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
∙曝baby退出跑男【公布日期】1996.06.28 邱淑贞资料
∙【字 号】云政发[1996]121号
∙【施行日期】1996.07.01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
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
《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政发〔1996〕121号 一九九六年六月二十八日)
各州、市、县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
改革开放以来,我省边境地区解放思想,充分发挥地缘优势,在国家有关部门的支持、帮助下,积极发展与我国毗邻国家间的边境贸易与经济合作,走出了一条加快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路子,促进了边境地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对于增强民族团结,稳定边疆,巩固和发展我国同周边各国的睦邻友好关系,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我国改革的不断深化和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国家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对边境经济贸易的政策措施进行了必要的调整。这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发展带来了一次严峻的机遇和挑战,必须讲纪律,顾大局,依据国家的政策和法规,按照调整、规范、完善、发展的方针,采取切实措施,继续保持和促进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持续、健康、稳定发展,并促使边境经济贸易向更高的层次发展。
根据国务院国发〔1996〕2号《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
已以云政发〔1996〕20号文件转发)及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海关总署、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的有关配套文件,省人民政府制定了《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边境经济贸易管理实施办法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省边境经济贸易的规范管理,维护边境经济贸易的正常经营秩序,促进边境经济贸易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边境贸易有关问题的通知》,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边境经济贸易,系指边境小额贸易、边民互市和边境地区对外经济技术合作。
第三条妇女节问候语 本办法适用于我省与毗邻缅甸、越南、老挝三国有陆地接壤的边境县(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边境开放城市的辖区(以下简称边境贸易地区)。即:富宁、麻栗坡、马关、河口、金平、绿春、江城、勐腊、景洪、勐海、澜沧、孟连、西盟、沧源、耿马、镇
康、龙陵、潞西、畹町、瑞丽、陇川、盈江、腾冲、泸水、福贡、贡山26个边境县(市)
韩雪背景 第四条 省对周边国家经济贸易局(以下简称省周边局)负责管理、指导和协调全省边境经济贸易工作。
边境经济贸易需商毗邻国家主管部门及我使馆的涉外事宜,由省周边局承办并统一对外。
边境地区边境经济贸易业务的主管部门为各边境地区(地区、州、县、市)外(边)经贸局(委、办),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边境贸易工作。
第五条 国家设置在对外开放口岸的海关、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卫生检疫、动植物检疫以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机关,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实施管理、检查、检疫和检验。
二、边境小额贸易
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边境小额贸易系指我省边境地区经批准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以下简称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国家指定的陆地边境口岸,与毗邻国家边境贸易的企业或其它贸易机构之间进行的贸易活动。
第七条 我省开展边境小额贸易的国家指定口岸为:
国家一类口岸:瑞丽、畹町、河口、金水河、天保、磨憨、景洪;
国家二类口岸:章凤、盈江、腾冲、片马、南伞、孟定、孟连、打洛及田蓬、沧源(待批)
我国与毗邻国家另有协议的,按两国协议办理。
第八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边境口岸进口原产于我国毗邻国家的产品,除烟、酒、化妆品以及国家规定必须照章征税的其它商品外,“九五”前3年(1996至1988年),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法定税率减半征收。
第九条 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由申办企业所在地的边境贸易主管部门进行初审,报省周边局审批。省周边局在国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以下简称外经贸部)核定的总数内,按照国家和省政府规定的资格与条件进行审批,报对外经贸部核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凭批准文件核准登记。
第十条 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资格和条件:
1.应是在国家规定的边境贸易区域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2.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
3.须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必备的设施和资金;
4.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适应经营边境小额贸易的业务人员;
5.省外企业须与边境贸易区内具有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联营、参股,开办生产加工企业,方可参与边境小额贸易。
6.国家明文规定不得经商的部门及商人不得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7.同一部门在同一注册地不得重复申办边境小额贸易企业。
8.已在边境地区登记注册并已经外经贸部批准获得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公司、易货贸易公司、边贸公司和生产企业,均可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边境小额贸易。
第十一条 根据我毗邻三国实际,瑞丽市、河口县和勐腊县各指定一家有经营实绩和经营
能力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通过指定的边境口岸经营向毗邻三国出口我省自产的国家组织统一联合经营的出口商品,以及进口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商品,指定企业由省周边局审批,报外经贸部核准。
第十二条 对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每年进行一次检审,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企业年审共同进行。检审内容及验收条件由省周边局制定,由各边境地州边贸主管部门会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检审合格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保留边贸经营权;检审不合格企业要限期整改。连续两年检审不合格的企业,取消其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
第十三条 进出口商品管理
(一)出口商品管理
2021免绑卡实名教程 1.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凡出口国家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出口商品,除实行全国统一招标,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和军民通用化学品及易化学品及我在国际多、双边协议中承诺限量出口的商品外,可免领配额、许可证,在外经贸部切块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企业
出口合同和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验放。
2.指定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出口云南省自产的国家规定实行统一联合经营的商品,在外经贸部下达的指标内,海关凭边境小额贸易企业的出口合同和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验放。
乘风破浪会有时 直挂云帆济沧海的意思 (二)进口商品管理
1.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机电产品,在国家机电办核准的边贸专项计划内,经营企业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机电办申领进口配额证明,凭进口配额证明向省外经贸厅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2.国家实行配额管理的一般商品,在国家核准边贸专项计划内,经营企业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计委申领进口配额证明,凭进口配额证明向省外经贸厅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
3.属特定管理和登记管理的商品,经营企业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计委或省经贸委申报登记,海关凭有关部门发放的证明验放。
4.国家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口商品,在国家核准边贸专项指标内由省周边局指定公司经营,其进口农资商品、粮食、成品油、棉花等属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凭省周边局专项下达指标的文件向省计委领取进口配额证明,凭进口配额证明向省外经贸厅领取进口许可证,海关凭《进口配额证明》和《进口许可证》验放。农资产品进口后必须交由边境地区农资部门统一经营;粮食进口后必须交由边境地区粮食部门统一经营。
有关企业在进口前应持上述证明、证件和合同报主管地海关审核同意,凭主管海关签发的减免税证明,到口岸海关办理征税验放手续。
(三)除国家规定实行统一联合经营和核定公司经营的进出口商品外,开展边境小额贸易可不受贸易方式和经营分工的限制。经批准享有边境小额贸易经营权的企业,均可经营除国家有特定规定以外的进出口业务。
第十四条 边境小额贸易进出口商品指标、配额、许可证实行年度专项申报制度,由核准经营的边境小额贸易企业提出年度计划,报边境地(州)、县边贸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于当年9月30日前报省周边局,由省周边局根据各地上报计划及年度进出口实绩、生产情况及增长率,向省外经贸厅、省计委、省经贸委提出下一年度计划,由上述部门按规定
权限向国家主管部门申领或审批核发各地所需年度配额、指标和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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