于操作的原则来设计。为最⼤限度⽅便纳税⼈简化操作,税务总局将抓紧研究制定配套操作办法。确保纳税⼈申报就能扣除,相关资料和凭证尽量不⽤报送到税务机关;预缴就能享受,个⼈可将专项附加扣除信息提供给单位,每个⽉发放⼯资、代扣个税时单位据实扣除。即使在预扣预缴环节没享受到或享受抵扣不到位,可到第⼆年办理汇算清缴时再申请退税;此外,税务部门将与多部门实现第三⽅信息共享,核对申报信息的真实准确性,最⼤限度减少纳税⼈提供证明材料,“让信息多跑⽹路,让纳税⼈少跑马路”。
三、其他扣除,包括职业年⾦、商业健康保险、捐赠⽀出等
《财政部⼈⼒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年⾦职业年⾦个⼈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
税〔2013〕103号):个⼈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缴付的年⾦个⼈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缴费⼯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财政部税务总局保监会关于将商业健康保险个⼈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7〕39号):对个⼈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出,允许在当年(⽉)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税前扣除,扣除限额为2400元/年(200元/⽉)。单位统⼀为员⼯购买符合规定的商业健康保险产品的⽀出,应分别计⼊员⼯个⼈⼯资薪⾦,视同个⼈购买,按上述限额予以扣除。2400元/年(200元/⽉)的限额扣除为个⼈所得税法规定减除费⽤标准之外的扣除。
新税法第六条规定,个⼈将其所得对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进⾏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全额税前扣除的,从其规定。
计算顺序
(⼀)⼯资薪⾦收⼊(全额)+劳务报酬收⼊×(1-20%)+稿酬收⼊×(1-20%)×70%+特许权使⽤费收⼊×(1-20%)=收⼊额
(⼆)收⼊额-六万元-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应纳税所得额
(三)应纳税所得额×税率-速算扣除数=应纳税额
居民个⼈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所得税;有扣缴义务⼈的,由扣缴义务⼈按⽉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六⽉三⼗⽇内办理汇算清缴。
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注:新税法综合所得税率表仍为按照“全⽉应纳税所得额”设置,但应纳税额则是“按年计算、分⽉(次)预缴”,则⼆者如何结合、具体计算公式仍须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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