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
【公布日期】2005.1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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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号】银发[2005]400号
【施行日期】2005.12.30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试运行有关问题的通知
  (银发[2005]400号)
  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按照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以下简称企业信用数据库)建设规划,人民银行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升级为全国统一的企业信用数据库,并于2005年12月中旬开始在天津、上海、浙江、福建等4个省(市)试运行,2006年试运行范围将逐步扩大到全国。试运行期间,企业信用数据库与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将并行运行。现就企业信用数据库试运行期间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企业信用数据库的功能与管理
  企业信用数据库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基础上增加了数据采集内容,扩展了系统功能,最终将由三级分布式数据库逐步严成覆盖全国的一级集中式数据库。企业信用数据库主要向金融机构提供借款人信用信息咨询服务,并依法向社会其他部门提供信息服务。
  企业信用数据库由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征信管理部门负责日常运行
、维护和管理。
  二、贷款卡管理
  贷款卡是企业信’用数据库采集借款人信用信息的载体。境内借款人和担保人向金融机构申办非个人信贷业务时,应当先在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担保人和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自然人可以委托首次发生信贷业务的金融机构向当地的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申领贷款卡编码。申领贷款卡(编码)必须向人民银行提交规定的相关材料。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通过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发放贷款卡,同时将企业信用数据库要求的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应在2006年贷款卡年审中,采集企业信用数据库要求新增的借款人基本信息数据项,并将其补录到企业信用数据库中。
  三、企业信用数据库借款人信用信息报送
  (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报送内容及要求
  1.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协助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借款人基本信息和已结清信贷业务数据迁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2.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在新发放贷款卡时,将借款人基本信息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二)金融机构报送内容及要求
遇到你
  1.金融机构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未结清的信贷业务数据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2.金融机构将新发生的借款人信贷业务数据按人民银行要求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同时按要求报送至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3.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发生信贷业务时,将借款人基本信息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三)报送时间要求
谜底  金融机构当天发生的信贷业务数据,应于第二个工作日结束前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形容初夏的诗句  (四)报送方式
  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可通过贷款卡管理子系统将数据录入企业信用数据库。
  金融机构可通过接口方式或手工录入方式将数据报送至企业信用数据库。
  四、企业信用数据库借款人信用信息的使用
  (一)经人民银行许可的金融机构可以同时使用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金融机构查询借款人信用信息必须得到借款人的授权。金融机构查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主要应以在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的查询结果为主。
  (二)金融机构通过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的借款人信用信息,应该用于信贷审查、管理,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三)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同时查询企业信用数据库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中借款人和金融机构的相关信息。
  (四)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金融机构通过企业信用数据库查询获取的借款人信用信息,不得向第三方透露。
  五、企业信用数据库金融机构用户管理
  (一)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全国性金融机构数据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的新增、变更和注销;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管理辖内金融机构数据的新增、变更和注销。
  (二)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负责在企业信用数据库中建立金融机构的最高级系统管理员。各金融机构要按照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的有关规定,建立用户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并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上报金融机构的所有用户资料。
  六、企业信用数据库异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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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里挑一谢梦牵手成功  借款人对本身信用信息有异议,可以向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或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应及时组织处理。
  七、其他
  (一)各金融机构应当根据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制定借款人信用信息报送、使用、异议处理、安全管理等方面的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金融机构相关工作人员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本通知的规定,篡改、毁损、泄露或非法使用借款人信用信息。人民银行对越权、违规操作的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将进行通报,并视情节予以暂停或撤销其权限资格的处理。
  (三)在试运行期间,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对发现的各种问题要积极主动地解决,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征信服务中心。
  请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金融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
  二00五年十二月三十日