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天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公布日期】2013.10.14
【字 号】津经信软件〔2013〕4号
【施行日期】2013.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软件业
正文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做好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若干意见
 
 各有关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文)以及工业和信息化部等部门《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文,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继续做好我市双软企业认定工作,提高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软件产业快速增长,现就做好我市双软认定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重要意义
  软件企业认定是在企业获得著作权和软件产品登记后,对于企业资质的认定。该认定既是对企业知识产权的一种保护方式,又可以让企业享受国家提供给软件行业的税收优惠政策,这对于企业的自身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了认定条件和程序,并对行业监督、管理做了详细的规定,对于推动软件行业自律,促进软件产业健康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对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六点要求
  1.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和信息化委)作为天津市软件产业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天津市软件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市软协)作为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的具体执行机构。
  2.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工作将严格按照《管理办法》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的要求执行。
  3. 市软协配合做好申报材料的初审工作,同时组织产业、财务专家对企业的技术研发能力、开发销售情况、质量保障能力情况、知识产权和企业管理等情况进行评审,必要时可到企业进行实地核实。
  4.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对市软协上报的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后,将软件企业认定名单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工业和信息化部在7个工作日公示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公布我市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同时将获证软件企业名单抄送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税务等部门。
  5.天津市软件企业认定财务专项审计中介机构参照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中介机构执行,具体名单详见市软协网站。
张天志咏春原型  6、经认定的软件企业有违反《管理办法》情形的,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取消软件企业认定资格,并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同时通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和税务部门。
  《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4月1日起实施,望各有关单位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专人负责,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
2013年10月14日
 附件:1.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2.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 
    附件1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何炅喜欢赵丽颖吗 
工信部联软[2013]6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加强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促进我国软件产业发展,特制定《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汤姆克鲁斯的老婆
2013年2月6日
 
 软件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1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发〔2011〕4号)以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特制定本办法。
  送妈妈什么礼物最贴心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软件企业是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从事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及相关服务,并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有关规定的企业。
房屋转让协议书
  第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根据部门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履行全国软件产业管理职责,指导软件产业发展,组织管理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监督和检查全国软件企业认定工作;
  (二)对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进行公示和备案;
  (三)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复审申请;
  (四)受理和处理对软件企业认定和年审的相关投诉和举报;
  (五)指导和管理“中国双软认定网”,提供公共服务。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以下统称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软件企业认定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工作细则和管理制度,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二)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的认定和年审,将认定名单和年审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
  (三)公布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名单,并颁发软件企业认定证书;
  (四)受理和处理本行政区域内对软件企业认定结果和年审结果的异议申请;
  (五)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本行政区域内软件企业认定年度总结报告及相关数据信息。
  第六条 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及地方相应机构配合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等工作,并由中国软件行业协会将有关情况汇总后及时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七条 软件企业认定须符合财税〔2012〕2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条件。
  第八条 企业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软件企业认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书》(可从“中国双软认定网”下载填写);
潘虹资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复印件须加盖企业公章);
  (三)企业开发及经营的软件产品列表(包括本企业开发和代理销售的软件产品),以及企业主营业务中拥有软件著作权或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材料;
  (四)企业拥有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或《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证书》、与用户签订的信息技术服务合同(协议)等信息技术服务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职工人数、学历结构、研究开发人员数及其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说明,以及企业职工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缴纳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经具有国家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鉴证的企业上一年度和当年度(实际年限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企业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软件产品自主开发销售(营业)收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境内研究开发费用等情况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研究开发费用、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收入政策口径分别按照财税〔2012〕27号文件第十三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归集);
  (七)企业生产经营场所、开发环境及技术支撑环境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经营场所购买或租赁合同,软硬件设施清单等;
  (八)保证产品质量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建立符合软件工程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的说明以及有效运行的过程文档记录等;
  (九)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出具的其他材料。
  第九条 省级主管部门自受理软件企业认定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七条规定,对软件产品开发销售(营业)情况、技术研发能力情况(包括研发环境、研发团队、以及场所购买或租赁情况等)、质量保障能力情况(包括质量保障体系、测试实验环境与工具等)、知识产权情况(包括核心技术知识产权情况、知识产权保护情况等)、企业管理情况(包括管理团队、经营管理制度等)等进行审查,必要时可组织产业、财务等专家围绕上述方面对申请企业进行评审。
  第十条 省级主管部门根据审查情况做出认定,并将认定的软件企业名单(纸质文件和电子版)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