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并购中的尽职调查律师操作指引
(一)引言
(1)为充分发挥律师在企业并购中从法律上发现风险、判断风险、评估风险的独特作用,引导律师高效、高质地完成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和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律师行业公认的律师执业准则、惯例制定本指引。
(2)本指引是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从事企业并购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的执业行为,保证尽职调查的质量、效率,并明确执业责任。
(二)基本规范
(1)律师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遵守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免尽职、审慎严谨。
(2)律师应严守所知悉的委托人、目标企业及执业中所知悉的其他相关方的商业秘密,并不得利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为律师本人、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人谋取利益。
(3)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服务的专业能力,包括必备的法律专业素质及企业并购运作、财务会计、企业管理、劳动人事等方面的基础知识。
(4)律师从事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依照本指引的要求,不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影响和干预,独立工作,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5)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应指派具备要求的律师承办,实习律师(含助理律师或律师助理或其他辅助人员)不得独立承办,但可协助律师完成相关的工作。
(6)律师从事尽职调查法律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严禁建议或协助委托人或目标企业从事违法活动或实施虚构事实的行为,只能对委托人要求解决的法律问题进行法律分析和评估,并提出合法的解决方案。
②严禁亲自及协助或诱导委托人弄虚作假,伪造、变造文件、资料、证明等。
③严禁向委托人及监管、审批机构等提供律师经合理谨慎判断怀疑是伪造或虚假的文件、资料、证明等。
(7)对于委托人要求提供违反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服务,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应当拒绝并向委托人说明情况。
(8)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应如实、准确、完整地向委托人披露尽职调查所获得的信息,并做出适当的法律分析与评估,不得故意隐瞒、遗漏主要信息或做虚假陈述。
(9)律师应当与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等密切配合,通过专业分工协作和充分的业务沟通,共同保障受托法律业务的顺利进行。
(10)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项目管理制度,调查所取得的文件、资料、证明的分类归档及查阅制度,尽职调查报告、法律意见书等法律文件制作的内部审核制度,以及内部质量保障制度。
鲁敏宇 (11)律师应当及时、准确、真实、完整地就工作过程中形成的工作记录,在工作中获取的相关文件,会议纪要、谈话等资料制作工作底稿。
(12)律师应当对承办尽职调查业务过程中重要的往来和电子版式的法律文件进行书面备份。
(13)如涉及其他司法管辖区域的尽职调查及法律分析与评估等法律事务,律师事务所和承办律师可以建议委托人聘请在该司法管辖区域具备相应资格,且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具有相应的经验和能力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提供服务。
(三)尽职调查的程序之一--接受委托
(1)律师承办尽职调查法律业务必须经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统一指派。律师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名义私自接受委托。
(2)律师事务所可以单独就尽职调查法律业务接受委托,也可以在接受其他法律业务的委托中包括尽职调查的服务,或所接受的其他法律业务委托中必然连带产生尽职调查的法律服务内容,或尽职调查为完成所受委托法律服务的前置程序。
(3)律师事务所应就委托进行尽职调查的目的、目标企业的基本情况、服务内容等与委托人进行充分的沟通,并做出能否承办及是否接受委托的决定。
(4)律师事务所同意接受委托的,应由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订委托合同、办理委托手续。接受委托后,如无正当理由,律师事务所不应中途解除委托。
(5)委托合同的内容由律师事务所和委托人协商确定,并由双方签署并加盖公章。委托合同应必备的实质性内容为:承办律师、委托事项、服务范围、工作方式、工作成果的形式及交付、双方权利义务、服务期间、律师费用的数额及支付方式、违约责任、合同变更和解除、争议的解决。
(6)律师事务所及律师可以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拒绝或解除委托人的委托,但应书面告之委托人。
国庆节2022年祝福语 ①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为其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服务;
②委托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地隐瞒重要事实或遗漏重大事实;
③委托人要求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使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方法、手段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④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法律服务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7)律师事务所或/和律师拒绝解除委托后应及时整理案卷资料、文件和证明,并及时撰写项目总结报告后归档封卷。
(四)尽职调查的程序之二--调查前的准备
(1)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要及时组成律师尽职调查工作小组,明确分工和责任,保证能依委托合同约定的时间展开工作。
(2)承办律师应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工作方案,并及时与委托人通报。
(3)承办律师应在正式开始工作前根据委托合同的约定、目标企业的具体情况拟就适用的调查提纲及问卷清单。
(4)了解并购的目的、基本要求、目标企业出售的原因及最基本情况。
(五)尽职调查的内容
1.目标企业的主体资格、并购的授权与批准的审查
(1)目标企业的设立审批、申请文件及登记文档、营业执照、验资证明(报告);
(2)目标企业登记事项,历次变更、变动情况的合法合规性;
(3)目标企业成立以来的合并、分立、变更及重大改组、重大投资行为;
(4)目标企业年审情况及是否有影响目标企业合法存续的重大法律障碍,如吊销、注销;
(5)目标企业经营中依法应取得的资质、认证、特别许可等是否已合法取得及是否仍合法有效;
(6)本次并购交易是否已取得合法有效的授权和批准,对并购条件是否限制性要求。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和股东出资的审查
(1)目标企业当前的股权结构及合法性;
(2)目标企业股权结构的变革过程及其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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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目标企业股权是否存在争议、混乱、矛盾与不清晰;
(4)目标企业各股东出资是否符合在工商部门备案的章程的规定,包括:
①出资方式;
②出资比例与数额;
③是否有虚报注册资本或虚假出资情况;
④出资是否被抽逃、挪用;
⑤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的权属;
⑥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经评估作价;
⑦用于出资的有形财产是否移交及过户;
⑧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归属及权属证书;
⑨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类别;
⑩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的剩余有效期;
哪句诗是描写梅花的 B11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评估作价;
B12 用于出资的无形资产移交及过户;
B13 有无出资争议,有无用于出资的有形、无形资产的权属争议,有无潜在出资诉讼或仲裁;
B14 用于出资的有形及无形资产是否被抵押、质押、目前状况;
B15 出资是否履行了法定手续。
(5)目标企业对外投资情况包括:
①设立分公司情况;
②投资参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
③投资控股子公司情况、出资额、所占比例或股份。
(6)目标企业股本变动及相应合同、章程、决议、批文、变更登记情况;
(7)目标企业及其关联企业的兼并、分立、合并、破产、清算情况。
3.目标企业章程的审查
(1)章程内容的合法性、完整性,现行章程及曾生效的章程;
(2)章程是否履行了必要的批准手续及是否在公司登记机构登记备案;
(3)章程内容中是否有反收购条款,如有,则查明具体内容;
(4)章程内容是否有所变化、变化是否合法及是否履行了相应手续;
(5)章程内容是否有超级多数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6)章程内容是否有董事会分期、分级选举条款,禁止更换董事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7)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授权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8)章程内容是否有特别程序条款,并评估其意义;
(9)章程内容是否有影响企业并购的其他特别规定,如高薪补偿被辞退的高管人员、股东权利计划等。
4.目标企业财产权利的审查
(1)目标企业土地使用权性质、使用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2)目标企业房产权归属及证书与实际是否相符;
(3)目标企业主要机械设备、设施的相对性及与实际是否相符;
(4)目标企业专利类别、数量、权属、存续及剩余有效期;
(5)目标企业商标类别、数量、适用大类、权属、存续;
(6)目标企业版权类别、数量、权属、存续;
(7)目标企业其他无形资产情况;
(8)目标企业资产抵押、质押情况;
(9)目标企业租赁的性质、类别、期限;
与朱元思书译文 (10)目标企业车辆类别、产权归属、年检、车况及使用年限、保险;
(11)目标企业其他财产的清单、产权归属现状等;武汉长江二桥
(12)目标企业财产保险情况;
(13)目标企业经营性资产评估报告;
(14)目标企业财务会计报表、资产评估报告。
5.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及债权债务的审查
(1)目标企业重大合同的主体及内容的合法性、有效性;
(2)目标企业重大合同在目标企业控制权改变后是否仍然有效或合同约定是否产生变更;
(3)目标企业重大合同中是否存在纯义务性条款或其他限制性条款;
(4)目标企业重大合同有关解除、终止合同的约定对并购会产生何种影响;
(5)目标企业对外担保合同的具体情况及主合同履行情况;
(6)目标企业债权的性质、合法性、有效性、数量及实现债权的障碍;
(7)目标企业债权质量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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